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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件事实: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系夫妻,于2013年产生矛盾,雷某某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并于2015年1月,再次起诉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共同存款37万元。宋某某称该37万元系婚前财产。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一审庭审提交证据显示其名下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期间,证据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否认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二、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宋某某提出上诉,要求分割雷某某名下共同存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但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三、杨律师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且雷某应该少分。
案情简介
永强与刘英于200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2013年上半年两人大吵一架,并于2014年2月分居。一个月后,刘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5年1月,刘英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永强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还是有感情的。
刘英认为永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夫妻共同存款37万元,永强则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在还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收据等证据。
永强为反击刘英,主张刘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但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却只剩下263.37元。根据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刘英在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给了第三人。虽然刘英主张2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并且还偿还了外甥女的借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永强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永强个人所有,永强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名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向第三人转账19.5万元,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永强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永强所有,对于刘英转移的19.5万元存款,刘英补偿永强12万元。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具体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第47条以“离婚时”作为认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间节点,今后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诉讼过程中,只要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可以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是以过错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如本文中的案例,刘英少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自己擅自转移的19.5万元为限,因为存在过错,本应该得到该19.5万元一半的刘英只能分到7.5万元,少分了22500元。而且刘英本应该分到永强养老保险金的一半,法院考虑到刘英的过错也没有分割给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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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长期分居、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理解一系列问题渐渐暴露,两人之间矛盾也越来越多,女方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男方李某在庭上苦苦请求,表示孩子还年幼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听到这里女方张某心软了。经法官调解,双方和好。
好景不长,半年后李某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举证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名下财产已经被转移,张某提供的相关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也是伪造的。
【判决结果】
经查证,李某不仅提供了虚假证据,还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为80万元,张某分得50万元,李某分得30万元,李某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
【律师说法】
在离婚前故意转移财产是违法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主张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是要面临法律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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