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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问了你不说,那是隔阂;我问了你说了那是尊重;我不问你说了,那是幸福;我想问你想说,这叫默契;我说了你听了你想了我做了,这就是相爱。 在家呢,厨房有烟火;在外呢,有牵挂有问候;在精神上,有沟通有理解;在生活上,有依靠有包容。 婚姻不是1+1=2,而是0.5+0.5=1,结婚后两个人需要各去掉一半的个性,生活才会更和谐。千万不要总期待完美的对方,懂得付出和包容才是婚姻好的保鲜剂。
《什么是最好的爱情 》 你确定他不会离开,这是安全感;你确定自己不会离开,这是归属感;双方都确定不会离开,这就是幸福感。 时间会告诉我们,简单的喜欢最长远,平凡中的陪伴最心安,懂你的人最温暖。 最好的爱情大概就是;他宠你如初,你爱他到终老。你成为他的软肋,他变你的铠甲。始于心动,终于白首;拥之则安,伴之则暖。
闯荡社会几年,你就会明白,人没有背景,没有机会,也没有贵人,老实说成功的机会很小,不是靠几句鸡汤就能成功。成年人的底气都是钱给的这就是现实。
#大有学问#按照现在的社会现实,我认为一对夫妻要结婚的话就要明确,各自赚的钱怎么分配管理?
我认为最妥当的方案就是夫妻个人赚的钱,百分之60充到家庭公共开支,40%夫妻两人各自收藏。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因为平时都见有好多这样的夫妻,尽管共同生活十几二十几年是过得没有什么波澜,没有争吵,也没有说离婚什么的。
但是世事难料,如果一方变心的话,而变心这方还是掌握家庭财政大权的人,在他暴露之前都已经转移财产了,那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另一方就吃大亏了。
特别如果这方是比较忠厚老实的人,那就更加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告到法院法官也没办法去查,人家都全部把财产转移好了。
我认识的一对夫妻就是这样,平时那男的主动说要做掌握家庭的财政大权,买菜买米,买油买盐都是他来做,他们两公婆都是一个单位的,女方比男方的工资还高六七百块钱,加起来他们一个月有3万多块钱的收入,女人看见男的主动揽下这些家庭开支的工作,也乐得自己清闲就放手把每个月的工资都给男的保管,自己要买什么的话再问丈夫要。
女方平时也是一个简朴的人衣服一穿都是好几年,都不怎么买的,他们一个小孩开支也不是很大,也不用什么钱,也没病没灾的,吃方面也不是很讲究,都是家常菜,女的大咧咧也没问过丈夫,到底他们存下了多少钱,就这样平静的生活了十几年。
直到丈夫平调去另外一个地方工作后,女方才觉得夫妻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丈夫对她,逐渐冷淡,又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直到他们的夫妻性生话根本已经没有了,她才意识到可能丈夫有外心了。
在女人的再三追问一下,男方索性不装了,承认了自己在外面爱上了别人,请求跟她离婚。
女的也死心了,同意了离婚,但是要他净身出户,把存款房子全留给她和孩子,而男的说没有什么钱啦。
任女方怎么说怎么算数,他都是没有钱了,他说平常的家庭各方面开支都用完了。
但是女方是打死都不相信的,自己家庭平时过的什么日子自己知道,但是有什么办法呢?男人又变成了这样,不想跟他纠缠下去。
所以说夫妻双方平时除了公家开支之外,平时双方都要掌握一定份额的钱财,我的建议是60%,留给家庭开支,必须要记账,40%各人掌握,有人会同意我这样的说法吗?
母亲,是有着钢铁之翼、钻石之心的天使!她能驰骋职场、披荆斩棘,她能哺育生命、呵护万物。然而,母亲并不是身披铠甲的超人,她也有脆弱与无助,她也需要关心与爱护,所以,我们要孝敬母亲、感恩母亲。
其实,除了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也在默默地守护着千千万万个母亲。
在今年5月14日母亲节到来之际,邀请槐荫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赵洪彬,和您一起聊聊守护母亲的那些条文,送给母亲一份无声却有力的保护——
她有捍卫劳动权益的“金钟罩”
妈妈的角色不仅仅是妈妈,她还是一名辛勤的劳动者,不间断地参与社会生活生产。那么,有哪些法律法规守护妈妈的劳动保障权益呢?
