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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 撤销(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后,男方给女方买的首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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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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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自贡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哪些情形是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时: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有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是指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是无效婚姻


二、无效婚姻能否要求赔偿

1、所谓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过错导致婚姻无效,造成对方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则为我们提供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此即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3、无效婚姻除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外,还直接侵害了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中,重婚者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同其结婚后,对方不仅要为结婚购置大量用品,消费大量钱财,而且因婚姻关系无效遭到周围人的嘲笑,甚至被扣上“第三者”的帽子而倍受指责,在很多情况下还会因破坏他人家庭遭到重婚者的配偶方辱骂、殴打,人格尊严被践踏,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以致于有的为此精神失常,丧失生活的信心。

4、再比如,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为达到同他人结婚的目的而百般遮掩,隐瞒病情,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婚后感染性病,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无过错方不仅长期处于痛苦和恐惧之中,而且还要为治病支付大量医疗费,这给不知情的无过错方带来的痛苦和损害,远比因重婚对合法配偶方造成的损害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对由此给受损害的无过错方带来的财产损失、健康损害、精神痛苦不责令予以赔偿或补偿,就会使无过错方得不到法律救助,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5、但是,通常在实际中,法院只能判决婚姻无效,因缺乏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所以,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很难得到关于损害赔偿的支持。相应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设立和完善。

三、无效婚姻的财产怎么分割

(一)按规定,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并且,共有财产分割时,会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二)不过,因为无效婚姻同居的,法院将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实践中要具体分割财产时,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进行财产分割。

(三)此外,财产分割时还将遵守以下的法律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话,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就应该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不过,有的当事人可能的无效婚姻可能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此时一旦宣告婚姻无效的,就会涉及到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撤销吗?法院这样判→

结婚后,广东男子阿锦(化名)才发现妻子在婚前就已患有精神疾病,深感被欺骗的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段婚姻。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该案经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撤销吗?法院这样判→

2015年初,家住五华县的阿芸(化名)经有关单位核发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申请病种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7月,阿芸与同乡男子阿锦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不料,2021年2月,阿芸因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分裂情感障碍。阿锦认为,阿芸婚前隐瞒病史,致使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阿芸办理了结婚登记,遂于2021年底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同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拟证明阿芸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并诉称,婚前,他对阿芸患有精神病史不知情,直至阿芸在婚后因病住院诊断和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提交特殊门诊专用证证明后,才得知阿芸早在2015年初之前就患有这一重大疾病。

本案庭审中,阿芸本人未提出答辩意见,但其监护人表示同意阿锦与阿芸离婚。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锦与阿芸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阿锦在结婚后阿芸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时才得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阿芸在结婚前已领取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而在婚后不足半年再次发病时,阿锦才知道阿芸的精神疾病情况。

鉴于阿锦在2021年2月得知该事由之时至其起诉之日间未超过一年,现阿锦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方于2020年10月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可撤销婚姻,故阿锦要求撤销其与阿芸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撤销吗?法院这样判→

法官说法:行使撤销权须在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婚姻撤销制度,为保护配偶的知情权等权益,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

对于因隐瞒重大疾病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如果重大疾病发生在婚后的,不享有撤销权。

二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同时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若想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如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再以配偶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三是撤销婚姻必须以起诉方式解决,即当事人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等其他单位主张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主张该权利,由法院通过裁判来撤销婚姻。

四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的财产争议或子女抚养争议,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五是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适用规则


如前所述,从比较法角度看,关于重婚的婚姻效力问题,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规定不同。针对重婚在民法上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大体分为无效、可撤销和离婚原因3种。在重婚可撤销的立法例中,如果前一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再提起撤销之诉;在重婚无效的立法例中,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挪威婚姻法直接规定重婚效力可补正(挪威婚姻法规定:重婚时在第二次婚姻请求无效宣告之诉之前,第一次婚姻解除或宣告为无效时,第二次无需再举行婚式而成为有效)。俄罗斯民法间接规定重婚消失后婚姻有效(俄罗斯民法第29条规定:在审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时,如果法律不准结婚的条件已经消除,法院可以认定婚姻有效)。

笔者认为,对于重婚的情形,如果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应当区分重婚另外一方是否善意(已结婚而诈称尚未结婚再与他人结婚,其他人不知情者,谓之善意。他方明知而仍愿与之结婚者,为恶意)而确立不同的规则:

1.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宜认定重婚效力因此补正。主要理由是:

