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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结婚登记瑕疵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或登记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一般是不会轻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是有一定的程序要求的,结婚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才能登记。但实践中,常有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事情发生。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如何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是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点解读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婚姻法》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只要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又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导致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无法实现离婚目的,故需要给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便多渠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对于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不属于民事诉讼,而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①关于身份证的审查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②关于户口簿的审查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③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3)登记
①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②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结婚登记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
(1)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由于结婚是关系到人身及身份的重大事情,因此《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同时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重大瑕疵。
(2)资料不齐全就进行了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有些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严格审核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也是比较严重的登记程序瑕疵。
(3)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的资料是伪造的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构的材料是伪造的,如伪造了年龄,伪造了体检报告等。
(4)冒用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被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这种情形也应当予以撤销。
(5)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构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登记,这在程序上也是有严重瑕疵的。
三、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民事诉讼中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不能认定婚姻无效。
典型案例
亿万富翁去世,其父母与其妻子争夺遗产,母亲要求撤销其婚姻
张某娣为宁波奉化人,出身生意世家。1997年年底,23岁的她在就读于温州师范学院时认识了温州乐清的生意人胡某招,随后关系日渐亲密。1999年,他们在杭州买了一套房子,开始共同生活。不久,他们得知上海有关部门决定改建七浦路服装市场。2001年,新七浦服装市场正式建成开张,胡某招占据了其中85%的股份,市场绝大部分铺位被认购一空。胡某招向张某娣求婚,同年10月1日,他们按照胡某招母亲郑某菊的意思回到乐清,举办了隆重的婚宴。2002年,利用春节休息的间隙,张某娣和胡某招到乐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20日,乐清市民政局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同年9月,就在胡某招与张某娣的女儿即将出生时,胡某招因患病卧床不起。9月女儿出生后,胡某招于10月21日亡故。
料理完后事后,张某娣与胡家人就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娣将胡某招54岁的母亲郑某菊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刚受理遗产争议案不久,胡母郑某菊和胡某招与前妻的儿子胡某飞在乐清提起行政诉讼,将乐清市民政局推上法庭,要求乐清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给胡某招和张某娣的结婚证。
郑某菊认为由于被告乐清市民政局在结婚双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明知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却违法办理了登记结婚,给张某娣争夺胡某招的财产提供了依据,直接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即自己和胡某飞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乐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2年2月20日,张某娣、胡某招在胡堂兄胡某定陪同下到乐清蒲岐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胡某招因与婚姻登记员发生纠纷离去。此后,胡某定拿来胡某招离婚证、张某娣婚姻状况证明和胡、张二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代胡、张二人签名,代领了胡、张二人的结婚证。法院认为民政局在胡、张二人没有到场,由他人代领的情况下颁发结婚证,其程序是违法的,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撤销了张和胡的结婚证。
张某娣不服判决,于6月下旬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005年1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胡、张二人结婚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有效,因此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由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被要求撤销婚姻,本案应该说是最著名的案件。上诉人张某娣的代理律师为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树义教授,担任被上诉人郑某菊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双方围绕“郑某菊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民政局颁发的有瑕疵的结婚证是否应该被撤销”等法律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此案在舆论界被称为“南北法学大腕斗法”。应该说,最终二审的判决也是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
2005年4月22日〔2003〕浙行他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某菊、胡某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某菊、胡某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某招、张某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某菊、胡某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为多数意见。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
律师提醒
婚姻是人一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当作儿戏。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为了自己的婚姻幸福着想,当事人在结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结婚登记程序,切不可弄虚作假,否则将来吃亏的一定是自己。当事人结婚时,至少应当保证以下几点:
1.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是一生中的大事,生命中最庄严的仪式应当亲自去参与。切不可因为路途遥远、时间紧迫等原因而不亲自到场。
2.提供的材料真实
提供给婚姻登记机构的材料如果不符合规定,那么就多修改几次,切不可为了图省事,而伪造材料。
3.到有权接受婚姻登记的机构进行登记
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构都有权进行婚姻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并向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小华和小红是亲姐妹,1994年,小华怀孕,因身份证丢失,冒用小红的身份证与男友小周登记结婚。直到2021年,小红申请家庭小客车摇号时,才知自己27年前就和姐夫小周“结婚”了。 小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她与小周的婚姻登记。法院确认1994年的结婚登记是小华冒用小红的名义登记办理,向当地民政局发出了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民政局经过充分调查核实,主动撤销了小红与小周的婚姻登记。
近日,姐姐未婚先孕用妹妹身份证结婚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众多网友讨论。 那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有效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涉嫌犯罪吗?将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被冒用身份一方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整带来的专业解读!
1、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有效吗?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小华与男友小周登记结婚时,未持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而是冒用妹妹小红的身份信息与小周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部门在审查中未发现该冒用事实,办理了小红和小周的结婚登记,颁发的结婚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冒名结婚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是冒充他人的身份,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而被冒名者多为不知情。对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请结婚,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相应的结婚证,因此冒名结婚的婚姻效力对被冒名者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被冒名者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改正,被冒名者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2、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涉嫌犯罪吗?将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属于犯罪行为,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即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会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将会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2018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31部委发布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该文件,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8日,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3、遭遇“骗婚”“冒名婚姻”,被冒用身份一方有哪些救济渠道可以维权? 被冒用身份一方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冒用身份登记结婚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经法院查明,婚姻登记程序确实违法或存在瑕疵,且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依法撤销结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过程存有瑕疵,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前者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后者则是对民事婚姻关系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具体规定。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律师提醒: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进行婚姻登记后,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治日报)
来源: 新闻晨报
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调解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调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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