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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谢燃岸
“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呀?我的爹 在区上已经把亲退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这是1956年风靡全国的评剧电影《刘巧儿》中的选段。“生死婚姻自己不能当家”这样一句唱词,真实地描述了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所受的束缚。而“自己找婆家”在当时堪称石破天惊,大胆地唱出了新中国妇女渴望自由、追求平等的愿望。
时光回溯到71年前,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了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颁布、实施,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促进社会风气发生了巨大转变。
“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正式开启。
“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新中国成立之前,封建婚姻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交织融合在一起,不但使绝大多数妇女陷入痛苦的深渊,也给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碍着社会的进步。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党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的罗琼回忆,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刘少奇谈到,“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一个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小册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刘少奇嘱咐。
当年10月5日,刘少奇作了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报告,其中特别阐述了中央对于起草新的《婚姻法》的一些重要问题的原则和态度。他强调说:“结婚、离婚都应该是自由的,这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要求,因为这样做对妇女有利。”他还指出,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必须修改。
每章每条字斟句酌从起草到结稿共修改41次
中央妇委随即成立了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具体执笔是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
其他人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大家通过分成若干小组到已解放的城乡进行调查,了解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特别是对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深切地了解农村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约束的痛苦。
罗琼生前曾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1948年冬,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草稿,此后又共同逐条审阅各个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借鉴苏联、朝鲜等国的婚姻制度,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到40次,少则修改10到20次,起草小组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
“离婚自由”的争论“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
“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罗琼在后来回忆。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罗琼说。
对于这一问题带来的争议,邓颖超态度鲜明:“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
中央妇委将《婚姻法》草案呈送中央时,起草小组负责人邓颖超附了一封亲笔信,对《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做了说明:“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
1950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简称“法制委员会”)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婚姻法》草案的准备情况。
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草案后,中央将该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并举行了多种多次的座谈会,对《婚姻法》草案的内容和文字做了多次的修改。
1950年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法》草案做了说明。法制委员会把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当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1950年5月1日,首都北京20万群众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个国际劳动节的庆典。那一天,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节日的气氛中正式实施。
“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短短的几年内,婚姻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彻底涤荡了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污泥浊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正式开启。
参考文献
【1】《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23-27;
【2】《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中国妇女报,2021年4月16日;
【3】《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20年3月6日;
【4】《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2021年4月25日,湛江女声,2021年4月25日。
编者按:
从1949年到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走过了70年的风风雨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一切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来自哪里?世界充满好奇,时代不断追问。
人民网重磅推出“70年70问”大型全媒体系列报道,寻找历史性成就蕴含的“中国基因”,破解历史性变革背后的“中国密码”。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
“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
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出自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今天,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党和政府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在1950年便已肇始。
鸿蒙初辟,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资料图片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革命年代。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时再次强调:“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都有着丰富的妇女工作经验,对广大妇女的疾苦有着很深的了解,她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围绕法律条文展开了详尽的讨论。
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罗琼在写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信中回忆道:“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一九四九年三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开启了。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记者进行的街头采访中,有受访者在得知正确答案后惊讶地说:“新中国百废待兴,我以为第一部法律会跟经济或政治有关。”
1950年5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为了安定社会和保障人权,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作斗争,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马钰凤解释道,“婚姻家庭事关每一个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
万事开头难,普及《婚姻法》
《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当时福建有位寡妇名叫倩英,年仅29岁的她竟已被迫守寡13年,在得知《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后,她毅然决定与自由恋爱的对象结婚。她在给《人民日报》的信中写道:“我已经战胜了旧社会给我的一切无理的压迫。”
上海妇女周阿珍9岁时便做了童养媳,17岁结婚。她常年受到丈夫和婆婆的打骂凌辱,1949年时曾试图自杀,幸而被人救起。1951年,阿珍用自己多年的积蓄给自己买了一只金戒指,丈夫朱宝龙便利用自己基层干部的身份污蔑阿珍是“反革命分子”,逼迫她向群众坦白,当月,阿珍自杀身亡。此时,《婚姻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朱宝龙和他母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新中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解释说,要从不平达到平,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地位的妇女,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人民日报》的社论表达则更直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其实施后3个月里,江苏某9个县仍有119名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打死。据当时《解放日报》报道,某些地方干部“故意拖延、为难,甚至干涉,压制离婚、结婚”。浙江金华有两位青年自由恋爱,却被村干部和民兵拘禁,说是“违反纪律”,女方愤而自杀;洛阳妇女王玉四次申请离婚,均被法院工作人员找借口不予受理,最终她惨遭丈夫杀害。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以山西省为例,便有赵城县干部靳书田杀害妻子后被判处死刑、长治专区将15名杀妻罪犯判处死刑等案例。
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据统计,这次普法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以及1.4亿成年人口。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
2018年2月,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黄洪浩、孟桂兰老夫妻进城拍了一组写真照,作为他们二人的50年金婚纪念。孟桂兰告诉记者,他们结婚时,包办婚姻在当地已不常见。如今,黄老先生已经过世,他们的金婚纪念照依然摆在窗边。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
一部“活”的法律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例如,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主任律师告诉记者:“1980年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
《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同样保护男性。制图:邱炯
“《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张文韬律师说。
除了修改法律,司法解释也发挥着相应作用。
