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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婚婚姻存续期的债务谁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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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4: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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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绵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一、原告邵某梅、陆某娟观点

陆某寿与原告邵某梅系夫妻,原告陆某娟系其女儿,被告陆某系其儿子,两被告曾系夫妻。因两被告婚后一直没有能力购买住房,遂陆某寿与两被告在2009年3月23日签订一份《x市房屋转让合同》,并约定: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陆某寿将其所有的位于x市x区x新村x区x幢x单元x室的房屋转让给两被告,转让价格为385000元;两被告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向陆某寿付清购房款。合同签订后,陆某寿于同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两被告。后陆某寿按照合同约定配合两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两被告却以没钱为由迟迟不支付购房款。

后陆某寿因年事已高,为保障自身养老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购房款,但均无果。2019年9月25日,两被告出具给陆某寿一份《欠条》并承诺两被告将在三个月内付清购房款,否则按照年利率24%向陆某寿支付自2009年3月23日起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后,两被告至今未付且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拆迁置换的1402室房屋内,也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2023年1月30日,陆某寿去世,两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参加诉讼。

二、被告王某花答辩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x市房屋转让合同》、《夫妻关系具结书》、《询问事项记录》中“王某花”的签名均系被告陆某代签,陆某寿生前与被告陆某在庭前核实中对此也予以确认,故被告王某花并未与陆某寿就案涉房屋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花在事后对《x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予追认。

事实上,陆某寿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两被告,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中“王某花”的签名系被告陆某代签,被告王某花不予认可;因为陆某寿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所以被告王某花不存在拖欠陆某寿购房款,也不可能与陆某寿就不存在的购房款通过《欠条》形式约定付款方式和利息;

同时,被告陆某无固定职业与收入,其根本无法在三个月内筹到款项,故《欠条》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具有合理性。此外,陆某寿与被告陆某基于父子关系从而涉嫌恶意串通签订《欠条》,两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欠条》出具之日已经开始分居,故《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被告陆某答辩称

两被告曾系夫妻且现已离婚;陆某寿与原告邵某梅系其父母,原告陆某娟系其妹妹。两被告婚后长期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父亲遂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两被告。2009年3月23日,父亲陆某寿与被告陆某签订《x市房屋转让合同》时,被告王某花因上班无法赶到现场。

故让被告陆某在《x市房屋转让合同》、《夫妻关系具结书》、《询问事项记录》中代签了“王某花”的名字,且父亲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房屋并协助两被告办理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被告王某花完全知晓并同意案涉房屋的转让。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受让案涉房屋后,被告陆某已支付给父亲购房款40000元,对剩余的购房款345000元至今未付。2022年6、7月份,当时两被告正值诉讼离婚,为了让前妻王某花付钱,父母及原告的两位委托代理人叫被告陆某到x市x区印月尚庭8幢1楼水电新村老社区办公室里按照他们拟好的内容写了一份《欠条》并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

故被告陆某对《欠条》中载明“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09年3月23日起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予认可。另外,被告陆某不认可原告陆某娟持有的《遗嘱》,认为其也系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要求依法继承案涉款项。

四、庭审意见

1、关于被告应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因被告陆某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给陆某寿、原告邵某梅购房款40000元,原告邵某梅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陆某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陆某寿在《x市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两被告并协助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应支385000元。

2、关于购房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据x5209号民事判决书,可知两被告在2019年10月前后夫妻关系恶化并处于分居状况。陆某寿与被告陆某系父子,且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陆某在《欠条》上代签“欠款人王某花”系经过被告王某花的同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某花知晓此事及事后对此予以追认。

故本院基于各方的特殊关系、被告王某花的目前意见、各方举证情况等对《欠条》载明的内容不予采纳。依据《x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两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支付给陆某寿购房款,但两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还给陆某寿造成了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3、关于陆某寿遗留案涉债权的范围认定。依据案涉《x市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并结合陆某寿和被告王某花的婚姻关系存续状况,本院确认案涉购房款385000元及其利息损失为陆某寿和原告邵某梅的夫妻共同债权。据此,原告邵某梅享有案涉购房款及其利息损失的一半份额,案涉购房款的另一半份额即192500元及其利息损失应当为陆某寿的遗产。

4、关于陆某寿遗留案涉债权份额的继承。因陆某寿和原告邵某梅在《遗嘱》中表示“我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所有财产包括现金、存款、工资归女儿陆某娟一人所有。”并未明确表示所有财产是否包括案涉债权,故该份《遗嘱》对案涉债权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案涉债权中属于陆某寿享有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陆某寿于2023年1月30日死亡,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邵某梅、儿子陆某、女儿陆某娟。该三位继承人均分陆某寿在案涉债权中遗留的份额,即每人继承641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

5、综上,案涉债务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在两被告离婚时未予处理,故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邵某梅款项2566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陆某娟款项641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五、法院判决

被告陆某、王某花支付给原告邵某梅款项256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陆某、王某花支付给原告陆某娟款项641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以案说法|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事后还能反悔吗?

