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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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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2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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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书面赠与房产,未过户前能反悔吗?

夫妻间书面将个人房产赠与对方或约定为共有,但未办理过户或加名前,能反悔吗?通俗易懂说法律,请关注收藏,杨律师分析一下。

夫妻间书面赠与房产,未过户前能反悔吗?

之前说过夫妻间房产加名,没有特殊约定,离婚时肯定是要分割的,无非是分多分少的问题。但现实中还这样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明确书面表示赠与对方,或者写下书面文件,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就是没去办过户或加名手续。

在没办过户或加名手续之前,如果反悔,不想把房子赠给对方了,另一方以书面表示赠与的文件为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过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未过户前赠与人一般是有任意撤销权的,也就是说一旦赠与人反悔,法院就不支持另一方要求过户的诉求。除非这种赠与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就夫妻间赠与而言,通常谈不上公益性质,所以如果夫妻间赠与房产,但并未办理公证,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反悔的。这些知识了解了吗?有收获的请点赞、收藏!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婚内单方赠与行为的司法认定

婚内单方赠与行为的司法认定

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不乏有配偶对婚姻不忠诚,擅自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第三者。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夫妻一方凭借转账记录向第三者诉求返还,对此该如何认定,实践存在争议。

一、配偶向第三者转账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转账金额大小来认定,金额较大认定为赠与,因该行为财产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应予以返还。如果金额较小,可视为出轨一方与婚外情对象共同生活的支出,不应予以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论转账金额大小,该行为均侵犯了另一方所享有的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应予以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出轨一方与婚外情对象之间的转账往来、款项用途,原配并不清楚,要求其对款项用途作出举证将非常困难,故如果存在转账,应将所有转账视为出轨一方对婚外情对象的赠与,应予以返还,不论金额大小,均系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第三者向配偶转账的定性

实践中,出轨一方和第三者通常存在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形,从而不仅是出轨一方向第三者转账,第三者也会向出轨一方转账。对于第三者向配偶一方的转账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第三者是否知晓对方婚姻状态,在此段感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明知对方处于已婚状态,仍与对方共同居住生活,互相转账,该款项就不应予以抵扣配偶向第三者转账的款项。如果第三者不知道对方已婚,属于被骗型的第三者,不存在过错,则其向配偶一方的转账应予以抵扣。另一种观点是不区分第三者在此段感情中是否存在过错,因为第三者向配偶转账的行为客观上也使得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增加,所以应抵扣第三者向配偶的转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内单方赠与行为侵犯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权,反之,第三者向配偶的转账应予以抵扣,而不能根据第三者是否知道出轨一方是否已婚、是否存在过错而加以区别对待。

三、无过错方可否主张第三者全部返还

对于无过错方主张第三者返还的数额,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出轨一方也享有一半处分财产的权利,其转账给第三者的行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有效,属于无过错一方的无效,故第三者应返还一半的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未对财产予以分割,无过错一方有权主张全部财产,第三者应全部予以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出轨一方转账给第三者的款项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应全部予以返还。


作者:牛志云

来源:江苏法治报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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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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