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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结婚的比比皆是,那么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结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方结婚前隐瞒年龄虚报年龄,结婚后能不能要求离婚?
网友咨询:结婚前,对方隐瞒结婚年龄,这属于骗婚吗,能以此要求离婚吗?
广东宝昶律师事务所杨锦锋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隐瞒年龄,另一方婚后知情后起诉离婚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双方结婚时,隐瞒年龄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如果起诉离婚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查明情况后应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主动宣告婚姻无效;如果起诉时,对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可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2)双方结婚时,一方隐瞒年龄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婚姻无效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认定该行为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
杨锦锋律师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后想要离婚的,可以协商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不过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才属于法院处理的事项。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2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所生的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成长所需费用,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执业至今,经办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五百余宗。积累了丰富的办案技巧,对案件有极强的判断和掌控能力,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进程的变化为委托人准确提供应对策略。
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吗?
假设:张三与李四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三婚前个人债务的情形。那么,双方诉讼离婚时,李四能否要求张三给予补偿?
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这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另一方能否得到补偿呢?《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予以补偿。理由是:
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已经因清偿而消灭,离婚时不能够也不应该再对已消灭的债务进行处理;此外,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因此,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双方对该处分行为应当共同担责,一方不应再要求另一方独立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以补偿。理由为:
离婚案件处理共同债务时,既然对婚前财产予以区分,则应对婚前个人债务予以区分;此外,如果允许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而不予追偿或补偿,无异于支持用配偶的财产带债务人还债,有违公平原则。
律师认为,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根据夫妻地位平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则不应补偿。因此,需要在具体个案中结合案情来具体地认定是否应予补偿。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离婚时李四有权要求补偿。
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都是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意志,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平等的个体。张三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并不能因其与李四结婚而理所应当地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张三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张三以其个人财产来偿还。这是夫妻地位平等原则与责任自负原则的必然要求。
至于上文第一种观点认为的“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已经因清偿而消灭,离婚时不能够也不应该再对已消灭的债务进行处理”,律师认为,如果因此就否定李四主张补偿的权利,将会造成张三以及类似张三情况的人,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引发婚姻危机,且事实上侵犯了李四离婚所能获得的财产权益。
并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果协议解决不成,法院可以判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已经因共同还贷行为而使相应债务消灭,但这并没有导致另一方失去获得补偿的权利。这说明不仅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是区别开的,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财产也是区别开的。
因此,基于同样的逻辑,张三以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则张三应对李四进行补偿。这样,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更加清晰明确,离婚时,不仅能够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婚前利益,也能够防止一方婚前的债务损害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利益。
其次,正是由于双方皆为平等独立的个体,所以,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权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有权就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三的婚前个人债务来选择承担方式。
如果,双方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张三婚前个人债务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则离婚时李四无权要求补偿。
又如果,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三婚前个人债务的,离婚时李四无权要求补偿。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说法大家可能并不陌生,很多家庭已经意识到婚前财产分割和界定的必要性,然而浪漫为先的年轻人们却似乎并没有准备好接纳一纸协议介入自己的爱情。那么,婚前财产协议,签还是不签?
