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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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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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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改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开支,并共同享有家庭财产。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继承了遗产,这笔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个问题牵扯到很多法律问题和实际案例,下面我们将结合相关案例对此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犯罪案例:妻子为遗产杀害丈夫

2018年,在河南省一起刑事案件中,一名女子被警方抓获,因涉嫌杀害丈夫而受到刑事起诉。在犯罪嫌疑人被抓捕之后,警方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这名女子在其丈夫去世后继承了一笔巨额遗产。该遗产的归属问题因此成为了争议焦点。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据了解,该女子的丈夫的父亲在去世前是一位企业家,持有多家公司的股份。在其去世后,其价值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的遗产将给予女子与丈夫。但接着女子的丈夫也突然死亡,该女子成为了遗产唯一继承人,这笔遗产成为了她和丈夫家族成员之间的争议焦点。

据媒体报道,该女子的丈夫家族成员对她继承遗产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表示其怀疑该女子是通过杀害丈夫来获取遗产。这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该女子涉嫌杀害丈夫,并以此获取了遗产。在审判中,法院认为该女子以非法手段获取了遗产,并将其用于逃避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因此,其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此案例反映了在具体情况下,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夫妻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遗产,并将其用于逃避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其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说明,在处理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归属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仅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还需要考虑具体情况下的实际情况。

想要进一步了解如何处理相关问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二、法律的分析:有关遗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法律

在我国,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和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果夫妻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遗产,并将其用于逃避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其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刑法》的规定,隐瞒、转移、处置犯罪所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夫妻一方涉嫌以非法手段获取遗产并用于逃避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其继承的遗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存在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其归属问题就会变得复杂。例如上述案例中,该男子的妻子以非法手段获取遗产,并将其用于逃避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因此,其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说明,在具体情况下,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在上述案例中,该女子被怀疑涉嫌杀害丈夫,因此可能会被控以故意杀人罪。

如果该女子被判定有罪,其将面临的刑罚将取决于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该女子被判定有罪,其将可能面临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此外,该女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遗产,并将其用于逃避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隐瞒、转移、处置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隐瞒、转移、处置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犯罪所得不能被追缴、没收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该女子被判定有罪,其将可能面临财产刑罚、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惩罚。

综上所述,该女子涉嫌的犯罪行为严重,如果被定罪,将面临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同时还可能面临财产刑罚等其他惩罚。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人都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遗产,并将其用于逃避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三、相关法律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归属问题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对于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的归属问题规定不够明确。

2. 法律对于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存在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的处理方式不够明确。

3. 法律对于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实践中,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归属问题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如何继续完善相关法律

为了解决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归属问题,需要在相关法律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对于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的归属问题的规定,明确其归属问题。

2. 对于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存在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进行明确的处理方式规定。

【法律知识小科普】——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3. 在法律中对于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的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可以有效解决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归属问题的处理困难。

五、结语

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相关法律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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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关于“夫妻(共有/个人)财产”的7个法律要点

男女结为夫妻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关于“夫妻(共有/个人)财产”的7个法律要点

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5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6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4.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适用规则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英与被告成某武、郭某亮、郭某宝、于某涛、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二、成某武、郭某亮、郭某宝、于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某英借款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三、韩某英对于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产(房产证号:x-x,坐落于周村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西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韩某英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韩某英向周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郭某亮于2021年11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执行人成某武与被执行人郭某亮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郭某玮及一女郭某丽。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经周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A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0564.5元;B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00000元。

后周村区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对案涉两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A财险公司协助将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0元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即166666.67元付至周村区法院账户、通知B财险公司将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80564.5元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即26854.83元支付至周村区法院账户。

2022年8月11日,案外人郭某丽、郭某玮,被执行人成某武对该部分共有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向周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在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分割。若共有人未达成协议时,应当通过析产诉讼或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处理,人民法院无权擅自分割。”

案件焦点

法院是否有权扣划保险公司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院认为A财险公司、B财险公司分别应支付给郭某丽、郭某玮、成某武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00元和80564.5元,属于郭某丽、郭某玮、成某武的三人共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对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而在本案中,法院将应支付给郭某丽、成某武、郭某玮赔偿款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进行了扣划,实质是对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分割行为并非三申请人自愿协议为之,且债权人韩某英对此也不予认可,故该执行行为不当,对申请人请求立即停止执行行为,并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周村区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裁定撤销以上扣划措施。执行扣划措施依法解除后,因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三人仍未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为尽快实现债权,2022年10月1日,申请执行人韩某英作为原告,以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三人为被告,就该执行异议案件所涉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执行路径。

一、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认定。

第一,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按遗产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和专属性,即以自然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但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自然人死亡这一事实获得,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被执行人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处理。

第二,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向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死者亲属为丧葬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根据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该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均享有请求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故本案中法院执行时对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等额分割、扣划属于执行不当。

二、本案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执行路径分析。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执行人成某武作为配偶,对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依法享有相应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共有财产执行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之间利益平衡,在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前,执行部门不能逾越权力边界,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若本案共有人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就分割共有财产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韩某英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成某武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因本案共有人不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本案确定并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程序途径适宜通过代位诉讼分割。申请执行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适用规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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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适用规则

供稿:马赛 周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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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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