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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导读: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公证。
一、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公证。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婚内财产协议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二、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
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
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
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婚内财产协议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三、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通常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要同时符合上述五种条件的时候,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由律图为您提供,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来源:律图
公证员在日常咨询中发现,夫妻之间经常自行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协议,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有自己的判断:有人认为签了就不能反悔,有人认为闹着玩签的怎么可以当真。那么到底如何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些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用?
01
夫妻忠诚协议
钟先生与陈女士婚内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公证员说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忠诚协议做出明确规定,仅《民法典》第1043条通过倡导性、宣誓性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内容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于忠诚协议有三个要点要明确>>
01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不履行忠诚义务是不能诉讼的。
02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当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但一般不宜超出合理范围,或者超出一般离婚可分割财产范围去剥夺对方合法财产(比如约定“净身出户”等条款内容)。
03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司法观点来看,这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即除非对方愿意按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02
夫妻财产约定
蔡先生、高女士已经结婚,蔡先生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由于该房拆迁得一笔拆迁款,高女士的父母在其婚后也将一笔大额存款给了女儿,现蔡先生与高女士购买了两处房产,分别登记自己名下,由于两处房产的价值不同,二人担心将来发生纠纷,就想写个协议就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可是怎么写才能有用呢?
公证员说
要点一:《民法典》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上述案例来说,蔡先生、高女士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两处登记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那么已经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房产,则不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两人不会书写协议,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为其草拟。
要点二: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比如将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对协议进行公证的优势在于经过公证的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书出具后,除非双方合意,否则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相关条款主张撤销。
要点三:当事人不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写入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内容,否则因为签署协议时没有离婚合意,更没有离婚登记和协议备案,协议视为未生效,在将来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形,任意一方完全可以反悔,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财产归属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最好先向公证员咨询,再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在向双方详细告知后起草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财产约定,以防止之后因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具有无效情形等问题导致协议内容既无法履行、也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作者/张印富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部门自行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载明:“一、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二、夫妻之间没有生育子女。三、夫妻之间无共同债权和债务......”原告因考虑到双方既然离婚,对被告起草的《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未认真理解,随即签字,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被告自己名下,被告现取得了房产证,遂以“被告隐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依法分割”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争议的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不存在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双方争议焦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离婚协议》第一条“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的约定,是否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甲某、被上诉人乙某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原《婚姻法》第19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时间,应当在结婚前、结婚时或结婚后,而不应在离婚时或离婚后。
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但约定内容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双方离婚时已经无“约定必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已经成为事实,而不能在离婚时,而改变之前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事实。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但严格说这不是约定,更像是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约定不明,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律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意在要求双方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谨慎、严谨、明确,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约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夫妻分别的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分配等详细内容。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果内容不具体明确,则通常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即依法适用“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离婚协议》中有“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内容,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将其视为“约定不明”,适用“法定财产制”,判决夫妻共同共有,对诉争房产依法平均分割。
三、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是不同的两种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生活多样性和灵活性的需求,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个性化需要。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原被告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时间上不合时宜,内容上不具体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要求,而再审法院依法判决,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适用“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支持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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