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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产权的公示效力。但是,广西柳州的一对夫妻却出现了双方虽有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男方个人婚前所购按揭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却未实际将房屋所有人变更到夫妻名下的情况,导致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物权产生争议。不久前,这对夫妻因离婚而牵扯出的分房风波来到了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夫妻诉争房屋依法按夫妻共同共有分割。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先生与阮女士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双方前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协议书》,明确范先生于2009年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首付款100000元及2010年8月之前的按揭款均为范先生支付,2010年8月之后的按揭款由范先生、阮女士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1、范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2、该房屋所有装修、装饰及其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范先生取得该房子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立即协助阮女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即将阮女士列为共有人。
2018年10月,阮女士以与范先生感情破裂为由,将范先生诉到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阮女士抚养,范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阮女士认为,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结婚后双方曾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过《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该份协议合法有效,诉争房屋依法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范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但是不同意女方关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范先生认为该房屋是男方个人婚前购买,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来确定房屋权属归谁所有,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因此讼争房屋应当是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阮女士与范先生于2010年8月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讼争房屋仅登记在范先生名下,并未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将阮女士列为共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是产生对外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故据此确认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登记在范先生名下,且现范先生及其母亲居住该房屋内,从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房屋权益最大化及不改变占有等角度出发,法院依法确定房屋归范先生所有,结合诉争房屋市场现价850000元,剩余按揭贷款200000元等实际情况,范先生补偿阮女士房屋共有份额折价款325000元,房屋剩余按揭贷款200000元由范先生个人负责偿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双方婚内协议约定处分的房屋归范先生所有,房屋剩余按揭贷款200000元由范先生负担,范先生补偿阮女士房屋经济补偿款325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往往会就夫妻间相互忠贞、家庭责任、财产债务、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等内容签订保证书、协议书、承诺书等文书,对某些财产、权利进行婚内约定,而这类文书是否全部有效,除了判断是否具备生效法律要件以外,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婚内协议的效力确定问题。首先,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其次,夫妻双方是在第三人(执业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了民事行为(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包括房屋物权归属、银行贷款承担、房屋产权登记等婚内财产权利义务处分的主要内容,足见协议是夫妻双方自由、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夫妻双方约定处分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是将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结果,具备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确定双方签订的该份婚内协议合法有效,夫妻诉争财产按双方约定条款分割处置。希望能以本案为鉴,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承担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婚姻保持应有的理智和严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而房产是夫妻财产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男方婚前房产婚后算夫妻共同房产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邹凤珍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我与我丈夫是二婚,他离婚时房子是归他的,但是房子是在我们结婚户才过户到他名下的,房子有我的份吗?
邹凤珍律师解答:
房子是他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前财产。但如果你和他商量好,让他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你就有份了。
邹凤珍律师普法时间:
一、离婚时房产一般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邹凤珍律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邹凤珍律师补充:
二、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特殊情况
(一)政府安居房的分割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安居房是指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或社会微利房,出售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三种价格政策。出售价格不同,职工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也不同,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只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单位享有另外部分的房屋所有权。目前,法院对处理安居房一般分两种情况:
1、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
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即已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采用商品房的处理方式,首先由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进行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会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2、对已取得“绿本”的安居房。
取得“绿本”的安居房即取得该房的部分产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同样先征求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的意见,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则会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作为补偿给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
(二)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的分割
农村自建房涉及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筝,由于当前违法私房建筑相当普遍,经济利益特别显著,离婚时完全不予处理显然对弱势一方不公平,但若处理则涉及复杂的地方性政策,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实践中,如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邹凤珍律师温馨提示: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十八年前,丧偶的王先生经人介绍,与有过一段失败婚姻的王女士结为夫妻。王女士自认为这十八年为这个家勤勤恳恳的付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今天她提出要讨个公道,那就是将要拆迁的房产补偿款上,她必须拿走一部分。因为丈夫王先生曾经写下过承诺书,将500平米的房子分100平米给她。
可当我们就此问题询问王先生时,他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他告诉我们,协议被修改了,给房子的事是妻子之后自己加上的,他不认可。在关键性物证上两人说法的巨大差异,给调解团队出了个大难题。那么我们的调解员能否带领大家冲破疑团,抵达真相呢?
王女士告诉我们,这套拆迁房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她现在只要丈夫将承诺好的那部分给她,事情就可以解决了。可王先生的态度也很坚决,想拿他婚前财产,一分钱都不要想。为此他拿出了一份协议,在婚后的第五年里,妻子就找到了他,用协议将他们婚前财产做了划分。
上面明确提到的是,各自的婚前财产,彼此是不允许干涉的,以后拆迁所面临的事情,也由他们各自去承担。所以王女士无权来拿走这笔拆迁款中的一部分。
王女士解释道,当时的协议也只是权宜之计罢了,她是迫于无奈才想出那么个办法。在婚后由于丈夫欠的债,所以一直以来他们的日子都活在还债中。当那年她得知自己婚前那套房子可能要面临拆迁的时候,为了保住财产,她才想到了这么一招。另外之所以说那个房子有她的份,是因为在之后的装修什么上,他们也是花了不少的婚后共同财产,理应有她的一份。
对于妻子的付出,王先生不予以否认,但是他表示,付出是有回报的。在那之后的他并没有按照协议所说,进行经济AA制,几乎所有的工资都交到了妻子手里,在那之后妻子连着买了一个店面加一个商品房,这些他都没有去在意,丝毫没有插手的意思。在他看来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妻子没理由再来插手这套拆迁房。
这时候王女士拿出了另外一份证据,那就是丈夫在家暴后给她写下的三份承诺书。问题的焦点就在第三份承诺书上,上面明确写到要将丈夫婚前的那套房子分给她。可王先生有意见了,他告诉我们,最后一段关于房子分配的事情是存在问题的。
当时他签字的时候,最后一段是不存在的。而这一切都是妻子擅作主张最后加上去的,所以他不能认可这份承诺书。而王女士也坚持自己的态度,一口咬定丈夫在骗人,不分房子,那她为什么来签这份协议,前两份上都是有涉及到房产的。
由于两人都各执己见,所以律师张珩将他们分别带到了密室,进行了细节询问。这时候观察员刘锋有话说了,他说出了自己疑问,如果按照王女士所描述的,承诺书是她一口气写完的话。那么在对于房子和家暴事件的描述时,为什么行间距会有很大的不同呢?而王女士则表示,不做出解释。
接下来张珩说道,承诺书是有效的,但若是可以证明内容是事后自行添加,而非本人真实意愿的话,房产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另外想要提醒王先生的是,虽然前妻离世了,但房屋还是有一半是算作前妻遗产的,他无权对整栋房屋做决定,要考虑到家庭其他成员的继承问题。
而对于王女士,他想说的是,之前的那份协议是有效的,AA制一直都是存在的,所以在房屋的装修款上的付出,她可以适当向丈夫索要一点补偿。
观察员武韵希望王先生明白,争房子的背后是妻子的不甘,辛苦多年却得不到关心疼爱,还要被家暴。而观察员陈兴东希望两位都能明白,走到如今这个地步不容易,二位都不差钱,真正要珍惜的是那份情感才对,而不是房产金钱。最后胡剑云提醒道,王女士可以适当要求得到一些补偿,但是切记不要要求过度了。
调解结束后,廖阿姨耐心的劝说夫妻双方不要把目光都盯在房产上,而是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珍惜这越来越好的生活。最后女方王女士做出了让步,放弃了对男方婚前房产的诉求。在廖阿姨的主张下,双方签下了协议,顺利的解决了房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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