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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1: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国家治理室教授王静表示,修订草案对“歧视妇女”的含义予以明确,是在部门法的层面将宪法中“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虽然我国妇女地位正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隐性歧视行为。在政策出台前做好性别平等评估,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歧视妇女现象;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实时监测和跟踪,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说。
看点2:招生不得拒绝女性或提高录取分数
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草案在‘特殊专业’前增加‘国家规定’的限制,就是要把专业的性别限制决定权放在国家层面,避免法律条文被滥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
看点3:用工单位要尊重女性工作权与生育权
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面临这样的难题。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李明舜表示,这回应了广大妇女对更加有尊严的劳动和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的价值引导。
看点4: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长期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妇联主席李晓颖认为,修订草案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老大难”问题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
看点5: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李明舜说,除了暴力手段,洗脑驯化、操控女性精神等行为也严重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修订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目的在于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提升广大妇女的安全感。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新华社
妇女权益保障法 修订草案要点
1
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2
明确就业性别的主要情形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
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等。
3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
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
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完善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7
禁止使用非暴力化手段等侵害女性
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8
禁止因婚姻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9
明确受侵害妇女维权途径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据新华社
声音
中国妇女报评王力宏事件:
防范以“爱”为名的伤害,警惕脱离职场的风险
近日,王力宏宣布离婚,其前妻李靓蕾在微博发布长文,控诉王力宏婚内种种不端行为,引发关注与热议。
在聚焦明星德行的同时,网友议论还指向了一些令人深思的公共议题:全职主妇的“绝望”处境。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参与率的提升,“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几已成为历史,但“照顾家庭是女性的事”这一成见的扭转却不那么容易。
在“星光”的包装下,做他背后的家庭主妇甚至成了某种“幸福神话”。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妻子不乏通过放弃职业来换取美满家庭,最后落得幻梦一场:育儿与家庭照料成了妻子的独角戏,她的付出和牺牲被视作理所应当,甚至会陷入被控制与伤害中。在某种赞美和粉饰下,全职主妇失去了自我实现的机会,也没能得到最初希冀的爱与幸福。
选择不选择当全职太太,是个人意愿,但是女性参与职场,保留职场的竞争力,还是最有安全感的选择。个人选择放弃驰骋职场,退守家庭之后的经济与思想独立来自何方,独立家务照料能否得到足够的尊重,在经济与社会资源上处于劣势的女性能否获得身心安全与平等地位,能否在遭受伤害时得到应有保护,能否在职业中断后再有机会重返职场,将有赖于相关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整个社会性别文明的进步。
家庭是推进性别平等的重要场域。无论明星还是普通人,情感婚姻都绝不应当是以“爱”为名、滋长落后性别观念的陈腐温床。在男女平等已成共识的今天,我们需要风气清朗的社会环境,需要健康先进的性别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外化于行,更需要在女性追求全面发展、自我实现的道路上,给予其更多的助力、支持与尊重。据《中国妇女报》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也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想申领生育津贴是有条件限制的,我们都知道在生育前12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是申领生育津贴的先决条件,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条件吗?
以北京为例,在北京要申领生育津贴的话,是需要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提交生育登记服务单,需要提供男方与女方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所以单亲妈妈是没办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也就意味着申领不了生育津贴的
如果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之后离婚的女方,是可以申领生育津贴的,在北京除密云区以外,其他区县已经取消了生育津贴领取时提供结婚证这一环节,也就意味着离婚妈妈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这对离婚妈妈来讲是个不小的好消息
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如果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为5000元,产假98天,则生育津贴金额=16333元
特别提醒:
生育津贴>职工产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职工产假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即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应以生育津贴标准支付至本人;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应以本人工资标准支付至本人。
婚姻法哪一条适用于保障妇女儿童?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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