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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年限(事实婚姻的认定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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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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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日喀则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每日普法|“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某:男,原系某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 年 4 月 10 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某某犯有重婚罪,向某军事法院起诉。

某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 年 11 月,被告人方某某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 1993年 7 月 27 日,方某某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当时,因被告人方某某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 4 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 1995年 8 月,被告人方某某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 1996 年 2 月 10 日,被告人方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 1996 年底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某某重婚。

某军事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与王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某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1997 年 6 月 23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以其与王某之间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为由,向**军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人民**军区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某某与王某同居时,因方某某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此,方某某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某某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中国人民**军区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 1998 年 1 月 15 日判决如下:

1.撤销某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2.被告人方某某无罪。

【主要问题】

1.被告人方某某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事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要旨】

事实婚姻是未经依法登记,主要在农村存在的一种实际上的男女婚姻关系。中国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加之地域广阔,贫困地区较多,交通不便,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因父母作主等原因,男女双方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其中有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的还生有子女。对此。建国以来,我们一直承认此种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认定重婚罪时,也一直把事实婚姻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即两次婚姻中。只要有一次事实婚姻,一次登记结婚,就构成重婚罪。

1986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后,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出现了争议。 1994 年 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又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但对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承认是事实婚姻问题,处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原则。

在民事方面,1989 年 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该《意见》从时间上划了几个阶段:

一是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是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三是 1994 年 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

在刑事方面,1994 年 12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发生在 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对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同居时”的含义,在理解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严格使用了“起诉时”、“同居时”、“同居期间”、“同居生活期间”等概念。对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行为,规定为“起诉时” ,而对于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则规定为“同居时”。因此,这里的“同居时” ,应理解为同居开始时。

据此,中国人民**军区军事法院认定方某某与王某之间在同居开始时,其中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方某某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故宣告方某某无罪。**军区军事法院的这一裁决是正确的。

那么,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重婚罪中,是否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 ,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后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方伍峰事实婚姻在前,合法登记结婚在后,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被告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保持原来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日普法|“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起生活二十八年,法律却不承认他们是夫妻。

“桂清叔出事了,被倒塌墙体砸伤了脑袋,正在县医院抢叔,你快来吧!”伤者王桂清侄子从县医院打电话给王桂清老伴薛成英。

2022年2月1日早上,江苏省涟水县的王桂清就被侄子叫去,跟着本村包工头赵某去县城打工去了。谁承想,当天上午十点多就出事了。

一起生活二十八年,法律却不承认他们是夫妻。

薛成英立即赶到县医院,医生正在抢救受伤的王桂清。因墙体砸破了王的头部,失血过多,抢救无效,王桂清还是失去了生命。薛成英把家里仅有的三万块钱交给了医院,医院说钱不够。薛成英向工程装修公司讨要。装修公司给医院补足了抢救费用。

人没了。薛成英就找包工头、装修公司和房东讨要王桂清死亡赔偿金。三方都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不给赔付。无奈,薛成英就一纸诉状把他们告到了涟水县法院。

事情奇怪了,王桂清的兄、弟、侄子等亲属都跑到法院反应,说薛成英不能做原告,他们才是原告(想拿走王桂清的死亡赔偿金)。

事情是这样的:薛成英中年䘮夫,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很艰难。同村的王桂清大她两岁,却一直是光棍一个。于是,他们就举行了简单的仪式,一起生活了。王桂清老实肯干在外挣钱,薛成英招呼家里,两人生活得很幸福。这一过就是二十八年。

一起生活二十八年,法律却不承认他们是夫妻。

法院通过调查,证实了王桂清亲属反应的情况,薛成英没有和王桂清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法官说,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二人长期在一起生活,我国法律会认定二人为事实婚姻。可1994年2月1日以后,这样的情况,法律就不再认定了。