准妈妈问:
我快生宝宝了,老板居然以耽误工作为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小编:
你老板是法盲吧?对于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妈妈们,老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降薪,更不能开人的。正当理由是,妈妈处于工作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这些,都需要公司出具非常详细的证据才可以。如果没有,那么准妈妈们可以挺直腰杆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说法:
我国对妈妈的法律保护,从准妈妈时就开始了。
在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新手妈妈问:
有的企业希望产假员工能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减小业务损失,会在产假时限上做小动作,比如将产假打八折,这种操作可以吗?
小编:
开什么玩笑?这些企业有空琢磨这些歪门邪道不如多读读法律知识,别说产假不能缩水,产前假、哺乳假、流产假都不可以擅自缩水。
法官说法: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可享受的休假类型: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另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所以,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减少应有假期。
有守护婚姻平等的“铁布衫”
在好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妈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守护妈妈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方面,法律是如何保障的呢?
孕妈妈问:
我怀孕三个月了,最近,丈夫向我提出离婚,请问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小 编
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离就离的。怀孕期间可以提离婚,但是只有女方可以提离婚,男方一般是不允许提离婚的。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这一条文不但是保护妇女、儿童原则在离婚制度中的具体深化,还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全职妈妈问:
自从生了孩子,我老公就不让我出去工作。他认为照顾家庭、照顾孩子是女人的责任和义务,我该怎么反驳他?如果我真的做了全职太太,他跟我离婚,我能否要到赔偿?
小编:
这都什么年代了,老思想老观念也该改改了。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是否出去工作由你自己说了算,而不是他。即使你同意做全职妈妈,也不需要担心,丈夫挣的钱,有一半归妻子所有。而且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全职妈妈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家务补偿。
法官说法:
无论妻子是否外出工作,均享有和丈夫一样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且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离婚,全职妈妈可以依法获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另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异妈妈问: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前夫,约定每个月我可以正常探望孩子。可是最近半年,他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该怎么办?
小编:
探望孩子是妈妈的权利,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父爱和母爱都是人生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子女的探望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单亲妈妈问:
我老公因发生意外去世了,公公婆婆却要把孩子带走,强迫我放弃孩子抚养权。我是孩子的妈妈啊,可是我争不过他们。
小编:
孩子的爷爷奶奶可得学学法律了!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使孩子爸爸死亡,妈妈依法享有孩子的监护权,任何人都不能强加干涉。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孩子爸爸去世后,妈妈依法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有保障晚年幸福的“尚方宝剑”
妈妈辛苦了一辈子,到了晚年理应尽享清福了,可是在寻找晚年幸福的过程中,妈妈们又遇到了新的问题。
年迈妈妈问:
我年纪大了,没有收入来源,身体也不好,儿女成家了,都不管我。我现在一个人生活,很困难。他们别说回来陪我了,赡养费也不给,我该怎么办呢?
小编:
作为子女,怎能忍心抛弃年迈的妈妈不管呢?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如果他们拒不支付赡养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仅如此,子女还应该关注老人精神上的感受,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安享太平”。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成年子女是有照顾并在经济上帮助父母的义务的,如果不履行,父母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分开居住的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百善孝为先,家庭关系还需要用爱的方式处理。作为子女应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让妈妈们感受到子女的爱。
空巢妈妈问:
我早年丧夫,一个人带大了儿女,现在儿女已经长大成人,心里又有了找老伴的想法。没想到,一向孝顺的儿女强烈反对,难道我真的要孤独终老?
小编:
有人说,最好的幸福莫过于陪伴。这种陪伴是儿女、是朋友,也是爱人,缺一不可。很多儿女结婚成家后各过各的,自己既不能陪伴在老人身边,又反对老人“黄昏恋”,于法于情都不合适。
法官说法:
老年人有婚姻自由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济南日报 )
婚姻法离婚女方权利(婚姻法离婚女方权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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