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随州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刚刚过去的小长假
大家都去哪里嗨皮了?
小编倒是发现了一个非常好的网红打卡地
免签、路程短、不堵车、费用低
人少不排队、气候适宜
关键是没有强制消费
WIFI还全覆盖不需要费流量
这就是打工人的天堂——单位
假期期间
当我装着大包小包的文件、笔记本到公司时
同事总会欠欠地问我
你那里面装着的是梦想吗?
梦想个锤子啊
我的梦想是不上班
这里装得应该是我的三倍加班工资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不光是喜提加班PLUS
各位有孩子的打工人又要迎来一个噩耗了
大型灾难片《中小学生要放假了》即将全城同步首映
今年天津的寒假安排如下
义务教育阶段
第一学期2023年1月7日(周六)放寒假
共放37天
第二学期于2023年2月13日(周一)开学
2023年7月8日(周六)放暑假
高中阶段
第一学期2023年1月14日(周六)放寒假
共放30天
第二学期于2023年2月13日(周一)开学
2023年7月15日(周六)放暑假
点击可查看大图
没错,中小学1月7日放假
高中1月14日正式放假
再加上今年不少学校的期末考都采取线上考
更有甚者,延期到下学期或者直接取消考试
这下熊孩子们睡着都要笑醒了
家长可要愁死啦
虽说2022一整年几乎都居家网课
但假期真正到来
家长还是会虎躯一整
毕竟,没有网课的加持束缚下
熊孩子这下绝对要报复性玩了
接下来
这些人民币玩家又要疯狂上机操作了
随手就送你一个10万的新装修计划
要不是洗洗还能用
真想放下水道冲走
直接给老母亲血压拉到了180☟
你刚进厨房煮上晚饭
转身出来你家狗子就成这样了
狗:不是我邀功哈,这个家没我得散☟
这种在家里祸祸的也就算了
就怕飞檐走壁出去祸祸
家长:你别看可怜巴巴地盯着我看
今天这顿打你是挨定了☟
每每遇到这些崩溃的瞬间
家长们也只能在心里默念:
亲生的!亲生的!亲生的!
一个多月的家庭和谐,全靠亲情硬撑!
不过对于不少打工人而言
寒假早就是此生不会再有的快乐了
只能一边心疼家长,一边羡慕孩子们
当然,也别过于心塞
毕竟,咱接下来还有不少专属打工人的假期呢
春节7天小长假 就近在眼前哦
只要再等15天就要过年了
除掉双休日
只需再上11天班就又要放假啦
如果今年还有年假没休
四舍五入就能整出一个半个月的超长假
出趟国时间都是绰绰有余的
当然,这得看你的工作性质
要是时时都需要你盯着或是指导
那基本出去玩全程就等于异地登陆办公
参考这位大哥:
要是出国,还会有时差的问题
半夜爬起来回复消息的感觉
本小编现身说法
那是相当的酸爽
01
打工人还有这些假期可以休
法定节假日
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带薪年假
婚假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产假
根据2022年5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
育儿假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应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陪产假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陪产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丧假
丧假,是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依据文件:劳总薪字【1980】29号
护理假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法务之家 作者:刘秋苏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本文汇总的21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工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甲类传染病假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各个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不同的天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而南京市的婚假天数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2018年1月17日,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举行。据悉备受期待的新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在2018年出台,其中明确,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休息1至2天。同时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3、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6、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7、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肆虐全球,据官方统计共夺去919人的生命。亚洲地区疫情尤其严重,以中国、新加坡、越南为甚。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
江苏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假属于特殊的规定,其他地区未见。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比如SARS,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生子女,但也能达到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相关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已有两年多的时间。
做好一名HR,最重要的就是了解各种假期规定和待遇,今天就给大家分享最新最全的15类法定假日的规定和待遇。
1、法定节假日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延伸问题: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公司可以不放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公司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带薪年休假
依据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依据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延伸拓展:
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3、婚嫁&丧假
国营企业规定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延伸拓展: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婚假&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 共计婚假天数 |
北京 | 10天 |
上海 | 10天 |
江西省 | 18天 |
安徽省 | 13天 |
辽宁省 | 10天 |
西藏 | 10天 |
江苏省 | 13天 |
贵州省 | 13天 |
海南省 | 13天 |
陕西省 | 13天 |
吉林省 | 15天 |
福建省 | 15天 |
重庆 | 15天 |
青海省 | 12天15天 |
黑龙江省 | 15天(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
云南省 | 18天 |
河北省 | 18天 |
内蒙古 | 18天 |
河南省 | 21天(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
新疆 | 23天 |
山西省 | 30天 |
甘肃省 | 30天 |
湖北省 | 3天 |
四川省 | 3天 |
广东省 | 3天 |
天津 | 10天 |
浙江省 | 3天 |
山东省 | 3天 |
宁夏 | 3天 |
湖南省 | 3天 |
广西省 | 3天 |
4、探亲假
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享受待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5、产假&陪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延伸拓展: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 产假 | 陪产假 |
北京 | 158天 | 15天 |
上海 | 158天 | 10天 |
江西省 | 188天 | 30天 |
安徽省 | 158天 | 30天 |
辽宁省 | 158天 | 20天 |
西藏 | 365天 | 30天 |
江苏省 | 128天 | 15天 |
贵州省 | 158天 | 15天 |
海南省 | 最多190天 | 15天 |
陕西省 | 158天(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 15天(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
吉林省 | 158天 | 15天 |
福建省 | 158天-180天 | 15天 |
重庆 | 178天 | 20天 |
青海省 | 188天 | 15天 |
黑龙江省 | 180天 | 15天 |
云南省 | 150天 | 30天 |
河北省 |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 15天 |
内蒙古 | 158天 | 25天 |
河南省 | 拟增至190天 | 30天 |
新疆 | 158天 | 15天 |
山西省 | 158天 | 15天 |
甘肃省 | 180天 | 30天 |
湖北省 | 158天 | 15天 |
四川省 | 158天 | 20天 |
广东省 | 178天 | 15天 |
天津 | 158天 | 15天 |
浙江省 |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 15天 |
山东省 | 158天 | 15天 |
宁夏 | 158天 | 25天 |
湖南省 | 158天 | 20天 |
广西省 | 148天 | 25天 |
6、育儿假
依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延伸拓展: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育儿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 育儿假 |
北京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
上海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
江西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安徽省 |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辽宁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西藏 | - |
江苏省 | 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育儿假 |
贵州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海南省 |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拟增) |
陕西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拟增) |
吉林省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
福建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重庆 |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中的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孩子一岁或者夫妻双方在孩子满6周岁前每年累计休5-10天育儿假 |
青海省 |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黑龙江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云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拟增) |
河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内蒙古 | 拟增 |
河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新疆 | - |
山西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甘肃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湖北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四川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广东省 | 拟增设 |
天津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浙江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山东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拟增) |
宁夏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湖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拟增) |
广西省 | 拟增设 |
7、产前假&孕期产前检查假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延伸拓展: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8、哺乳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痛经假
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延伸拓展: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10、病假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病假医疗期: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2、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11、医疗期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表看懂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
12、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3、公司经营性放假
依据:工资支付条例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4、甲类传染病假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5、独生子女护理假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省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省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生子女,但可达到7-10日。
各省份均规定了 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市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都可申请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天津婚姻法丧假规定(2021天津婚假一览表)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