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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写赠与协议(婚前协议房屋赠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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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23: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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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源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律师办理的案件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尤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作者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展讨论。正因为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夫妻间在进行房产赠与操作时尤为注意法律风险。


【以案释法】1:

唐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

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李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拥有。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所有。唐某甲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

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其女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甲与李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甲与李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

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涉及到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无须公示。唐某甲与李某所签《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一人所有,虽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结合唐某甲与李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就财产进行处分,能够产生各种各样的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大体分为婚内赠予协议、婚内财产约定,婚姻财产制约定。其他如忠诚协议、分居协议等都可以归于上述分类。而在律师遇到的婚姻家事纠纷实践中,涉及婚内房屋赠与案件则是包括多种情形:

第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并不需要未成年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表示。而是只要查明夫妻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可以认定赠与房产相关内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赠与的房产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至于受赠人是否占有、使用房屋、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属于判断赠与合同效力应考虑的因素。但没有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至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只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人反悔时,受赠人可诉请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综上婚内房屋赠与行为,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怎么区别“真假离婚”

律师提醒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与“真离婚”的法律意义并无不同,自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之风险,离婚协议之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之风险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而目前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就从法律上没有了夫妻关系,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经民政局形式审查后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虽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应当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即该财产分割条款仍可能存在双方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因而被判决无效的情形。

而从目前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来看,若离婚后双方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疑时,人民法院需要对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结合房屋限购政策、离婚情节、生活状况、经济往来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譬如是为购买房屋规避限购政策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在于财产分割,而在于达到一方有购房资格的目的。

那么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但借助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财产分割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视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以案释法】2

2013年1月,于钢和罗敏登记结婚,罗敏住进于钢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因罗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以罗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于钢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罗敏。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于钢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罗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罗敏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购房后于钢要罗敏去复婚,罗敏拒绝。于钢于是起诉罗敏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于钢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罗敏在离婚前多次与于钢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于钢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在离婚之后,罗敏与于钢以及于钢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罗敏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故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
一审判决后,罗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事实上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例中,如何评判“假离婚”非常难,双方前后的商议往往都在家中对话进行,不一定会留下协议、微信、邮件等书面材料。实践中需要寻找种种证据来证明,比如双方发生争议后的协商记录等。作为一名律师想要在这里想提醒当事人: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必须要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撤销吗?

1、婚姻不是儿戏,如果因种种原因,不得不“假离婚”,应该事先审慎对待,慎重起草“离婚协议”,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弄假成真后的不利后果。
2、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因为婚姻中财产纠纷一方被欺骗,建议发生争议后尽快委托律师收集证据、通过非诉讼方式和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立即起诉维权。

2023年第7篇发文,首发在今日头条号“不看不知的法律事儿”。创作不易,欢迎各位读者评论和转载,请标明作者和出处。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向作者咨询。

顺道解读:领证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随着西方文化的影响,每年的2月14日已渐渐被我国大众认定为另一情人节,通常情侣间会互送礼物、红包等以表达爱意。

更值得关注的是,也有不少情侣选择在这天领证。但你知道领证前需要注意些什么吗?

01

领证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为:①申请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②双方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提出申请;③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的除外;④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⑤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的出台,将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排除在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的情形之外,因此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上述“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将不再是结婚登记限制的条件。

02

被包办婚姻,能不能离婚?

非自愿与他人结婚但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属于包办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由此可见,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原则上是可以准予离婚的,但也有例外情况,换句话说就是按照不同的夫妻关系等情形做不同处理。

03

婚房的归属问题

一、一方全款出资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房款出资方房屋产权为出资方个人所有。

2.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分两种情况:

(1)婚前取得产权证,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建立婚姻关系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建立婚姻关系一般按彩礼纠纷处理。

(2)婚后取得产权证,属于一般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登记产权人为非出资方,分两种情况:

1.婚前取得产权证,一般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

2.婚后取得产权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共同支付全款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全款且已取得产权证,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一方,分两种情况:

(1)婚前登记为一方,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2)婚后登记为一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其中一方,分两种情况:

(1)婚前登记为一方,未登记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2)婚后登记为一方,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登记方对婚前的出资负举证责任。

