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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军路团队
最近,不少小伙伴在咨询:父母赡养费、配偶荣誉金的事。
今天,把已经坐实的好消息告诉大家——
军人父母赡养补助和军人配偶荣誉金真来了!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是摘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内容中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还指出: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经济赡养上,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为老年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给他们一定的经济供养,如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生病医疗费等。
在生活照料上,对于年迈、患病行动不便的父母,成年子女有义务膝下敬孝,哪怕不能经常相伴,也要时常探望,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尽到照料之责。
在精神赡养上,要感恩父母,常回家看看,尽精神赡养之责,特别是对于独居老人,哪怕是经常打个电话,通过远程视频说几句话,也是对老人的关爱。
对于军人来说,和普通人一样承欢膝下,堂前尽孝,实在太难,尽管少了陪伴,但他们尽孝方面,甚至比普通人更加懂事,更加孝顺。
就说我身边的一个故事。
我的战友小F,是家中的独子,高中肄业,也没学过专业技术,曾在社会上打杂工混过两年,花起钱来,大手大脚,是父母眼中的“不务正业”。
用他的话说,“家里管不住,才来当的兵!”
刚入伍时,小F的第一印象有些流里流气,一副“杀马特”造型,说话不太讲礼貌,有点个性、刺头,唯一的优点就是身体素质还算不错。
在部队经常说,没有带不好的兵,只有不会带兵的人。
在干部骨干的引导下,这个“刺头”一直往好的方向发展,是新兵连里的训练标兵,慢慢的军政全优,被迫成为了单位的“先进典型”。
作为单位的先进典型除了军事训练优,其他方方面面也得优。就这样一个“家里管不住的娃儿”,除了定期给父母写信、寄钱,还给家里捎回了喜报、军功章。
记得一次中秋节,单位组织邮寄月饼,小F直接给家里邮了两盒,花了两百多。
要知道那时小F一个月的津贴才不到100块钱。
小F说,“父母从来没吃过这么好的月饼……他们就我这么一个儿子,前十几年没让他们省心过,现在离他们千里之外,想用其他方式尽孝也不可能……”
事情很小,但真的很暖,而且这样的故事,比比皆是。
单位曾做过一次小调查,话题是“官兵的钱去哪儿了”,超过72%官兵每月的定额开支中寄给家里的父母,数额300-800不等,其中不乏有入伍时间不长的列兵。
有战士坦言,“父母不一定缺我这三五百块钱,但这是我自己付出汗水挣来的津贴,是我不能陪伴父母尽的一份孝心。”
军人的收入要靠工资,到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几乎定额的工资,不得不精打细算。这也就是为什么期盼涨工资的声音总是此起彼伏,一波又一波。
这不,增加军人收入,提高军属荣誉感,新一波福利降临——
对赡养1位以上有法定赡养义务,且年满60周岁的父母、养父母、曾抚养教育其的继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现役军官、现役转改文职人员及军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父母赡养补助费。
对已婚的现役军官、现役转改文职人员、军士,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军人配偶荣誉金,双军人夫妻同时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军人配偶荣誉金。
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发放,也略有变动。
对于各项补助的发放,和此前的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类似,军人父母赡养补助和军人配偶荣誉金,也是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后,才会发放。
对于符合条件的军官、军士和现役转改文人员,可以提前备好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父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以及符合领取军属荣誉金的已婚军人准备好军人结婚证原件、配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待单位通知后,及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申请。
被告人孙某与西藏某军分区士官谢某于2015年7月份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6年5月9日在西藏林芝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孙某回到家乡普安县。2016年8月份,孙某在普安县与来普安工作的龙某认识,一个月后孙某与龙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2月4日,孙某在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与谢某的夫妻关系告知龙某后,两人依然在四川省领取结婚证,办婚礼,婚后生育小孩。龙某得知谢某的军人身份及与孙某还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依然与孙某结婚在一起生活,直到案发,孙某与谢某、龙某的夫妻关系依然同时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与现役军人谢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龙某结婚生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龙某明知孙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孙某结婚并生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均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孙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国家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施特别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严肃处理。对该类犯罪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认定的难点。此类案件要注意“通奸”与“同居”的界限与转化。如果只是偶尔通奸,不能认定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续时间较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造成怀孕、堕胎、生育等严重后果,则已具备同居的实质要素,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婚姻法媳妇赡养公婆(婚姻法媳妇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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