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来宾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对于“非婚生育”有个有趣现象:
假如是两个都未曾结婚或者有一方已离婚的男女,又因各种实际情况原因未能及时领取结婚证的,而此时女方已经怀孕。
网友大家会纷纷说道:赶紧去做“生育登记”吧,方便免费产检、生育保险报销,以及享受产假等国家福利。
假如是一个未婚女,一个已婚男,在一起,怀孕了,而这个未婚女又想把孕育的结晶生下来。
你猜想网友大家会怎样反应?
“臭不要脸,就你那小贱样还想生孩子,还好意思说去做生育登记了,赶紧把孽种打掉…”[捂脸]
话要说有多难听就有多难听。还恨不得要过去把小妖精掐死,把渣男碎尸万段。
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非婚生育”。
现在国家出了一项政策,其中一项“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意思就是不用看结婚证!
换言之,“非婚生育”也可以做“生育登记”了,因为无需结婚证,只需女方身份证也可做“生育登记”,只要女方想生的话。
只要女方想,照样能生!只是享受不了国家给予的产检产假医疗保险报销等生育福利,但细想,如果要生,她会在乎这些生育福利有没有吗?
以前,现在,只要未婚女想生,谁也阻拦不了,除非国家强制她去“打胎”。
既然都这样,但为何,出台了政策“生育取消结婚限制”,人们就不愿意了,甚至说这政策纯粹就是方便有钱男人出轨小三,养私生子,更有甚者,说是为了让“小三”与“私生子”合法化…
对这些“莫须有”的罪名,“生育登记”可不背这黑锅。
如今是简化优化了手续,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可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不买账”,坚决把“怨气”、“恨气”撒到“生育登记”头上。
在他们里理解里:我不管,其他的原因我不想看也不想听,反正就是你的错,你错在连个“结婚证”也不用看,就单凭个“小三”的身份证就可以做登记了。
她们觉得,这是纵容更多“小三”、“私生子”现象出现,它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她们觉得,混蛋的丈夫我是管不住,可我也不能让不要脸的“小三”为所欲为。现在就连“生育登记”都不管了,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你说,“生育登记”冤不冤?
冤死了去![我想静静]
后来笔者我深想了一下,他们只是把“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当作一个发泄口而已。
其本质根源是对于目前社会出现的违背公序良俗、伤风败俗比如婚外情,以及私生子等现象的“愤怒”与埋怨。
她们对自己的不自信,对于负心汉“养小三”的痛恨,对孽种“私生子”以后来“分家产”的担忧,希望在源头上堵住,防微杜渐。
至于所谓的“破坏婚姻幸福”倒是其次罢了,不说也罢。
“生育登记”本身没有错,但如何杜绝或者减少婚外情出轨等现象才是让人值得深思…
从未欠钱的她竟然上了征信“黑名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才发现自己还莫名其妙“被结婚”了
……
“多亏检察机关的监督,还了我清白,也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近日,因莫名其妙“被结婚”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朱女士专程来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出行受限
方知上了“黑名单”
这事还要从8年前说起。2014年,朱女士应聘至曹某的公司负责会计工作,直至2015年10月离职。
“2018年初,我的支付宝信用分从700多分掉到了500多分,接着就发现自己购买不了高铁车票。通过查询,我发现自己已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后来,在专业平台上搜索自己的身份证号,查到自己竟然还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朱女士十分诧异,“我从来没有欠钱不还,怎么会成了被告,还上了征信‘黑名单’?”
2020年,朱女士咨询律师后,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才了解到事情原委:2014年5月,曹某以购车为由,向某银行湘潭分行申办了一张授信额度为40万元的购车专项分期信用卡,并提供了虚假的购车合同、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明材料。
然而,曹某领卡后将40万元额度全部套现,并未用于购车。同年6月,曹某又向银行申办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至2015年6月,曹某拖欠透支款近44万元,后改变联系方式并逃匿。
朱女士回忆,2014年入职曹某公司时,她曾向曹某提供过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是不是曹某那时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假结婚证呢?从天而降的债务让朱女士既愤怒又无奈:“我从来没有跟曹某恋爱过,也没见过结婚证,更没有参与他的信用卡套现,我是被冤枉的。”2021年7月,朱女士在多次与曹某协商无果后,向雨湖区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启动再审来纠正这个案子,还自己一个清白。
调查核实
确认结婚证系伪造
收到案件线索和材料后,承办检察官立即通过阅卷锁定该案的焦点:曹某向某银行湘潭分行申办信用卡提供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断朱女士是否需要偿还债务的关键。
为进一步核实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不是伪造,检察官向涉案结婚证字号归属地绥宁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该字号实际登记对象并非朱女士与曹某。同时,根据桃源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显示,朱女士以未婚身份于2018年2月6日与刘先生登记结婚。
同时,办案检察官通过向某银行湘潭分行经办曹某信用卡的工作人员了解得知,银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并未审核曹某提供的结婚证原件,只是将复印件存档。
2021年7月26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此前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原审被告曹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同年9月25日,法院再审此案,并于当天下发了民事裁定书:撤销此案原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某银行湘潭分行的起诉。
刑民合力
造假者被追究刑责
在还了朱女士“清白”、为她摘掉失信被执行人的“帽子”后,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曹某还涉嫌刑事犯罪,却尚未被追究刑责,遂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并同步移送至本院刑事检察部门。
雨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通过召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席会议,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了解案情,并列出补证提纲引导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针对侦查阶段中证据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引导侦查,有效提高了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增强了指控效果。
今年4月27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曹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向雨湖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11日,雨湖区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曹某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湘潭分行经济损失38万余元。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张吟丰 邵颖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现实生活中“婚姻登记瑕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持虚假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如一方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身份证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结婚登记等)
民政部1999年《关于处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换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两位当事人先后互换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在登记时,他们均亲自到场,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这两起婚姻登记是有效的,但应将其错误的结婚证收回,换发婚姻关系证明书。可见,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对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婚姻还是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于伪造、变造、冒用证件获取结婚登记我们认为也可参考上述处理方式,主要还是看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非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结婚登记(一方仅持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另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一方或双方父母持双方身份证件,双方均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
对于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意愿,包办婚姻并代为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
但导致此类婚姻无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为不具备实体要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事后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过自愿结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书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带照片、忘带相关证明,而无法在当日完全办妥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证明等换回结婚证,对于这种婚姻登记,应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过结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3、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上记载有误(所记载的姓名、年龄与实际不符等);
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换发新的结婚证。
4、未到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当事人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办理的结婚登记,即异地登记);
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责任在登记机关,如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可确认这起结婚登记有效。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力。
【解读】根据之前的规定由于结婚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婚姻瑕疵登记,当事人本身是可以主张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当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上述实践中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婚姻瑕疵登记,我们基本是从最大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其婚姻利益出发。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只要其在实质要件上不存在欠缺,就应该尽可能地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而不是以瑕疵登记为由随意撤销。(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最新规定限于两种情形: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胁迫)
当然,像一方隐瞒婚史、一方存在骗婚等行为,无法协议离婚的,仍然要通过正常的诉讼离婚途径来解决。
重婚罪婚姻法有那条?重婚罪在婚姻法第几条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女方结婚证上少一位身份证号(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少三位数)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