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其核心是确定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在当下以感情和依赖为主的伙伴型家庭关系中,由于感情本身的多变性、夫妻义务和责任意识的淡化、年轻人心性和情感的不成熟、别有居心者借婚骗钱等诸多原因,导致“闪婚”、“闪离”时有发生,一言不合就要离婚“散伙”,所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保障个人财产安全显得十分必要。
其次,有利于避免日后家庭纠纷。对于财富人士而言,财产结构复杂,即便原来是权属清晰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由于财产的持续管理、运用和交易,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经过一段时间后,非常容易转化和混同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为家庭财产纠纷留下隐患。
再次,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稳定。婚前就财产安排进行协商,能够起到提醒新婚者的作用。鼓励年轻人用严肃、客观、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全新的家庭生活,须知长远的幸福固然应以爱情为基础,理智上的建设也绝不可少。婚前财产协议能够减少依赖心理,促进婚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投入与奉献。
最后,有利于促进家庭生活规划。随着婚姻财富关系安排需求的多样性增加,财富人士还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财务筹划的内容,如双方如何使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未来敬老养子的花销如何安排、经营性投资时如何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等等,婚前财产协议越来越向全面的“家庭生活指南”方向发展。
婚前财产协议签署的困境
尽管婚前财产协议的好处为无数案件所印证,但是婚姻大事却不同于市场经济,太多的情感无法用白纸黑字来表达,签署协议的过程可谓是极为艰难。身为父母者虽然看遍冷暖,阅尽沉浮,可是想要扭转儿女的态度很多时候却是一筹莫展。
热播城市剧《欢乐颂2》中安迪小包总两富结合,小包总的母亲对儿子名下股权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表示担忧,安迪身为财务观念相当先进的海归,依然为了尊严拒签婚前财产协议,甚至拒绝结婚。艺术来源于生活,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发生,美媒就报道过一位华裔女孩因拒签外国未婚夫提出的婚前财产协议,取消婚礼改为宴请六十个贫困家庭。
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谈钱伤感情”。再加上情侣之间热恋时不分你我,到结婚前忽然说出“你的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这样的话,难免造成眷属心生芥蒂,情感裂缝。何况婚前协议常常引人联想到是为“离婚”做准备,能够认识到明确财产归属有利于家业长青的中国年轻人还是少数。绝大多数如前文所述情况,一向浪漫为先的子女担心错失美满姻缘,不愿意在这等“俗事”上挑开天窗说亮话。
婚前财产安排的综合方案
一纸婚前财产协议在签署时倍受阻挠,而即使能够签署也很难把握协议内容。因此财富人士要为子女进行婚前财产安排时,应当采取更长远、周密、易于接受的方法。
1、事先筹划,形成家族规则
财富人士应当对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进行事先筹划,提早形成家族财产分配的规则,明确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是每个家族成员结婚前都要做的功课,是对家族财产管理的整体安排,而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见人下菜碟”,这样子女在恋爱期间就可以在合适的机会大大方方地介绍这项规则,而不必扭扭捏捏,同时也会使结婚对象提前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明白自己是和“人”结婚而不是和“钱”结婚。事先筹划并形成家族规则的财富安排,既能避免同室操戈,又能在家族添丁进口时打好预防针。
2、细化条款,周到预防未来
即使男女双方同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还需要注意细化协议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上文中提到的家族企业股权,儿子在婚后参与企业经营、使用股权进行投资、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都可能会导致股权增值部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协议条款应当尽量考虑到婚前财产转化或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3、隔离债务,保护家庭大局
婚前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在婚前约定夫妻债务的隔离并非是冷冰冰地“各人自扫门前雪”,反而是家庭生活的巧妙保障。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知情的债权人不能将对夫妻单方的债权追索至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单方财产无力偿还,还有另一方的财产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不会导致整个家庭陷入一蹶不振的窘迫境地。
4、设立基金,提升生活质量
财富人士可以为子女及其未来的配偶设立专门的家庭生活基金,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支出,通过经济支持强化爱情的基础,保障婚姻生活稳定和谐。
一方面,生活支出有可观且稳定的来源,使儿女及配偶放宽心态,对其他财产如何分配的意见就不会过于固执。
另一方面,基金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信托财产无论在婚后如何经营投资,所有权都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的条件,夫妻作为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条件下共同享有受益权,而即便婚姻发生变动,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也不予分割,相应调整受益人即可。
5、灵活规划,运用组合工具
婚前财产协议除了因人为反对签署而常常陷于困境之外,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应用障碍。比如,即使将子女名下的股权在婚后所得收益全部约定为个人财产,子女个人财产的继承规划仍是一片空白,一旦发生人身意外,则其个人财产仍存在被按照遗产分割的风险。
并且,即使签署了协议,某些财产属于婚前还是婚后的界定仍难以完全清晰(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司法审判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时替代性方案不可缺少,如家族信托、家族保险、遗嘱、赠与和代持协议等。只有通过这些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的组合运用,才能真正有效的实现家族的和谐规划,助力家业长青。
婚前财产协议的智慧在于“未雨绸缪”,意为在不测风险发生前作好预防和应对。但子女的拒签向财富人士表明:结婚前的绸缪还远远不够,财富传承与天伦之乐的学问没那么简单。
司法调解 仲裁调解?司法调解 仲裁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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