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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0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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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福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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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0元转让600万元股权后提离婚 妻子欲追回一审败诉

一年前,在丈夫一家的劝说下,吕女士独自带着儿子从山东德州转学天津。一年后,当丈夫起诉离婚时吕女士才发现,早在去天津后不久,丈夫就背着自己将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的30%股份以0元价格转让给自己的妹妹、妹夫,婚内的股份与自己没有了一分钱关系。

近日,吕女士接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她主张确认丈夫与妹妹、妹夫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对此,吕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将继续上诉。

丈夫0元转让600万元股权后提离婚 妻子欲追回一审败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据判决书

丈夫无偿转让巨额股份后起诉离婚

山东德州的吕女士最近有点抑郁,已经3天没出门了。回想起这起股权转让案,吕女士始终感到心里有些别扭,“我觉得这个事有预谋。”吕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据了解,吕女士与丈夫韩某某于1992年结婚,有两个儿子。这些年来,吕女士作为家庭主妇在家照顾孩子,丈夫和妹妹一块儿经营物流公司。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2日,德州鹏玺物流有限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为林某某、韩某某。林某某为韩某某的妹夫。2008年吕女士一家在天津投资买房。2018年过年期间,丈夫告诉吕女士,他给二儿子在天津那边找了关系,让孩子6年级转学天津。

“我家老二个性挺强,怕他去了不习惯。但他家人都做我工作,不去都生我气,给我使脸色。我小姑子说人家公务员都辞职去陪孩子读书,你一个家庭主妇怎么就不行了?我想着都是为孩子好,说这话也没错,后面就带孩子去天津了。”

据吕女士称,她和丈夫夫妻关系以前还好,但这些年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丈夫提离婚也不是一两次了。今年9月,丈夫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吕女士离婚,吕女士不同意,遭到法院驳回。

“当时提出离婚挺突然的,我说我不离,我没有他有外遇的证据,也没他转移资产的证据,没办法争取我的权益。后面就让律师去查他名下的财产。本想通过股权看看他有多少钱,一查发现都转了。我说股份不要钱你就转了?他说啊,我傻了呗。我说你为什么转?他说我糊涂呗。我就跟他吵。”

丈夫0元转让600万元股权后提离婚 妻子欲追回一审败诉

▲韩某某与妹妹妹夫经营的物流公司

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败诉

2019年9月,吕女士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韩某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韩某某与韩的妹妹、妹夫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9年11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的股权,夫妻一方作为股东在转让该股权时是否需经其配偶一方同意,韩某某与其妹妹、妹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恶意。

根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关于韩某某转让其持有的物流公司股权事宜,与其妹妹、妹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丈夫韩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无需经过吕某某同意,也无需吕某某事后追认,且韩某某与其妹妹、妹夫达成合意转让股权在2018年,韩某某2019年9月才起诉与吕某某离婚,均未有效举证证明股权转让构成恶意,对吕某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吕女士表示无奈,同时表示要继续上诉。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谁都知道离婚期间转移财产一查一个准,丈夫经商20多年,在转移完股份后了提出离婚,这件事做法很隐蔽。

“他把我骗出去,在家里把东西偷偷都转了,还要怎么恶意啊?这些年家里的事他都不操心,都是我在办。房子装修、孩子上学都没让他操过心,他也不会做饭。我很难理解这个事儿,不给我也行,但你儿子你也不给吗?”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吕女士丈夫韩某某,对方称暂不方便接受采访。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吕姓法官称,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如不服,可提起上诉。

丈夫0元转让600万元股权后提离婚 妻子欲追回一审败诉

▲韩某某与妹妹妹夫经营的物流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

原告律师:被告明显故意转移财产

在本案中,原告方认为被告韩某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被告韩某某与韩的妹妹、妹夫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无效。

根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方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方所取得的股权,如依法确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则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有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自行转让股权,受让人亦无需审查股权转让是否取得了股东配偶的同意。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叶一舟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丈夫来讲,他处理的股权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司内部权利,而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且是巨额财产。从这个角度讲,夫妻对于共有重大财产的处理,应该是有一个协议的结果,不能私自处理。

叶一舟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发生在家庭内部,当时出资是哥哥和嫂子的共同财产,更清楚0元受让行为会侵害到嫂子的财产,却依然接受了这笔财产,存在明显恶意。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依据目前的情况,首先应该参考《物权法》,此种做法不符合《物权法》的善意取得。

叶一舟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目前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每个想私自转移财产的丈夫,只要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哪怕转让是无偿的,都追不回来了。如果这样的判决一旦生效,会给那些想要转移财产的人指出一条“康庄大道”。这个判决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

对于二审判决,叶律师表示乐观:“我感觉如果从公平角度上看,应该是支持我们的。他这个明显的故意转移财产。一审法官认为他应该在转移后立刻离婚,我觉得这太僵化了。”

