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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那么, 养子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网友咨询:
父母收养了个弟弟,长大后却不怎么回家了,父母年纪大了,请问我这个弟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吗?
荣浩律师解答:
养子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收养法》第23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荣浩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
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
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近日电影《失孤》原型郭先生,寻亲24年报废10辆摩托车,终于是找到了自己的孩子,终于是有心人天不负。郭先生找到了自己的孩子,但是孩子的养父母对孩子也是养育了多年,有很多网友,也开始关心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赡养的义务呢?
如果从法律上来讲,是否具有相应的义务,具体还要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对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 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成立了收养关系,那么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如果之后又办理了相关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那么其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 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只要办理了解除收养的关系,那么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就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 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并且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所以广大网友也不用担心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问题,立法专家早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在外面最新的民法典中有着完善的规定。
一位老人家,在明明有儿子继承的情况下,却把百万家产赠与给前夫,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广西柳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被继承人的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尽职履行照顾义务,获得协议约定的遗产。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庞大某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后庞大某逝世;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离婚。
2019年,戴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强烈抵触。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
综合全案情况,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是遗产引发的纠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而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而选择的一条法律途径。作为子女,本应要尽到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如果选择了“应赡养老人却不尽孝”,那也要承担“遗产无份莫懊恼”的后果,法院的判决既保障了扶养和被扶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公序良俗。
为人子女,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之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作者:梁峰 兰钰烨
漫画:白榕 | 编辑:张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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