04

已婚男人骗婚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虽然从刑法角度,不知者一方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从民法角度,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善意还是恶意,都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应当认定该婚姻无效。

05

婚前协议并公证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将要结婚的男女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对一方或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就婚前财产约定还有一些人存在误区,认为协议后一定要公证,否则没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自行签署的协议,不经过公证也同样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前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顺道律所评析:

当事人就其婚前财产,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综合判断,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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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引言

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有了这个证房子的权益才有保障,房屋所有者才能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国家对商品房命名有规定时,许多人结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算是一个保障。

但最近社会风向变了,家长开始在房产证上加上孩子的名字了,这又是什么操作?我们都知道房产证上加入另一半配偶名字的好处在哪,难不成加上孩子也有什么好处?

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一、尚女士为女儿买房

1.尚女士的担忧

尚女士从吉林老家的工作岗位退休后,想回到大连养老,她只有一个女儿,也想离女儿近一点。因着女儿在大连已经成家并定居多年,尚女士也想在大连市内购买一套产权房。

但因为没有在大连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无法购买产权房,所以她想以女儿的名义购房。

但女儿已婚,如果以女儿名义买房,那么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女士担心以后万一女儿婚姻出现变故,会带来房产纠纷。

尚女士和女儿女婿商量了一下,征求了二人同意之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只是尚女士以他们的名义购房,购房费用由尚女士所出,房屋所有权也归尚女士。

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2.购房协议的法律效率

如果不通过协议的方式,尚女士也可以以女儿一人的名义购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通过协议的方式尚女士成功买房,解决了养老住房问题,而且协议真实有效还受法律保护。即使将来因为房子发生纠纷,协议的存在也直接表明房子归尚女士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尚女士与女儿女婿签订协议后,协议开始生效,房子的产权属于尚女士。

二、陈女士为十岁儿子购房

1.与丈夫突然离婚

陈女士与丈夫在孩子10岁时就把一套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名下,夫妻俩是做生意的,也懂得一点相关的法律知识。

把房子记在儿子名下,一方面想要借此来分担一些经济上的风险,一方面也想提前为儿子的婚姻做好经济上的准备。

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之后陈女士与丈夫遭遇婚姻危机,由于财产分割协商未果,两人还闹上法庭。此套房子就成了最大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孩子归陈女士抚养,其丈夫需每月支付抚养费。

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仍归儿子所有,鉴于孩子未成年陈女士暂时拥有房子的监护权,但不得擅自处理此房产。

2.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时就已经发生效力,所以在陈女士和丈夫把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时,此套房子就已经属于陈女士儿子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得分割子女的财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有清晰的记载: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所以陈女士有房子暂时的监护权,却不能随意处置房子,一旦违背孩子的意愿进行出售变卖,就表示陈女士违法。

三、房产证写名需慎重

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确实好处多多,除了案例中的规避经济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外,还可以减免各种费用,例如过户税费、遗产税等等。

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一些适龄入学的儿童家庭买的是学区房,那么房产证上加上孩子的名字,对于学校录取是一种很有效的保障。虽然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能带来许多好处,但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性的。

一旦房产证上加孩子名字后,那么孩子以后再买房就失去了首房首贷的资格,购房时相应的税费、首付比例、按揭利率都会按照二套房来执行。

一般而言,给孩子买房子可视为房屋赠与,即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赠与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讲堂:以在房产证上加名为例,浅谈房屋的赠与行为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带来的损失更大,国家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这套房子是无法进行上市交易的。房子也不能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也就失去了一个低息贷款的好机会,意味着这套房子失去了金融属性。

此外也不要想着加上孩子的名字还能贷款,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并没有贷款资格,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房产证加上孩子的名字,父母如果想对房子出售、出租或者抵押,都会受到一定限制手续也会很繁杂。

更重要的一点是,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是一场完全无法计较回报的供养,即使是成年后的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或发生其他种种情况,父母也会因存在法律障碍而无法收回该房屋。

如果孩子已婚并先于父母离世,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即使是和父母共有,也会被当做遗产被分割。总的来说,房产证上要不要写子女的名字要慎重。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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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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