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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直系亲属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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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3: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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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重点条文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第1128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系在《继承法》第11条的基础上对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将“晚辈直系”修改为“直系晚辈”“他的父亲或者母亲”修改为“被代位继承人”;新增第2款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保障财产仍在家族中得以传承,也在一定程度上倡导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 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中可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涉案被继承人的儿子先于其去世,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儿子的三个儿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中可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

案号:(2020)浙民再24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3月23日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的,不能认定具有代位继承资格——戴某1、戴某2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涉案当事人主张具有代位继承资格,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与其存在收养关系;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收养的合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曾长期共同生活等收养事实的,认定不存在收养关系,不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案号:(2020)鄂民申38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刘某等与宋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涉案当事人先于其母死亡,其遗产依法应由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后其母亲死亡,其对母亲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份额限于其有权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案号:(2020)京民申33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日


4.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陈某等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之一先于父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女儿代位继承,另一当事人后于父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综合考虑赡养情况等因素按比例合理确定。

案号:(2020)京民申480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9日


5.代位继承人请求确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能成立——刘吉宁、刘凤凰、刘凤英、刘跃明诉杨金叶法定继承案

案例要旨:虽然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代位继承人不等同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身,代位继承人请求确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能成立。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281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司法观点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代位继承的适用精解


1.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在我国,只有在法定继承时才可能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一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三是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四是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3.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相同。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直系晚辈血亲不受代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应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亲属可分为血亲与姻亲,其中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代位继承人应当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但该直系晚辈血亲并不受代数的限制,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处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非所有直系晚辈血亲。


5.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数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46页)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关联法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18:关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来源:法信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对于配偶,显然很好理解,即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那么血亲和姻亲的范围如何界定呢?下面我们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自己家庭中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血亲,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无论是自然血亲(具有遗传基因关系)还是拟制血亲(包括基于收养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都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包括爸爸一方和妈妈一方的直系血亲:

(1)爸爸一方的直系血亲:爸爸、爸爸的爸爸和妈妈(祖父母,俗称爷爷奶奶)、爸爸的爸爸的爸爸和妈妈(曾祖父母,俗称太爷爷奶奶),并以此一直往上推,都是你的直系血亲。同理你自己的儿子、孙子、重孙子也属于你的直系血亲。

(2)妈妈一方的直系血亲:妈妈、妈妈的爸爸和妈妈(外祖父母,俗称姥姥姥爷)、妈妈的爸爸的爸爸和妈妈(外曾祖父母,俗称太姥姥姥爷),并以此一直往上推,都是你的直系血亲。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旁系血亲:即直系血亲之外的,并与直系血亲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爸爸的兄弟姐妹(即伯伯、叔叔和姑姑)、妈妈的兄弟姐妹(即舅舅和姨),以此往上往下推,都是你的旁系血亲。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姻亲,就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配偶的血亲,如媳妇的父母(岳父母)、老公的父母(公婆)。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自己媳妇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包括大舅子和小舅子的媳妇、大姨子和小姨子的配偶)、自己老公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包括嫂子、弟妹、姐夫和妹夫)。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3、血亲的配偶,如爸爸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如伯母、婶子、姑父。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那么《民法典》把这以上亲属关系的八种亲属关系规定为近亲属的范围,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亲中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旁系血亲的中:兄弟姐妹。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四、对于以上的八种近亲属,《民法典》又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

1、对于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种亲属,无论是否在一起生活,都属于家庭成员;

2、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这五种亲属,必须共同生活在一起,才能属于家庭成员,否则不属于家庭成员。实际上家庭成员只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

《民法典》中规定的亲属范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爸爸有案底,孩子能通过公务员政审吗?

公务员考试录取是有一整套流程的,报考-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等,这些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往年考试中有不少考生笔试面试都第一,但政审环节中发现问题,最后被拒绝录取!

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哪些情况不能报考,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这几种情形的考生,

无法通过政审

如果配偶、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有下面3种情况,在政审这一环节将不会通过。

1、参与过民族宗教、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情况的。

2、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情况的。

3、有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是其他非法组织成员情况的。

在公务员法的规定中,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的几种情况主要还是针对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受过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更加严格,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会直接影响到考生。

人民警察岗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即关于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会影响政审的情况,绝大多数是针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等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如果你的直系血亲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是绝对不能通过政审的。

但是如果报考的是普通的公务员岗位,而且直系亲属的服刑期已经结束了,是不太会影响考生政审的。

本人在这8种情况里

没有报名资格

1、在职公务员

2、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3、研究生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7、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考生受过刑事处罚

除了以上受直系亲属影响的考生不能通过政审,如考生本人在这8中情况里也是不能报名的。

特别注意的是,这些要求只是针对所有人群的“大标准”,对于具体的岗位而言还会有其他的报考要求,建议大家在报考时,有拿不准的问题一定要提前咨询招考单位。

综合:必胜公考、豫法天平、湖南高院、黔微普法

来源: 贵阳晚报


婚姻法中关于直系亲属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直系亲属)

1460/母亲再婚后遗产继承(母亲再婚后遗产继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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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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