(1)一夫一妻制,是除伊斯兰教国家外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重婚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前一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离婚即可补正重婚的效力,不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甚至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认定重婚行为绝对无效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双方仍有感情,在前一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离婚后,双方重新登记即可。而且,随着婚姻登记制度逐步完善,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并不会对消费行政资源造成较大影响。有观点认为,如果不承认重婚效力存在补正情形,则重婚当事人可能借机在重婚消失后与他人结婚。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实际上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即使承认重婚效力可以补正,如果双方感情破裂,也挽回不了离婚的结局。一夫一妻制的前提应当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而不是违法形成的重婚行为。

(2)比较法研究方法需要考察各国具体国情及相关配套制度。首先,重婚效力可以补正的立法例并不普遍,在认定重婚为无效婚姻的国家中,目前仅有挪威、俄罗斯等少数几个国家有相关效力补正的规定,因此,不能仅以此即得出重婚效力可以补正的结论。有些国家将重婚规定为可撤销婚姻,表明该国法律对其否定性评价程度较轻,将是否撤销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因此,在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重婚效力可以因此补正。但我国明确将重婚认定为无效婚姻,因此,亦不能直接借鉴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即得出我国重婚效力也能补正的结论。其次,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则尤其有各国鲜明的传统和国情。“亲属法多为各法律体系所固有,夫妻亲子之自然关系,莫不受其社会环境、风俗、人情之影响,各有其传统,故亲属间之法律关系,多随习俗而移转,其与‘国情’不合之规定,鲜能发挥其效用。”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规定精神,应当坚决予以摒弃。

(3)区分善意与恶意,给予不同的评价结果,能够兼顾刑事与民事责任评价的一致性。根据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重婚需要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需要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刑法对重婚罪之处罚,以有故意者为限,民法则不以此为必要。故刑法上处罚与否,与民法上之重婚无关。”民法对重婚行为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主要是因为婚姻法保护的对象只是合法婚姻,重婚在婚姻法上的效果为法定离婚事由和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该两种法律后果均是针对合法婚姻而言,不涉及第三人,即重婚中的配偶。而重婚效力补正问题恰恰涉及重婚中配偶的权益,因此,此处区分善意和恶意,符合民法基本原理,也与刑法的规则相适应。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曾规定,重婚是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原则上应当维持原配夫妻关系,宣布重婚关系无效。对于重婚行为应根据重婚的原因、情节和后果予以适当处理。凡是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确实因生活困难而与他人重婚的,可以不按重婚罪论处,但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在具体处理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婚姻基础、感情好坏、重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全面加以考虑,妥善处理。对那种原来夫妻感情还好,并有恢复和好可能的,应尽量做好调解工作,争取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决不愿回去的,或者重婚的时间长,与后夫感情很好,而且已生儿育女的,经动员教育无效,可以说服原夫调解或判决离婚。无论离与不离,均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要简单强制女方回原夫家。女方同意回去的,也应做好家庭和群众工作,消除舆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同时,要防止侵犯人权和抢婚械斗事件的发生。对重婚纳妾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重婚骗财屡教不改的分子,应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并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上述规定虽然已经废止,但其规定精神实际上也是区分了善意恶意。当然,由于当时考虑到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对于后婚给予了一定的宽容。该规定的社会条件已与现时完全不同,不应再考虑该种重婚原因的复杂性,而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婚姻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可以认定重婚效力因此补正。如前所述,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是针对有效婚姻如何保护作了规定,对于重婚中善意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存在补充的必要。从刑法规定看,如果一方不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能认定为重婚罪,认定重婚罪需要当事人明知。但是,在民事上,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明知,只要存在重婚行为即可以认定为重婚。因此,虽然不能构成刑法的重婚罪,但该重婚行为并不因当事人的善意而有效,此时如何保护重婚中善意的一方是需要政策考量的。笔者认为,对重婚中善意的一方,在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补正婚姻效力,是保护善意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主要考虑是:首先,由于其并不知道对方有合法婚姻,主观上不具有可苛责性,法律应当对其善意设置相应的保护规则;其次,从比较法上看,也有重婚信赖保护的立法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22条第3款规定:配偶之他方与已有婚姻关系的人结婚的,如配偶他方为善意,此后前婚已经被解除,不得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即重婚双方或一方信赖原来婚姻已经解除或信赖不存在婚姻而结婚者,因此构成的重婚不得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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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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