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新乡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现如今,我国居民的离婚率急剧飙升。很多夫妻因感情破裂、或者家庭变故等原因结束婚姻关系。但近些年却频繁出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夫妻感情并未发生问题。
而是为了谋取利益进行的虚假离婚,等虚假离婚的目的一达到,两人再如愿进行复婚登记。此类事件一出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本篇文章就以虚假离婚及其复婚协议的效力进行阐述。
虚假离婚中的复婚协议,指夫妻双方为了规避某项义务,或者是得到某种资格而去选择离婚,但为避免目的达成后其中一方不愿复婚,从而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
其规定一旦目的达成双方就必须复婚,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涉及的财产重新分割的问题。根据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复婚协议通常有以下特征:
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合同属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关于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复婚协议中,双方签订的目的、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约定。
从形式上来说,复婚协议具有民商事合同的基本形式,即双方平等、意思真实自由;从内容上来说,有民事合同具备的基本形式,即签订目的和各项义务条款。
其次是具有行为的复合性。此类复婚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双方对利益的安排及衡量。由于双方身份的特殊性,复婚协议皆具有人身关系的安排以及共同财产的处理
。其中复婚协议中涉及到人身关系的约定,主要体现在两种,第一是现存的人身关系,即双方并没有视作离婚还是共同生活。
但其中一方不得以法律上的单身关系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应与离婚前无异。第二是未来的人身关系,即一方在一段时间后对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是有期待的,双方经过一段时间后应进行复婚登记。
在一般的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协议内容都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的,即双方皆有真实的意思表达。而在虚假离婚中,双方并没有真正想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图。
只是为了快捷的完成离婚程序所走的过场,其本质是应付离婚而签订。这在法定上与离婚协议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应对离婚协议的效力提出一定质疑。
如案例一,张某上诉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理由是二人之前属于假离婚,并且列举了种种与离婚协议中不同的现状。
但法院并没有采纳张某的需求,因为张某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人属于假离婚,在法定撤销期间也没有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故而张某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再如案例二,原告和被告假离婚后,按照协议房产归原告所有,离婚登记后双方又签订《承诺书》表示假离婚,但此后还像之前一样生活,并对房产做出和离婚协议中不同的安排。
后来二人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将被告配合办理的房产进行过户登记。此案审理中,法院根据《承诺书》的内容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故而不支持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权利。
结合以上案件来看,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便会认定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就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效力。
反之如果法院不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则会认为之前的离婚协议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而应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来分割共同财产。
虚假离婚中复婚协议的效力,是在双方在离婚期间能根据复婚协议来约束对方,并使对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其效力认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身份关系条款的效力。在虚假离婚的复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段时间内两人必须复婚,不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此协议来确保另一方可以复婚。
这种情况签订时两人感情很好,协议只是一个心里安慰,虽然登记离婚但感情还是如初。不过在离婚期间感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都会发生意外,只能说签订时双方是能遵守约定的。
此外当复婚协议的期限到来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是自动恢复,而是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程序。但是其涉及的身份关系的条款并不能强制履行,并且其中一方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强制复婚。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婚姻的自由权,因此双方的复婚协议并没有违反婚姻中的自由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只是复婚协议中,身份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的约定条款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可以生效,但是这种条款在法律执行上相对困难。
其次是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不管是复婚协议还是离婚协议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复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双方达成协议后对离婚协议的变更,则会按照变更后的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法官会依据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双方离婚一年内,约定的复婚期限已到,但其中一方并未按照协议进行复婚,一方起诉要求撤销之前的离婚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查重点在于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如果没有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第二种是超过了规定的复婚期限,那么这时“假离婚”则会变成真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纠纷起诉,那么两人的争议就会变成离婚协议和复婚协议的争议,也就是两份协议效力的较高。
如果双方正常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应由双方协商,如果处于虚假的离婚背景,那么复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应与离婚协议中不同,在确认协议无胁迫欺诈的情况后,财产分割便会按照复婚协议的内容进行。
在如今的家庭领域中,婚姻本应是自由不受约束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人开始受利益的驱使,利用婚姻来谋取私利。
这种假离婚的不正之风,不仅严重破坏了婚姻的神圣和严肃,还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因此应当严厉打击此类现象,使其意图通过假离婚而获取利益的目的落空。
咨询一:复婚后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2018年10月,我和老公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一套房产和80万存款归我所有;2020年4月,为了孩子,我们复婚了。复婚后,老公出轨,并且毫无悔意。现在我要离婚,老公要求对拱墅区的房屋和存款进行分割。请问李律师,这些财产还需要分割吗?
李晓娟律师解答
该财产属于您的婚前财产,在第二次离婚的时候无需分割。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你们在第一次的离婚中已经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了分割,即房产和存款归女方所有。
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在你们第一次离婚的时候已经发生变化,由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您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复婚时候,该财产已经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您老公要求分割房产和存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官不会支持他的主张,您的个人财产在第二次离婚中也不会被分割。
咨询二:不离婚的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我没有上班,一直在家带孩子。最近发现老公把公司股份变现后转给了他的父母。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晓娟律师解答:
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现在您老公转移了你们的财产,收集好财产转移证据后,您可以根据这条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以确保您的利益得到保障。
咨询三:协议离婚后老公反悔,起诉到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老公2013年结婚,有一个女儿。
后来因为老公出轨,我们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归我所有,老公净身出户,并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离婚五个月后,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的约定,男方反悔了,说签订离婚协议时因为我的以死相逼,不得已才签字同意“净身出户”的。
于是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请问李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李晓娟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应该对自己“受胁迫”的主张提供证据。
其次,法院会对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审查,再作判断。
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法院会支持男方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
如果经过审理后,没有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驳回男方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咨询四:夫妻之间婚内签的借条有效吗?
我和老婆因为性格不和准备离婚,财产分割上分歧不大,但对于婚内的一笔夫妻之间的借条有争议。
当时她想买一件十万多的奢侈品,我不同意。她就给我打了张十万的借条说是算是借的。请问李律师,婚内签的这张借条有效吗?
李晓娟律师解答
您所说的借条属于您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您老婆买贵重奢侈品的的行为就属于“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行为,因此你们签订的借条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咨询五:签了离婚协议书,但还没有离婚,这个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我和老公签好离婚协议书,但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时他突然后悔不同意离婚了。如果我起诉离婚,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的话,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李晓娟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如果没有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你们没有完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您主张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话,法院不会支持。
最终法院会依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律知识,请关注婚姻律师李晓娟。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我与吴某于1988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3个子女。2002年吴某与赵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7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9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我所有”。2020年9月我和吴某再次登记结婚。2021年8月该房屋进行拆迁,吴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请问律师:该笔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读者:李女士
【律师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之规定,您和吴某在1988年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在生活过程中与吴某生育了3个子女,您二人虽然在201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吴某2002年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因此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又因为您和吴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您所有”,因此该房屋属于您的个人财产。虽然您二人在2020年9月复婚,但复婚不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因此该房屋已经成为了您的个人财产,并且拆迁所得的利益也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对于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的行为是侵犯了您的财产权利,吴某应当将该笔拆迁款返还。
律师建议,您可以要求吴某返还拆迁款,如果吴某拒绝返还,您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到法院起诉,您需要准备离婚协议书、《购房协议》等证据,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供稿)
责任编辑:宋新雨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复婚后离婚协议能拿回来嘛(离婚后复婚协议有效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5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