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许昌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玲玲 黄宇 记者 曹德伟)婚后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男方父母出钱购买并还贷的一套房屋分割时,双方出现了争议。妻子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却不同意。镇江扬中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分割婚姻期间偿还房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和朱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女士认为朱先生在婚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且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便告上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朱先生所还房贷。
庭审中,朱先生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案涉房屋实际是由其父母在小夫妻婚前购买的,且该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婚后房贷也是由他父母偿还,因此婚后所还房贷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李女士则表示,即使朱先生拿父母的钱偿还房贷,所还房贷也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扬中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认为朱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但其在庭审中又称,朱先生婚后一段时间无工作无收入,她也不清楚房贷的来源,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女士和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房贷。朱先生称房贷是由其父母偿还,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明细。经查,朱先生父亲账户的取款记录与还贷款记录基本一致,能够印证其陈述,因此房贷由朱先生的父母偿还具有高度盖然性。
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朱先生婚前向银行贷款,该债务是朱先生婚前个人债务,鉴于银行偿还贷款的特殊性要求,只能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还款,朱先生的父母在婚后持续还贷的行为,是替朱先生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不能得出偿还贷款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结论,因此对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期间偿还房贷的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我老公大概14岁丧父,后跟着婆婆改嫁给现在的公公,后来还生了个妹妹。13年他们按揭买房,房产公婆老公三人名字,老公主贷人,房贷公婆老公一起还。14年11月我们结婚,一直都是我老公每月出1000,直到19年3月,全部房贷由我们夫妻还款。从14年我们婚后到现在一共还了17万贷款,婚后也就是16年我儿子10个月我们创业,亏了20几万,没有跟双方父母要过一分钱,也没提出说房贷不想还,我想着既然房贷交给我们夫妻俩还了,房子总是给儿子的吧。直到19年才生意稳定下来,今年我们夫妻提出想攒钱付首付给儿子买学区房,公公不同意卖,要求房子过户给她女儿,立字据以后房子跟我们没有关系。
我呢,没想要分房子,不管这房子卖也好不卖也好,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钱公婆能给我们,我们去付首付,房子我们以后也不来分。但是公公不同意,意思是,我们结婚时候他没有义务出钱,没有义务给我们结婚,意思就是这个还贷进去的17万就当他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和我们结婚给我们花的钱。可我们结婚没直接拿彩礼,买了辆10万的车,这个10万是我老公婚前找亲戚借的,这个钱现在也没还过。结婚6万酒水,2万三金的钱,其他都没给。这有一半也是我婆婆的钱吧,有没有人指点下,我这样做过分吗?
还有这几年家里水电费都是我们出的,你们说我跟他们要这还进去的17万贷款过分吗?
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张圆和舒满是一对二婚夫妻,两个人在2015年结婚以前,都各有一段婚姻,所以再婚本就是奔着过一辈子去的。没成想,相处了几年,还是败给了很多婚姻生活的琐碎。
张圆在跟舒满结婚前,花了大半积蓄,向银行贷款,花几十万购置了一套房屋,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据张圆自己说,婚后,一直用张小圆(张圆与前妻的儿子)的工资等在还房子的贷款。
后来,张圆跟舒满婚姻关系实在是无法再维系、修复了,遂张圆以夫妻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如众所周知的那样,第一次诉讼离婚,总是很难。
舒满不同意离婚,张圆也同大多数人一样,没离成。
后来,等了六个月,张圆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的舒满同意了,并且在一审中也提出了分割财产(这里主要是指张圆婚前购置的房屋)的请求。
·另,其实在这个纠纷中,还涉及到很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承担及分割的请求,因与本文主题无关,故此处略去不提。
笔者代理的是张圆一方。
张圆婚前购买的房屋的权属及补偿问题。
舒满一方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舒满应当享有一半的产权,如果进行分割及讨论补偿方案,应当以房屋价值的一半予以计算。
我方(张圆)认为,
首先,房屋系张圆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的房屋首付,并以其名义办理的按揭贷款,应属于张圆的个人财产,舒满主张享有案涉房屋一半产权份额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其次,从张圆提交的还款记录以及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材料可知,张圆用于支付还贷的款项为张圆的儿子张小圆提供,以及部分向他人借款,舒满并未在婚后与张圆一同支付还贷,故所还贷的款项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张圆与舒满结为夫妻后,双方各自处分名下财产、经济相互独立。由此,综合双方的婚后生活状况以及财产处置情况,应认定该房屋为原告所有,并且该房在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归张圆所有,与舒满无关。
张圆与舒满的案子,经过了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一审、二审,还是有了最终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张圆在与舒满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张圆的婚前个人财产,故房屋应归张圆所有。
但是张圆在婚后用于还款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要求取得补偿的权利。
故一审法院判决了案涉房屋归张圆所有,而张圆需向舒满补偿XXX元。
因案涉房屋还涉及到司法鉴定等程序,而且相关数额并非整数,下面仅向各位展示判决补偿的计算方式,供参考。
设,张圆支付的房屋首付为30万,婚后与舒满共同还贷数额为8万,剩余未还贷款为2万,房屋现值为50万,登记结婚时价值40万。
则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
婚后共同还贷款项8万*房屋增值(50万-40万)/全部购房款(30万+8万+2万)=2万。
故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金额为8万+2万=10万。
在本案中,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法院判决分割的比例为6:4,舒满占60%,故最终补偿给舒满的金额为6万(10万*0.6)。
二审维持了一审的结果,且最终双方在二审判决后,也约了时间进行结算。
最后,张圆与舒满在历经两年多的时间,终于给这段关系画上了句号。
至此,愿他们能顺利踏上新旅程,去追求他们新的生活和新的圆满。
附: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行文简洁通畅,略作调整和修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的张圆、舒满均为化名。
本案所涉及的最新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3年5月10日。本平台对所陈述和分享的观点、内容、判断保持中立,仅供读者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取得授权、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
朋友婚后房贷压力大要离婚该怎么劝(朋友婚后房贷压力大要离婚该怎么劝她)
离婚后生活在一起财产怎么算(离婚后生活在一起违法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后借钱还贷(婚后借钱还贷款合适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