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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元。
2、责令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年××月××日-××××年××月××日)××××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系被告婚生子,××××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父因夫妻感情不和 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一般的生活。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看病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父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立承担原 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是原告的母亲但从未关心过原告,被告给付了×× 个月合计××××元后拒不给付抚养费用。现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 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起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副本××份。
风险提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诉讼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事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一)本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二)递交份数:法院一份, 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下同);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起诉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证据材料。
离婚判决生效后有的案件会面临履行问题,双方继而协商对判决内容加以变更。我们都知道,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做出的具有很强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对离婚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吗?杭州专业离婚律师李晓娟认为,双方是否可以对离婚判决内容进行变更,需要看要变更的是什么内容。
一、对于财产归属的内容,可以协议变更。
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处分权。因此,对于法院判决归属一方的财产,该方可以放弃所有权,双方可以重新协商财产的分割方案。比如,离婚判决中判决房产和车位归女方,但女方实际没有汽车,也不需要车位,那么双方可以重新约定车位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车位折价款。
二、对子女抚养的内容,可以协议变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法律上是允许的。
三、对判决当事人履行特定内容的,可以协议变更。
比如,离婚判决中要求一方限期搬离,离婚后双方协商可以多住几年,是可以协商变更的。只要这些内容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影响社会秩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四、对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可以协议变更。
在离婚案件中,最主要的身份关系就是婚姻关系。离婚判决一旦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双方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对此内容加以变更。如果双方反悔了,不想离婚了,需要去民政局重新登记结婚。
婚姻律师提醒:
对于离婚判决中可以协议变更的内容,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建议当事人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对变更的内容约定清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要抚养孩子,能否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民四庭王丹法官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杨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10年育有一子徐小健(化名),2018年,二人因夫妻感情不睦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徐小健随父亲徐先生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杨女士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徐小健跟随徐先生共同生活。
而从2021年开始,徐小健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由杨女士负责照顾徐小健日常生活、教育。2022年底,杨女士与徐先生就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故诉至雁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并由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女士与徐先生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徐先生抚养,但徐小健自2021年开始就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杨女士也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徐小健。因徐小健已经年满八周岁,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经过询问徐小健,其表示愿意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法院结合徐先生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徐小健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最终判决:徐小健由杨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徐小健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该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来看,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有法定事由。另需要注意的是,稳定的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特殊的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双方更应从如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的生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子女抚养权争夺战: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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