面对新世纪以来愈发增多的天价彩礼现象,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予以规定,有效避免了一些男方家庭“因婚返贫”。2019年8月6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集体婚礼。32对响应“零彩礼”号召的新人,携手走入婚姻的殿堂。余江区平定乡党委副书记卢静告诉人民网记者,当地农村曾饱受天价彩礼之苦,如今通过宣传《婚姻法》等法律,这一恶习已被有效遏制。余江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清华说:“《婚姻法》为我们抵制天价彩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6年5月,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在微博刷屏,阅读量超过600万。文章作者兰瑾是一位泉州女性,她的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她借款300多万元。二人因其他原因离婚后,女方才得知这笔债务的存在,当地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她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
据曹子燕主任律师介绍,“第24条”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但也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在此类案件中女性更容易“被负债”,据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显示,男方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在涉夫妻共同债务家事案件中占73%。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修改“24条”的呼声,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对外发布,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强调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离婚“被负债”成为历史。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人民网撰文指出,《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和保障家庭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和措施,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从两次大规模修改,到连续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再到及时修正“24条”的不足,我国《婚姻法》面对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不断抛出的新问题,努力自我革新,紧跟时代脚步。这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显著的科学性——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够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人权的伟大成就,未来的更高期盼
《婚姻法》诞生69年,中国男女平等事业成就斐然。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指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
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成为党的施政纲领。2015年9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从中可以看到:全国女性就业人数占总数的45%;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资料来源:《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是中国重视人权的一个缩影。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交出了这样的答卷:“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颁布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提高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所占比例,全国党政机关中女性干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名提升至2017年的190.6万名,占干部总数的26.5%。切实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
资料来源:《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立足成就,放眼未来,在保障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被寄予厚望。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完整的民法典预计将在2020年3月提请审议。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正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相较于现行《婚姻法》,这版草案有诸多新增亮点,例如,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增加离婚冷静期、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删除“计划生育”、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雷明光告诉记者,结婚制度改革问题、夫妻财产知情权问题、离婚率不断上升问题、夫妻债务问题、子女问题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未来的民法典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将使得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体系内外更完整。
从《婚姻法》到“婚姻家庭编”,名字的变化与内容的扩充,无不彰显着“家”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处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节点,我们展望未来——一幅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男女地位愈发平等的社会图景,正徐徐展开在我们面前。
封面新闻记者 谢燃岸 实习生 吴茜
“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呀?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这是1956年风靡全国的评剧电影《刘巧儿》中的选段。“生死婚姻自己不能当家”这样一句唱词,真实地描述了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所受的束缚。而“自己找婆家”在当时堪称石破天惊,大胆地唱出了新中国妇女渴望自由、追求平等的愿望。
时光回溯到71年前,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了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颁布、实施,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促进社会风气发生了巨大转变。
“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正式开启。
1953年3月22日,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宣传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这是两名青年在观看宣传小册子。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五亿多人口的大国,
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新中国成立之前,封建婚姻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交织融合在一起,不但使绝大多数妇女陷入痛苦的深渊,也给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碍着社会的进步。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党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的罗琼回忆,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刘少奇谈到,“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一个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小册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刘少奇嘱咐。
当年10月5日,刘少奇作了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报告,其中特别阐述了中央对于起草新的《婚姻法》的一些重要问题的原则和态度。他强调说:“结婚、离婚都应该是自由的,这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要求,因为这样做对妇女有利。”他还指出,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必须修改。
每章每条字斟句酌
从起草到结稿共修改41次
中央妇委随即成立了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具体执笔是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
其他人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大家通过分成若干小组到已解放的城乡进行调查,了解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特别是对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深切地了解农村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约束的痛苦。
罗琼生前曾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1948年冬,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草稿,此后又共同逐条审阅各个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借鉴苏联、朝鲜等国的婚姻制度,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到40次,少则修改10到20次,起草小组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
“离婚自由”的争论
“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
“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罗琼在后来回忆。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 ;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罗琼说。
这是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对于这一问题带来的争议,邓颖超态度鲜明:“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
中央妇委将《婚姻法》草案呈送中央时,起草小组负责人邓颖超附了一封亲笔信,对《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做了说明:“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
1950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简称“法制委员会”)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婚姻法》草案的准备情况。
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草案后,中央将该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并举行了多种多次的座谈会,对《婚姻法》草案的内容和文字做了多次的修改。
1950年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法》草案做了说明。法制委员会把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当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1950年5月1日,首都北京20万群众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个国际劳动节的庆典。那一天,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节日的气氛中正式实施。
“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短短的几年内,婚姻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彻底涤荡了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污泥浊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正式开启。
参考文献
【1】《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23-27;
【2】《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中国妇女报,2021年4月16日;
【3】《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20年3月6日;
【4】《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2021年4月25日,湛江女声,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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