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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律师问答系列#有网友咨询:男方婚前用公积金贷款婚前购买一套房产,自行支付首付,几年后男女双方恋爱结婚,婚后一直是男方账户偿还房贷,男女双方结婚后七年因三观不合诉讼离婚,当时未分割房产,女方咨询能否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还贷部分的财产?
陈律解答:首先,双方婚前或婚后若没有对财产有特别约定或男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产非个人所有,则该房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婚后一方或双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得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最后,还可能根据离婚时一方是否有隐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最终判断分割比例。各位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咨询律师确定最终房产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是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获得出资对应的分红,股权增值应当属于投资收益。股东一般参加公司管理,对公司的重要事宜进行决策,所以公司的投资收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孳息,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非经营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所以个人股权在婚后收益部分的分割是离婚股权纠纷中非常复杂的问题。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做分配的利润,他在以后的年度可以继续进行分配,它属于净资产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净资产包括未分配利润。在公司未进行分配之前,它属于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也不认为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未分配利润。好,我们接着说分红,分红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分配后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公司税后利润,一旦分红,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就从公司的财产转化为股东的收入,这个时候就变成个人财产了。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季某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通过参与公司的经营所得,显然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所以他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该给予分割。
值得注意的时候,本案起诉的时候股权已经转让变现了,股权当前价值和结婚时的原值都没有办法确定,所以法院就把股权转让价款扣取,金某取得股权的个人出资,差额部分认定为婚后增值,而没有刨除Jim他当初获得股权到结婚期间,增值部分这种算法我觉得还是略显粗糙一些的理由倒也可以理解,因为金某他在最初取得股权的时间,跟他结婚的时间还是有一定的时间段,那么这个时间段的增值部分法院没有进行去确认,这个事情可能是基于证据五没有办法取得,但是说你没有刨出,这一段的增值部分,确实我觉得存在一些合理性上的瑕疵。
根据上述分析,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的收益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部分增值全部分红且分红所得尚存在,那么法院仅需分割分红就可以,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增值部分并未分配或未完全分配,属于公司资产的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评估来确定离婚时,该婚前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由持股一方当事人继续持股,同时根据股权增值的数额与货币或折股的方式计算补偿给对方。至于折股还是折价,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一,超高净值客户建议婚前一定要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有的企业股权增值部分在婚后非常可观,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会面临婚变分割的风险。所以最有可能预防未来风险的方法就是亲属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约定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分红收益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当然了,如果单方面提出这样的协议,未免不近人情,伤感情,所以双方可以委托律师团队进行协商,同时可以通过赠与财产为对方购买大额寿险,或成立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方式来平衡对方的利益,已顺利促成夫妻财产约定的签署。
第二,建议是持股一方应当尽量说服法官支持合理的补偿方案,股权的增值部分并不直接等于现金资产,如果公司资产在婚后的增值主要体现为土地使用权、价值、存货、应收账款等非现金类资产。那么这些价值只是账面价值,它是变度不拘而且很难变现。如果一方要求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来补偿股权增值,未免不公平。所以作为持股一方,可以尽量争取协商双方能够接受的折价金额,或者争取法院支持折股补偿或部分折股部分支付现金的补偿方案。
第三,从非持股一方而言,建议这一方主动申请评估以确定增值金额,股权增值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并不能仅凭外部获得资料,比如公司提交给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等去证明,非持股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股权价值,如果不申请评估,考虑到承担评估费用的问题,非持股一方恐怕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实务中公司往往不配合评估,法院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做认定另案处理,也有可能用其他佐证来证明增值的部分金额。
婚姻法土地补偿款分配?新婚姻法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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