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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如今,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像以往那么牢靠,
婚前、婚后、买房、卖房这些问题,
都在不断消磨着小夫妻们的耐性。
有时候,今夜睡在你身边的枕边人,
明天极有可能将你俩的爱巢转手让给他人,
这就又出现了我们法律上的一种常见的现象,
夫或妻一方单方面出售共有房屋的情况,
这一直是法律棘手的难题,
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保证判决的统一协调性。
今天小编就带你看一下
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夫或妻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处理
是怎么明确规定的:
1、首先,怎样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呢?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通常情况下,出现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大多出现在房产仅登记在处分人一方名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
2、由于实际权利人和房产登记权利人不匹配,经常会出现,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双方的房屋,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到底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一条规定的情形首先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既非过分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考虑到很多房屋都是夫妻的唯一住房,并且房屋的产权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形比较常见。第三人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就存在注意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综合考虑后对于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因此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一定是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
在这里,小编选取了一则法院的判决供大家参考:
参见(判决一)
3、一但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对于不知情的配偶,损害其利益应该怎么办?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后,可能确实损害了出卖人配偶的权利。
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既要保证夫妻财产平等,
维护二者的正当权益,
又要促进市场交易,
保护相对方的交易权。
夫妻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冲突时,
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平衡二者的权益之后做出的最佳选择。
判决一:杨长发、匡文艳与曾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要点: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乐乐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的时候,都要先买房,但是如果单靠自己的力量,是难以购买房屋的,往往是需要父母出资帮忙的。
有的父母会在婚前购买房屋,那么,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网友提问:
婚前单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离婚时对方有权利分割吗?
时某和蒋某大学时就在一起了,大学毕业后二人共同留在上学的城市打拼。由于时某和蒋某刚毕业参加工作,还没有积蓄,暂时住在租的房子里。
2017年底,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二人商议于2018年5月结婚。时某的父母对未来的儿媳蒋某非常满意,为了祝贺二人结婚,2018年2月,时某父母特意在二人工作的城市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时某与蒋某的结婚用房。婚后,时某与蒋某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二人的分歧越来越大,彼此都觉得生活得很疲惫。
于是二人协议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部分时,蒋某表示所住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而时某表示房屋为其父母购买,应视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蒋某无权分割。
律师回答:
该房屋是否属于时某和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时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他们二人,那么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这套房屋就应当认定为时某父母对其儿子的个人赠与,是时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时某的父母为时某结婚出资购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应依法被认定为对时某的个人赠与,属于时某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时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对时某与蒋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期小知识: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由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婚前购买的房屋单方能不能卖,只要看房屋的所有权是归谁所有的,如果是归一方所有的,所有人是可以单方面出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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