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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小张和小王在谈婚论嫁期间,小张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和忠心,就写了一份《房产约定书》,主要内容是:在我和王玉玲登记结婚后,我名下的位于XXX的一套房产归王玉玲所有。后二人均在下面签名和日期。2020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那么这套房产是不是已经属于小王的了,小王还要不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下面还是看法律规定吧。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由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约定为小王个人所有,应当办理过户,如果约定为共有,则应当在产权证上加上小王的名字。如果没有加的话,小张要求撤销赠与,小王不同意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六面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没有没过户或者加名的情况下,小张原则有权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房子可以不再给小王。不过即使没有过户,如果经过公证的,也是不能撤销。
另外如果小张的房子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话,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应当进行过户或者加名,否则会因为一方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另一方接受赠与的目的并不能达到
陈林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
00'29''245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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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首付款可认定为是出资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房价上涨等情况导致这部分财产所增值的部分也归出资父母的子女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赠与合同的一般分类
1、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就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施的,因而可用口头形式。非现实赠与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2、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这是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划分的。
3、特殊形式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受赠人要负担一定义务才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3.2混合赠与合同,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价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
捐赠合同,又称捐助合同,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4.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
二、父母赠与合同分类
父母赠予一般属于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现实赠予合同的比较常见,即直接口头赠予子女。
三、父母赠与房产归属权认定
1、一般来说,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若是父母想将房产赠与夫妻双方作为其共同财产,则需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是赠与双方的。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合法受赠的个人房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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