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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建议在分床不分房的情况下,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分居证明书或者是分居协议书,上面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字。而口头的协议如果对方不认可是很难被采信的。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3、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分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4、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分居”的认定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为标准,而应当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5、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①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③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④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⑤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一)男女双方结婚后能否自由选择住所?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婚姻或家庭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住所决定权实行的是自由主义原则。
(二)结婚后,夫妻一方拒绝同居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其同居?
夫妻之间具有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这里同居是指男女结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简单的说,也即同屋(共同的住所)、同床(夫妻性生活)和同桌(共同寝食)等等。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是,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居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夫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和内容。婚姻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共同生活关系,只有夫妻同居才能真正实现婚姻的社会功能,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和睦和家庭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但是,夫妻同居是婚姻的应有之意,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
但是,同居涉及到双方的身份关系,因此,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同居。即同居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法律只能通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夫妻应当忠实、“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判决离婚”这样的规定来限制拒绝同居的行为。而夫妻一方拒绝同居的,另一方不能强制其履行。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最新调整!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江苏省内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处
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无需提供居住证
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2、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内的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补领、补办婚姻证件,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婚姻证件丢了怎么办?
本人持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查询档案(档案已移交到档案馆的请到档案馆查询档案),双方带查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区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本人到场即可)。
离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协商一致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结婚证、离婚协议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离婚男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请走司法程序。
能开具未登记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吗?怎么办理?
按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要求,从2015年10月12日起,南京市各区婚姻登记处,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所需证明外,一律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方便百姓办事,婚姻登记部门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单位提供核实保存的婚姻信息,由核实当事人婚姻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以单位公函形式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区的婚姻登记处核实婚姻信息。
南京市的涉外国人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
从2019年2月20日开始,原江苏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一方户籍为南京市的当事人,办理涉外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就近就便到南京市有登记权限(玄武区和建邺区)的两个婚姻登记处之一办理。
婚姻登记在哪里可以预约?
可通过江苏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南京民政”微信公众号、南京市婚姻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南京”手机APP等预约申请。
南京周末、节假日能够办理婚姻登记吗?
周六及重大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十一、除夕)首日上午半天正常办理。
转自:南京民政
来源: 南京广播电视台
法院离婚后给发《离婚证》吗?
在法院离婚后是法院给发离婚证吗?在代理离婚案件当中时常会有当事人这样问,今天就聊聊离婚证和离婚证明书。
众所周知离婚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这两种区别在哪?
·第一种,民政局登记离婚前提是男女双方就离婚所涉及的各种事项能协商一致。自二零二一年民法典出台,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预约登记一个月之后如果双方对于离婚仍然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在民政局正式进行离婚的登记了。民政局就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分别发放给离婚证,这时登记离婚的程序就完成了。
·第二种,到法院诉讼离婚。因为对于离婚的某项并不能协商一致,这时候想离婚就必须去法院进行诉讼。在法院离婚不外乎有两种结案方式。
→一是成功调解,法院发放民事调解书,否则就以民事判决书结案。
→但不管是哪一种,文书中需要载明男女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以及双方子女归属和财产分割等具体情况。法院的生效文书完全可以起到离婚证的作用。但是很多场合当事人并不想用法院的生效文书来证明离婚事实,可想而知法院结案的法律文书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等等的个人隐私。如果出示文书自己的隐私又人尽皆知了。
在这种情况当中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离婚后向法院申请出具只记载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证明书以代替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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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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