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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到底是要怎么分呢?
这个过程往往会让人头疼,因为双方对房产的利益争夺往往复杂。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房产证上有名字,那么将会更加复杂。原因是房产登记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如果对方存在债务问题,那么房产可能会被执行,从而影响夫妻双方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目前还不能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等第三方。
在协议中,离婚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两条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对方的债务,房产被执行了,对方应当赔付一切损失,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同时,对方还应当按照当时被执行房产市值的1.3倍给你房产补偿,如果对方不配合过户,应按日支付延迟履行金,直到过户完毕为止。同时,还需明确约定,因为对方的原因,你得不到这套房子,对方还需按照这套房子当时市值的30倍支付违约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按揭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在房产证上有贷款记录时,一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只有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办理。因此,在离婚期间,需要明确双方贷款的责任和偿还期限,以及过户手续何时完成。此外,离婚对双方购房资格和贷款信用也会有一定影响,是否能够顺利释放也需要重视。
总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复杂多变,需要双方合理协商,准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帮助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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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年办案经验发现,实践中法院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并非一定会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处理,原因是有些财产在名义上看似登记在夫妻名下,但实际上确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房产有其他家庭成员也是共有人,只是没有体现在产权登记信息里;又或是他人借夫妻的名义买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等等情形。
对于存在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夫妻离婚行为的损害。我们今天就来聊一期关于《遇到离婚财产中涉及其他人利益时法院会如何处理?》的话题。
案例简介
李女士和魏先生结婚后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在男方父母家,后该房屋涉及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除了可以获得货币补偿外,还会按照魏先生家的被拆迁人口数给予一定的安置面积补偿,最终按照四户人口共计补偿400万元。于是,全家协商用400万的拆迁补偿款分别购买三套房屋。
现在李女士和魏先生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登记在魏先生名下的某套房产,魏先生辩称该房产上还涉及其父母的产权利益。对于此类情况,虽然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明显房屋产权中还涉及男方父母的利益。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即便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案外人也无法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换言之,虽然拆迁安置房中涉及到李女士公婆的利益,但在李女士与魏先生的离婚诉讼中,李女士的公婆是不得参与进来进行直接分割的。
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法院通常有两种做法:中止诉讼或另案起诉。
中止诉讼是指法院先裁定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待当事人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权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回到本案中,由于安置房属于李女士、魏先生和公婆共同所有,需在这些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析产,确定了属于李女士和魏先生的房屋份额后,离婚案件再恢复审理,并依法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规定,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但对于离婚财产较多,争议较大,又不属于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作为审判依据,因此为了不至于离婚诉讼的审理期限严重拖延,法院通常会先审理离婚问题,对于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并作出判决。对于有争议的财产,则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后另案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最终,李女士的案子法官的做法就是:在离婚判决中对安置房产不予处理,并告知李女士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待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
律师在这里提醒,若夫妻双方是自愿协议离婚的,对于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他人财产的部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限,对于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中涉及他人的部分,是不得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约定的;同时,夫妻双方也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已经协议或诉讼分割完毕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总之,法院对于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中涉及到他人利益的应当谨慎处理,夫妻双方也不得以放弃财产份额的方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新民晚报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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