薛成英与王桂清生活二十八年,推算出来,他俩大概是1995年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晚了一年。涟水县法官从人文角度考虑,薛成英与王桂已经生活二十八年,已有深厚的夫妻感情。通过做王桂清亲属工作,让薛成英作为原告,参与王桂清的死亡赔偿。

一起生活二十八年,法律却不承认他们是夫妻。

法院依照法律,判决为:房东装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房东却没办有关手续,又找了没资质的装修公司。负百分之十赔偿责任,赔偿9.4万元。

装修公司没有资质却承揽工程,又管理不善,工人干活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负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赔偿20万元。

包工头赵某负直接责任,赔偿百分之四十,赔偿40万元。

王桂清本人年龄已达68岁,不能干重体力活,且干活时不戴安全帽,负百分之三十责任。

至此,这桩王桂清死亡赔偿金案圆满结束。

一起生活二十八年,法律却不承认他们是夫妻。

在这里,也给老年人二婚提了个醒:当下流行的男女搭伙过日子,搭伙前,俩人要考虑周全,双方已有财产,大病支出,日常生活费支出等,都要事先说清楚,要有有个文字协议。最好是办理正规结婚手续,以免出现类似象王桂清死亡赔偿事件发生时的麻烦再发生。

友友们,我说得对吗?欢迎朋友发表意见,不胜感谢!

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多久都不行,除非起诉两次

近期接到不少咨询者的付费电话,都问我这样的问题:“于律师,我跟他分居已经满两年了,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

这简直是一个天大的误解,如果你也这么认为,那么不妨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

01 分居满两年是一次性判离的要求

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去民政局协议离或者去法院诉讼离,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途径了。法律上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说,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很多人之所以会有这种误解,其实是因为下面这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这个法条其实是说,在夫妻双方有这些情况时,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离。

因为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并且双方不属于上述“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那么法院十有八九就是判不离的。

原告再次起诉要等半年以后,第二次起诉大概率就会判决离婚了。

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多久都不行,除非起诉两次

因为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不会说一方一起诉,另一方不同意,就立刻就给判决离婚。

第一次判决不离是考虑到走进婚姻是大家的缘分,能维持的尽量维持,万一起诉的一方草率决定,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当然了,也有维稳的考虑。

给大家一个六个月的磨合期,六个月后,如果原告还是想离婚,再次起诉,就可以判离了。

02 因分居满两年被一次性判离的很少

法官依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的,实际情况中非常非常少。因为法律对于分居的要求实在是太严格了,严格到法官也不好把握。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互相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肯定是不同床了,没有夫妻性生活了,也不互相履行经济上的扶养义务了。

如果你们名义上是分两个家居住,但时不时还来次小约会,或者一方还持续给另一方生活费,都不算是分居。

第二,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好,一方不想跟另一方在一起了,而不能是因为两地工作、跨国学习、外地就医等客观原因。

第三,时间上要连续计算两年以上。如果中间双方又和好了,跑回去一起共同生活,再次分居后时间不能累计。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两年以上,才会被“确诊”为感情破裂,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分居满两年第一次起诉就判离的少之又少,还是要等六个月之后再起诉第二次才行。

比较有名的案例是,2020年6月15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和妻子俞渝的离婚案。

男方称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女方则举证说,双方在分居期间曾一起旅游,男方还送花、送蘑菇给自己。男方也承认这是事实,但认为他们只是夫妻感情破裂,朋友感情并没有破裂。

这实在是太为难法官了,因为法官根本就拿不准,他俩在这期间有没有和好过,毕竟夫妻被窝里那点儿事谁也讲不清楚。最终,法官并没有给他们判离。

所以,奉劝有离婚想法的各位,如果协议不成就抓紧时间起诉,不要等分居满两年后才发现自己白白浪费了时间。

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多久都不行,除非起诉两次

总结

分居满两年不能自动离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民政局协议离和法院诉讼离。

分居满两年,协议离不成,还是得走到法院去起诉,但法官很少能根据双方分居满两年,在第一次起诉时就给判离,大多数时候都要起诉两次才能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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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6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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