专家:婚内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夫妻一方通过婚内转移股份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并不少见。此前,南方plus客户端曾报道了广州白云法院审理的一起丈夫婚内出轨,原配发现丈夫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15%股权转让给了“小三”的案件。法院认为该案中15%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而第三者在明知这15%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清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还接受转让,也没有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存在明显的恶意,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表示,我们国家在引进《公司法》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它与《婚姻法》的衔接,造成了一定矛盾冲突。《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但是《婚姻法》规定股权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这导致一个现实矛盾,从公司法角度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但从婚姻法角度,为了离婚转移共有财产导致另一方受伤害。法院的判决机械使用了《公司法》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性。

“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到今天,夫妻双方的资产配置里面除了房产、存款、车辆以外,更多的是一种股权。你拿家庭财产去投资,你是股东,但一旦离婚,男方太容易转移夫妻财产了。婚姻法明确规定股权是夫妻共有财产,结婚证领了后,两个人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拿这个钱去对外投资获取股权百分之百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人士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0元转让是否恶意转让,面临很大的问题。主观恶意只能推定,很难去证明。本案中丈夫转给他妹妹妹夫,这种0元转让就不是一种商事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赠予。此案股权有巨大的财产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是一个商事的等价交换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公司法》商事外观主义,而因适用赠予。但赠予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了共同所有人的利益,这个赠予原则上是无效的。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认为,就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法院判决单纯适用《公司法》规定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有一定问题。公司股权由于其财产的混合属性,受《公司法》《婚姻法》《物权法》共同调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内一方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不能转移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离婚时”是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本案零对价转移财产时间节点是在离婚前一年,可以认定为离婚诉讼前,相应行为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通过诉讼确认丈夫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股权恢复原状。如已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则可直接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相应股权价值。即便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妻子亦可在离婚诉讼中就股权转移价值予以分割并要求多分等。

股权转让确实并不以未持股配偶一方同意为必要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转让行为满足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项下要求,该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未经未持股一方同意并不会必然导致该协议无效。但如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恶意,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则未必一定有效。

具体到本案中,受让人作为转让方的妹妹、妹夫,显然是知道股权处于共有状态的,且是以赠与的方式转让股权而非合理对价,完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方式,该协议内容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

红星新闻记者 蓝婧 任江波

编辑 官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怎么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福州律师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怎么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福州律师

  •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地址:福州鼓屏路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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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上判定是否达到离婚的标准,很虚,各位不妨去搜索一下离婚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以下一句话,作为是否离婚的依据: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其实你我都知道,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很虚的概念,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却都是以此为“金线”。若是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感情破裂了,那么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那么若是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基本上都不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所以证据很重要,但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也很重要。“自由心证”是个法律上的名词,意思大意就是,法官内心对一件事情的判断。

那么,既然法院判决离婚都依据这么“虚”的一个标准,势必会导致很多案件中裁判结果出现差异。全国那么多法院,同时每个法官对于“是否感情彻底破裂”都有自己的判断,那么就势必造成很多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容易产生混乱。

为此,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作为法官判决是否离婚的参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

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两代律政佳人 正义天平砝码

台海网8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叶晓菲) 31年前,母亲童文英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开始执业,人们称呼她为“童律师”,手写法律文书、书堆里检索法律条文,是精通各类案件的“万金油”,见证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几十年。

2010年,女儿何童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年执业,人们喜欢称呼她为“小童律师”,大数据分析、诉讼可视化、Alpha系统等互联网时代产物如雨后春笋,迎来律师行业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律师也越来越接近一份普通的职业。

新中国成立甚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律师制度曾一度出现空白。弹指一挥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已走过40年的历程,律师队伍也从1979年的212人到当下的42.3万多之巨,这一数字的变化正是律师行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见证。1988年到2019年,母女俩见证了律师行业30余年的变化。

两代律政佳人 正义天平砝码

手写文书“律师一代”的“手工”办案

16岁的童文英高中毕业,考取福州军区军医学校,随后到部队医院从事医务工作。转业后,童文英进入机关工作。24岁那年双喜临门,童文英不仅跨专业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女儿也出生了,她的到来,似乎与律师注定有不解之缘。

1年后,童文英正式成为了“童律师”,开始了律师生涯,一干就干到退休。

两代律政佳人 正义天平砝码

童文英●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执业,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今年办理退休

上世纪90年代当律师并非易事,没有大数据、没有模板,检索法律条文得把自己埋进书堆,法律文书全靠手写,去华安县城开个庭需要在山路上颠簸四个小时。艰苦的办案条件下,童律师年年代理的案件数居高不下,努力程度可见一斑。那时缺乏宣传渠道,案源全靠口碑积攒。