男方在离婚协议中

自愿放弃房产,归女方所有

协议生效后又反悔

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阿国(男)与阿香(女)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2年7月,阿国向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阿香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以案说法|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事后还能反悔吗?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国与阿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阿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阿香办理离婚手续,其应当认识并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阿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阿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阿国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阿国的诉讼请求。

后阿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本案中,阿国与阿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法官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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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听见青海

【法律知识小科普】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法律知识小科普】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前言

随着社会思想的进步,现在离婚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常见,闪婚闪离这种把婚姻当儿戏的行为比比皆是。先不说这种所谓的思想进步是好是坏,反正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是逃不开的。

而经济社会中,离婚问题对于经济的影响也是需要我们进行研究的。就比如最近有人问笔者,自己和爱人离婚后房贷该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在财产分割中又该如何变更呢?

【法律知识小科普】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一,离婚后房贷问题的简述

1,离婚后房贷应如何处理?

很多人在离婚后,不知道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究竟该如何处理贷款问题,其实我国对于这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房贷在我国属于债务,还贷款本质上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后偿还贷款的行为,所以如果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进而进行偿还房贷,那么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房贷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双方约定由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承担后续贷款法院也是可以支持的。

也就是说在原则上,夫妻双方需要一起偿还房贷,但如果约定了由在离婚财产分割后获得该房屋产权的一方偿还剩余房贷的,法院也会进行支持,因为这保护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既然没有居住房屋就不应当为房屋支付贷款。

【法律知识小科普】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而离婚后关于房贷的一些细节问题也不止影响了离婚男女双方,同样影响了房地产公司、银行等方面,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规制才能更好地进行解决。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也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发展,这方面的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面对离婚带来的这个问题国家处理起来可以游刃有余。

而这种问题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下面来进行一个小案例的解析,方便大家更好理解。

2,案例分析

(1)案例简述

这个案件发生在山东省威海市,郑先生和魏小姐通过朋友介绍,在一场聚会上相识,后来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由于郑先生和魏小姐都到了而立之年,所以双方家庭也都挺急的,不断催着两人结婚。

迫于无奈,两个人在没有好好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进行了结婚登记,在双方父母的祝福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法律知识小科普】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婚后两个人贷款在威海市区买了一套房,日子也就这么平平淡淡过下去了,但是婚后两个人逐渐感觉生活没有婚前想象中那么美好,两个人本来就没有做好准备去迎接新生活,所以也没有用互相包容的心态去对待彼此,由于婚前也没有培养出感情,逐渐地两个人开始争吵,争吵后又是无休止的冷战。

众所周知,夫妻有时候很忌讳冷战,冷战不止是冷了关系,还冷了双方的心。就这么,一对爱人实在忍受不了彼此,打算分道扬镳了,他们拟定了离婚协议打算协议离婚,可是在协议签订的时候两个人发生了分歧。

分歧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双方贷款买的房子上,魏小姐自己娘家是有房子的,所以她不愿意和郑先生再一起偿还贷款,她主张郑先生将房屋折价卖出,卖房的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而郑先生认为如果卖了这套房他就只能露宿街头,所以他主张这套房由两人一同偿还贷款,每月郑先生给魏小姐一笔钱来弥补魏小姐不居住在这里的损失。

最终两个人没有谈妥,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两个人共同办理的贷款业务,理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郑先生不愿意将房屋进行售卖分割,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院最终判决,郑先生获得房屋的产权,并将房屋按照已偿还贷款的数额的二分之一折价给魏小姐,魏小姐此后不用再对该房屋贷款进行偿还。

【法律知识小科普】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2)案例争议和讨论

这个案件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案例,具有一些代表性,在离婚中对于财产的分割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一点,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时候对于这些问题,法院也经常会很为难。本案中也提到了一个法律现象,那就是离婚后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由夫妻共有变为了一方独有。

那么在法律上离婚后究竟该如何变更房屋产权呢?

二,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变更?

在夫妻两人离婚后,自然会根据财产分割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而很多人不知道究竟该如何进行变更,离婚变更和房屋买卖变更产权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国行政法对于房屋产权变更有着明文规定,对于因为离婚而申请的变更房屋产权,当事人应该要这么做:

首先如果是贷款未到期的话需要准备房屋按揭贷款相关手续,拿着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及离婚证,双方身份证去往房管部门进行相关产权的变更。

而如果贷款已经还清或者是全款买房就不需要再准备房屋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只需要拿着生效《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和离婚证、双方身份证前往房管部门就可以办理房屋产物变更。

【法律知识小科普】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房屋产权又如何变更呢?

而在房屋产权进行变更后,当事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分割就已完成,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将获得法律的保护。

在进行房产变更中还有需要内容需要我们进行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都规定在了2020年我国新发布的《民法典》中,相对旧版《婚姻法》一些细节方面也稍有不同,在此就不一一概述。

结语

离婚是一门大学问,两个枕边人既然无法再携手走下去,那就好聚好散,可在好聚好散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重要的一项内容。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认真对待婚姻,成为婚姻中的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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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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