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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
”
携手感情稳定的恋人
步入婚姻的殿堂
腹中还孕育着二人爱的结晶
谁料领证第二天
丈夫主动告知
自己罹患艾滋病多年
......
艾滋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
在《民法典》实施前
这段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可撤销的情形
想离婚的妻子怎样才能得到救济?
2021年1月4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
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
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
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
属可撤销婚姻
予以撤销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
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告诉李某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这些都不是问题,如果有不好的结果也不要告诉她。
对此,李某则表示江某没有说过自己患病不适合结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隐瞒艾滋史结婚还有了孩子,上海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
来源:上海法制报
来源: 中国搜索
男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被判赔5万元婚前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病史,婚后另一方才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这样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吗?7月8日,宁波余姚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2020年,姜某与杨某经登记结婚。直至婚后,姜某才发现杨某患有精神疾病,每天要服用多种精神类疾病药物,姜某认为杨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严重欺骗,于是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并赔偿损失。被欺骗的婚姻应该获得赔偿吗即便是在坚持服药的情况下,杨某还是会出现摔毁碗筷、乱扔东西等异常行为。姜某因为杨某的行为每天担惊受怕:一个方面是,担心自己受到伤害。一个方面是,担心这种疾病会影响到下一代。于是,姜某勇敢走上了法庭,给“被欺骗的爱情”讨个说法。法庭调查发现,婚姻登记处的询问笔录显示被告未告知具体病情,登记结婚前被告也并未如实向原告告知其患有精神病、需要靠药物维持及病情较为严重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杨某赔偿姜某5万元。(中国宁波网、川观新闻)
来源: 羊城晚报
2021年1月4日
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
正式宣判
消息一度冲上热搜第一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
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
据闵行法院消息,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称,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而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截图来源:@021视频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据悉,《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垠杉)综合:闵行法院、@021视频 等
来源: 贵州交通广播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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