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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间书面将个人房产赠与对方或约定为共有,但未办理过户或加名前,能反悔吗?通俗易懂说法律,请关注收藏,杨律师分析一下。
之前说过夫妻间房产加名,没有特殊约定,离婚时肯定是要分割的,无非是分多分少的问题。但现实中还这样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明确书面表示赠与对方,或者写下书面文件,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就是没去办过户或加名手续。
在没办过户或加名手续之前,如果反悔,不想把房子赠给对方了,另一方以书面表示赠与的文件为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过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未过户前赠与人一般是有任意撤销权的,也就是说一旦赠与人反悔,法院就不支持另一方要求过户的诉求。除非这种赠与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就夫妻间赠与而言,通常谈不上公益性质,所以如果夫妻间赠与房产,但并未办理公证,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反悔的。这些知识了解了吗?有收获的请点赞、收藏!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降低因为财产互撕的可能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1、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2、保险
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
保险业内给客户介绍的保险各项好处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
那保险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3、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承租权、转租权
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奖牌、奖金
奖金可是个人财产!
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现在凑着巴西里约奥运这股风来说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中所获奖牌、奖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
8、配偶是军人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9、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0、债务
欠的债要一起背!
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简而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前老公全款买的房子,属于老公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六年卖了,涨价部分赚到的钱妻子也不能分走一半!
因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妻子想要分走的是房子在结婚后的涨价部分,而不是整套房子的一半,但是涨价部分通常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所以老婆无权分割。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
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延续了一规定。
虽然规定着重要表达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重点是要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因为这部分收益有特殊性,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来说,就是自然增加的收益,并不是因为夫妻结婚后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共同努力产生的收益,妻子自然无权要求分走一半。直白来说,就是这部分增加的价值与妻子无关,而是市场运行规律决定的,这个时候强行分给妻子一半,那么对老公又公平吗?
法律讲究的是平等,公平原则,既然增值与妻子无关,那么她自然不能分走一半。我们仔细看关于增值的分析就明白怎么回事。
房屋市场一直火热,房屋出现增值非常正常,而丈夫在婚前用个财产全款购买的房产,其是所有权人。
根据市场规律,房价会随着市场的供需和经济运行的规律而涨价,有的甚至会翻好几倍,这种增值是自然发生的,不管是老公还是妻子都没有为之付出努力,没有进行人工上的干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而然的发生,所以属于自然增值。
既然是自然增加的,其权益只能归属于所有权人,因为所有权人享有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这里的收益就是自然增加的价值。
在房屋的增值过程中,除了自然增值外还有非自然增值,非自然增值部分在法律上就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什么是非自然增值?
其实,这就是人为努力的结果,是因为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增值部分,比如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改善,劳务管理,因为投入了时间、金钱、智力和劳务而产生了价值增加。
最明显的就是装修,房屋的装修是人为的投入,是夫妻二人在婚后花钱装修,即使全职太太,她可能还会抽出时间去管理装修,跟进进度等等,这也是时间和精力的付出。
这些非自然的增值,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要求分割。
综上所说,老公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才转卖,正常情况下是属于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只有在双方在婚后有非自然增值的动作时,这部分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哪怕是自然封增值,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就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内容不违反法律,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1/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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