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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
但是,当下有些地区的彩礼确实让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动辄大几十万起步,再加上购买“三金”的钱,再加上基础的车房......孩子一个婚结下来,瞬间让一个家庭变为贫困户!但是为了孩子我们的父辈们也都是咬牙硬撑着。
结婚谁都是奔着踏踏实实过日子去的,但是如果结婚仅仅是为了通过合法的手段“赚取”彩礼、三金、节日红包的人呢?法律如何规定?法院怎么认定呢?
2018年9月,男孩杜某与女孩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后彼此之间的感觉还可以。因为杜某年龄大一点。所以在陈某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杜某通过中间人传递了意愿结婚的意思。
陈某年龄稍微小一点,不急于结婚。但是在听到对方可以按照当地约定的习俗赠予彩礼、三金后,答应考虑考虑。之后陈某就答应了杜某的结婚意愿。
杜某也没有食言,按照当地的彩礼习俗以及结婚的流程,宴请双方宾客,购买三金等。全部婚礼办完,一共花费10万元左右。其中定亲彩礼36800元,花费20200元为陈某某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一套。
另外在二人恋爱交往期间,杜某在情人节等节日多次转发给陈某红包,在陈某侄子结婚时送了喜钱,在定亲前为表爱意转发给陈某见面礼几千元。婚后,杜某自愿给陈某钱财购物,并主动送给陈某长辈的节日礼金。
婚后陈某几乎天天无故在娘家待着。两人一交流就是吵架。借口嫌弃杜某不能赚钱养家等。其实杜某在做电焊工的工作,工资收入每月也有七千多元。并非陈某所说的没有收入来源。陈某就是无事生非。认为自己已经合法地拿到了彩礼以及三金。
在杜某实在催得厉害的时候,象征性地去杜某家中住上两三日。在居住的这两三天内,也是不断地找借口吵架。吵完架后,顺势收拾东西就回了娘家。结婚一年来,在杜某家居住的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一年左右的时间已经把杜某的耐心消耗殆尽!在与陈某协商无果后。杜某主动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8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现杜某某以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以及三金等花费的费用共计102400元整。
关于夫妻感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一般,实际中,陈某极少在杜某家中居住过日子。
杜某主张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杜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经查,陈某只收到三金及彩礼36800元。故对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
对于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的见面礼、节礼、给陈某某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购物钱财或陈某长辈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彩礼,故对该部分财物陈某不应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被告陈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返还彩礼36800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返还购买三金的价款20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
即便是男方砸锅卖铁将彩礼凑足了,婚后的日子也是矛盾重重。因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是幸福家庭的先决条件。吃饭都成问题,孩子基本的需求都没有办法满足的时候,也是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当然了,有些地区的彩礼女方家是会退还的,有的地方甚至是加倍退还。那就没有这样的忧虑了!
一旦心怀不轨地为了赚钱而结婚,那么必然的结果就是离婚。掂量掂量自己有几斤几两,以后是二婚的你还能找到合适的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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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财物,在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出现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彩礼的案件。
适婚青年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在相识仅一个月之后便决定结婚。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沈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周某转账18万元,双方于相识后的第四个月举办了婚礼。婚礼后双方短暂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矛盾,周某回到了自己的娘家,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18万元。
庭审中,虽然双方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各执一词,沈某说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天,周某则称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左右,但双方均认可已共同生活。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向周某转账18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且应否返还。沈某认为18万元属于彩礼,被告应返还相应的彩礼;周某认为18万元不全是彩礼,还包括购买三金、生活用品的钱,其同意返还7万元。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和周某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不成立夫妻关系。沈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周某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支持。沈某向周某转账的18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婚礼后实际上确实有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周某返还彩礼金额的80%即14.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法官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结婚三金的讲究。
结婚三金的一无三金不成。三金是订婚或结婚前作为聘礼送给女方,不可以忽。
二是三金由婆婆给儿媳,代表的是男方对女方的重视和认可靠。
三金作为聘礼,自古就有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展示的男方的财力和地位,同时也能通过男方对女方的重视程度。
四传统的三金是金戒指代表他愿意为你而受,项链寓意守护相耳环指婚。
五结婚三金的克数。金耳环五到金手镯30到50克,总共在50到100克,预算一般2万-3万,也是女方的一种经济保。
如果离婚了分财产,珠宝首饰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也是给女方的安。
七现在很多地方也讲究金,也有的地方是三金一钻,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组合搭配。
八三金除了是老一口中说的,明媒正要,还有情比,金玉良缘的美好。以三金作为婚礼中重要环节,你们三金买的多少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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