虽然没有先进的办案工具,但这并不耽误童律师办案。至今她家中还留有历年来的工作笔记和《案件登记表》,笔记本记载了每日行程、工作内容,每年一本积攒了厚厚一堆;《案件登记表》则是简易表格手填案件信息,表格类目和如今的OA系统收案登记信息接近,每年都装订成册,早期的纸张早已泛黄,留下属于那个勤勉时代的印记。

童律师办案雷厉风行又细致入微,会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每个进展每个细节,让当事人“心中有数”。即使去与法官沟通案情,她也会前后两次告知当事人。正是这样,童律师即使没有现代的营销却也不缺客户。

两代律政佳人 正义天平砝码

女承母业“律师二代”的智能办案

“小学曾写过一篇作文叫《20年后的我》,现在的生活就是我当时想要的状态,女承母业成为一名律师,成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回首往事,何童欣颇为感慨,如今的她已经是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合伙人。

谈起“小童律师”何童欣的职业初衷,她笑道:“从小便觉得母亲这个职业很自由同时也有‘面子’,从小学习自觉,立志女承母业!当时所有的专业都填选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大四就通过了司法考试。”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已进入公众视野。互联网改变了律师服务的方式、律师营销的途径,甚至法院立案和审判工作形式。何童欣表示,律师不用再手写文书,也不用辛苦在书堆中寻找法律条文,通过大数据便能检索同类型案件、文书模板等;不再单纯依靠线下积攒口碑,可以通过公益讲座、公益律师、自媒体等实现自我营销,树立品牌;同时律师也不再是“单打独斗”,更加注重团队化。

在接触一些新兴的办案工具,享受智能办案的便捷后,何童欣便喜欢把“技术驱动法律”挂在嘴边,经常向童律师炫技——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厉害、诉讼可视化美观实用、律所OA系统流程管理的规范化,以及当今Alpha系统功能的强大、法律检索的高效智能。“跟不上时代了,你们年轻律师真厉害。”对于这些,童律师从不反驳,而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

独立执业后,何童欣才明白,律师并不像表面上光鲜亮丽,从青涩的实习律师,到独立的执业律师,再到谋求律所发展道路和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合伙人、管理人,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虽然与上个世纪相比,办案工具更加先进便捷,但工作到凌晨一两点都是常态。并且你任何时候来律所,总有一盏灯是亮着的!”何童欣表示,这也让她更加钦佩母亲。

两代律政佳人 正义天平砝码

何童欣●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年执业,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与时俱进做天平上的那枚砝码

在每一次办案中,何童欣始终坚信张斌生律师那句:“我们律师只是天平上的小砝码,而不是天平的本身。当天平出现倾斜的时候,我们要化身一个小砝码,加到弱势的一边,努力去推进天平的平衡。”

2016年何童欣代理过一个民间借贷诉讼,妻子是被告之一,也是何童欣当事人,妻子因受到丈夫家暴离家出走,分居半年后“净身出户”协议离婚。在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借款一百多万元,妻子毫不知情。离婚两年后,妻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根据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侧重于审查借款形成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一审败诉了。“当时我的当事人很沮丧,但是我还是鼓励她上诉争取。虽然希望渺茫,当事人还是听取了我的建议,上诉了。”何童欣说,就在二审期间,等到了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更全面考虑是否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款金额是否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等。这个案件在二审中得到了改判,认定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丈夫自行偿还。“我当事人的后半生终于不必背负沉重的负担,可以开始新生活。”何童欣欣慰地说,她认为这个案件结果的扭转,有她们的努力和坚持,但更多的应该归功于法律的与时俱进和法官的公正。

永葆激情为他人伸张正义

有人说:“激情是原动力,专业性则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今年已经55岁的“童律师”已经正式退休,但她依旧时常在钻研新出的法律条文,学习互联网,学习智能办案,乐此不疲。

30余年风雨征程,不负时光,童律师见证了我国律师时代的大变迁。虽然开启了退休生活,但她却没闲着,早年打下的口碑,让她的退休生活依旧有源源不断的新咨询,并且听完案情三言两语点拨后有极高的委托率。何童欣解释:“其实这个职业,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退休,母亲这一辈子都是律师!”

“母亲时常教导我,接手案件后一定要及时跟进,让当事人心中踏实。其次,记住别人为难的事儿,有精力的话可以回访。”何童欣感慨,随着和母亲业务上的配合增多,她终于认识到母亲像职业道路上的一座高山,需要努力很多年才能翻越。

这对律政佳人从踏进这个行业起,为的不仅仅是安身立命,更是为了追逐胸中的满腔争议,能够为他人伸张正义。她们虽然没有权杖和利剑,但一样守护着正义的天平,“童律师”和“小童律师”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即使道路坎坷,以及肩负“维护权益”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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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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