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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孙女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
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涉及“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这起典型案例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起诉要求“隔代探望权”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法律未规定“隔代探望权”
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则是“子女”。
潘轶:对于“探望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施行的《婚姻法》也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在我国法律中,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则是“子女”。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
隔代探望符合人伦情理
在特殊情况下支持“隔代探望权”,既可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和晓科: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因此早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案件,法院通常难以判决支持。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是附随于父母的探望权的,也就是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可以带孩子去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因为让孩子能够体会到更多家人的关爱,这本身对孩子也是有利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已经死亡,此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就相对独立了。
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希望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老人,都是真心关爱孩子的,允许老人看望孩子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支持“隔代探望权”,既可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已经失去子女的老人,可以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无疑是极大的慰藉。
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
法律对于探望权只有较为原则的规定,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协商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当尽量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约定得具体明确。
李晓茂:虽然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的是“隔代探望权”,但更普遍来说,“探望权”问题一直是离婚时乃至离婚后经常遭遇的难点问题。
法律对于探望权只有较为原则的规定,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协商的重要性。
因为探望孩子这一行为不仅涉及离婚的男女双方,还涉及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必须确保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同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必须认识到,探望权是前妻或者前夫的一项权利,而获得亲生父母的探望和陪伴,也是孩子的一项权利。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基于友好协商和相互配合。
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当尽量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约定得具体明确。
如果是由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探视的,也最好在判决书中明确具体行使方式。
当然,虽然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但也不意味着可以逃避、阻扰探望乃至不执行法院判决。
一方面,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判决获得执行、探望权得到落实。
另一方面,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最高法发布典型:隔代探望权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在“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中,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去世。目前,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
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本案生效裁判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近年来,(外)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外)孙子女的案件不断增多,突出反映了社会生活对保障“隔代探望权”的司法需求。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按照我国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整理 | 陈宏光
来源: 上海法治报
探视权是我国离婚后的婚姻双方中当事人对子女进行探视的相应权利,离婚后,有权对自己子女的看望和交流。规定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执行期限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探视权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以上就是对探视权是什么,探视的时间怎么安排以及探视有哪些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答。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主动自觉配合。毕竟都是自己的孩子,没必要闹到法庭上去,但是如果无可奈何,法庭上定规矩也是必要的,这个时候也可以找找律师咨询一下,听听他们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分享,再研究好策略。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
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法院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调解仲裁亮点(调解仲裁亮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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