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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立案对方不调解判决好吗(婚姻诉讼一方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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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4: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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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曲靖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婚姻家事实务3|离婚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问:我准备起诉离婚,但如果我起诉了,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婚姻家事实务3|离婚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一、离婚纠纷《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纠纷作为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诉讼,依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本人应当出庭。

二、被告不到庭的情况相关规定

如果出现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到庭的,一般会进行拘传或缺席判决。

三、实务中出现的情形

在实务中,出现被告不到庭的情形一般是两种:1、被告下落不明,未能送达;2、被告拒收法院传票、拒不出庭等,表示对于“离不离”不关心,消极对待对方离婚诉请。

1、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一般对下落不明的被告一般会在公告后缺席审理。

2、对于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其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因此,在实务中一般缺席判决的较少。而且,在满足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拘传的,一般在于法官的处理!

下图为拘传宣传截图!

婚姻家事实务3|离婚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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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出现纠纷怎么办?想调解,来这里

小李(化名)和美美(化名)恋爱前,曾经与一位有夫之妇交往甚密,此段过往小李一直隐瞒到婚后第三年,瞒不住了才交代问题。


虽然小李表示自从和美美恋爱后,就再也没有和对方联系,但美美却越来越在意,只要小李不顺她意,她立即从这段旧账开始数落……


终于有一次,两人控制不住动手了。美美手臂上青一块紫一块,小李右脸上有了三道几厘米长的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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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家暴问题来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婚调室内,婚调员向夫妻二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经过3小时不断地提问,调解员初步判断美美和小李之间虽然关系紧张,但远没有坏到要离婚的程度,于是请小李到另一个房间继续访谈,进一步了解评估他们之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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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给当事人双方布置了家庭作业——绘制婚恋图,并约定了下次前来调解的时间。


第二次调解员从婚恋图对二人的婚姻生活进行分析,并引导美美分析过往事件,运用情绪ABC理论战胜消极悲观的想法。深入互动后调解员发现两人性格之间的差异之处,引导他们制订了详细的“为婚姻充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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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后,在电话回访中,美美和小李说两人关系得到大大改善,特别感谢婚调委,他们都意识到,婚姻质量不会随着年月自然提高,而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提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婚姻家庭观念、家庭结构

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婚恋家庭纠纷问题数量逐渐增加

稍有处理不当

就容易伤及家人情感


那么

当我们遇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应该要如何正确化解?

答案是可以找婚调委调解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

家事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

全市各区在街道、社区

公安局派出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人民法院民庭等地

设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室

以便提供及时、便捷的调解服务


婚调委有什么作用?

如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举办专业课程培训

提供情感咨询……

功能太多!


只要你遇到家庭纠纷的困扰

联系所在区域的妇联组织

我们这里有专业调解员

为你解决婚姻、家庭最真切的困惑


那么我们该怎么联系他们呢?

以下为深圳各区

婚姻调解室的联系方式

(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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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大家

如果遇到家庭纠纷的困扰

可以拨打相关电话寻求帮助

END.

来源·深圳女声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以案释法】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协议离婚未果,怎么办?

【案情简介】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活长达15年,但彼此之间因为性格的差异,不能调和家庭矛盾,于2012年年底双方分房而睡。2018年9月14日屈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于同年11月20日撤诉,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屈某某又于2019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湘130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屈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毛某某依旧不照顾家庭,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屈某某又于2020年5月11日诉至法院。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屈某某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双方的婚姻基础看,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相互之间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弱。

二、从婚后感情看,双方当事人因性格不和、三观不一致,经常吵架,无法共同解决家庭问题,被告还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不照顾家庭,原告因此两次向法院起诉,第一次起诉经调解而撤诉,第二次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经过两次起诉后,被告毛某某依旧我行我素,没有任何改变,可见夫妻感情已经无法调和。

三、从原被告生活现状来看,原被告从2012年起开始分居,至今已经将近八年之久,双方感情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

四、婚生女儿毛某嘉应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按时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毛某某对女儿并不关心,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和成长,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应当交由原告屈某某。

【判决结果】

2020年7月17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1、准许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2、婚生小孩毛某嘉由原告屈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毛某某每月负担1500元抚养费(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限在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支付);3、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某某小区的住房归原告屈某某所有,被告毛某某名下的存款13万元、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被告毛某某所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归被告所有或享有,另由原告屈某某补偿原告毛某某10万元(该款项在本案判决生效后3个月支付)。


【以案释法】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协议离婚未果,怎么办?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证明屈某某和毛某某合法的夫妻关系,在离婚纠纷中还需要合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查明,对夫妻共同债务需加以了解,另外本案涉及到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需要考虑到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从而来决定原被告双方谁来抚养孩子。

【结语和建议】

对于离婚纠纷,首先应当调和夫妻感情,尽量维护一个家庭的完整性,但如果一个家庭的结合无法促进两家人的生活,甚至给双方带来痛苦,也可以结束婚姻,解除一方或者双方的痛苦,给双方的美好生活一个交代。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啥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原告贾建珍与被告陈文富婚姻家庭纠纷案

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情况

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护

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精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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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3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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