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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俩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孩子姓名。几年后,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恢复孩子姓名。日前,湘阴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10月,原告邓英俊(化名)与被告刘漂亮(化名)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邓美(化名),2010年生育一个男孩,取名为邓帅(化名)。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婚生女邓美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邓帅由被告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离婚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生活。离婚后,被告刘漂亮将儿子邓帅接至湘阴县抚养,未经原告同意将儿子姓名变更为Gracy(化名),登记在其外公名下。2018年,原告从湘阴接走Gracy带至四川雅安生活至今。
“近些年儿女均与我生活。而且离婚后,刘漂亮未经我同意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姓刘,这给小帅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不便。”邓英俊将刘漂亮诉至湘阴法院,请求变更小帅由他来抚养,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邓姓。
湘阴法院根据刘漂亮的申请,前往四川省对小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帅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邓英俊一起生活。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生子Gracy由被告刘漂亮抚养,但从2016年起,Gracy一直和原告生活,小帅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其次,虽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帅接走的行为欠妥,违背了被告的意愿,但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根据审理查明的内容可知,小帅已年满8周岁并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变更Gracy由原告抚养的诉请,予以支持。
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的问题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Gracy在浙江、四川上学期间持续使用的是“邓帅”这一姓名,该姓名即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帅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人格象征意义,再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故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Gracy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邓帅”。
法官说法: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对双方及孩子造成2次伤害。
来源:湖南法治报
武汉,九省通衢,位于境内外毒品贩运的重要通道。曾经一度在全国毒品中转集散重点关注地区中榜上有名。在团队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毒品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每年都会经手相当数量的毒品案件。
让人特别痛心的是,经手的很多涉毒案件中都会有未成年人的身影。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大多数是在成年人的直接参与、指导下完成的,且这些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多是老乡、朋友、同学甚至男女朋友关系。这些未成年人往往低龄辍学,闯荡社会,被有心人诱导,扮演着毒品传递者的角色,主要负责收钱、送“货”。原本应该享受天真烂漫校园生活的他们,为什么会走上毒品这样一条不归路呢?
可能很多人会以为他们是因为家庭贫困,为生活所迫。出乎意料的是,在经手的案件中,当中,很多人其实来自条件相当不错的家庭,有的父母是成功的商人,有的是知识分子家庭,更有来自公务员家庭的。只不过这些家庭的共同点是,涉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离异或长期不在身边。这就导致孩子缺少家庭关爱,疏于管教。他们一开始往往出于猎奇的心理去吸食、体验毒品,染上毒瘾后越陷越深,最后沦为以贩养吸的工具。
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从众性和依赖性,自我控制力较弱,尤其对于离异家庭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在贩毒团伙中,未成年人还往往容易被成年人教唆、利诱而协助进行毒品犯罪,成为犯罪工具。很多涉毒未成年人过早离开学校,在酒吧、赌场、夜总会工作,接触的人员复杂,很多有不良嗜好。他们缺乏父母的关心照顾,因此在社会上结交的老乡、同学、男女朋友对其影响很大。这些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一旦沾染上毒品,家里没人给钱,朋友那借不到钱,就会‘以贩养吸’。如果交友不慎,与有吸毒、贩毒等行为的人员相识,未成年人很难抵制教唆与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我的当事人小帆因贩卖毒品被抓的时候,只有十六岁。在被拘留后,一开始是拒绝请律师的,鉴于其是未成年人,办案人员通知了法援中心帮其提供法律援助。会见的时候,我问他为什么不愿意请律师。他吊儿郎当的说,被抓当晚,警察给外祖父打电话,外祖父不愿意来。他们不管我,就算咯,反正我也无所谓。
人跟人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真的是很难,正所谓这个世界没有感同身受,有的只是冷暖自知。其实当时他们被抓已经深夜了,他外祖父也六十多岁了。而抓捕小帆的派出所跟外祖父的家相距百里。他外祖父根本就没办法赶过去。毕竟是小孩子,想不了那么多,只想着怎么没人关心自己。
我告诉他,是他妈妈和外祖父请我来的,爸爸妈妈和其他亲人都很关心他,着急的不行。他一下了卸下冷漠的伪装,可能是情绪压抑了太久,痛哭流涕,很长时间都不能平息情绪。这个帅气的十六岁大男孩,一米八的个头,稍显青涩的脸庞上点缀着与他年龄相符的青春痘,交谈了一下,发现其实是个有些腼腆的大男孩。从三四岁开始,父母离异,与外祖父母相依为命,父母很快重组家庭,他跟着母亲生活,但是在母亲生了同母异父的妹妹之后,小帆感觉自己的处境越来越尴尬。外祖父心疼小帆,也为了更好地教育,在初中毕业将其带到武汉,留在自己身边悉心教养。父母长期不在身边,且两个人工作很忙,组建了自己的新家庭,有了孩子,难免对小帆有所疏忽。
尽管外祖父对他也非常疼爱,但这毕竟代替不了父母的爱,而且由于老人的观念与"00后"存在较大的代差,爷孙相处起来还是有不少问题。来到武汉之后,离开了原来熟悉的朋友,小帆感觉父亲母亲对自己的疼爱越来越少,总觉得在这个世界上是孤身一人,娘不疼,爹不爱,感受不到温暖。人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叛逆。从逃课到辍学,离家出走多次,终日沉迷于网络。外祖父出来寻他,他在家呆不过一两天就又离家出走。经常出入网吧、夜总会等场所,小帆还喜欢上了骑摩托车,更是认识了一批社会上的无业游民,从这些朋友那里,小帆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认同感,得到了心理慰藉,以为终于找到了可以理解自己的人。他像一匹脱缰野马,以网吧、旅馆为家。外面的世界多姿多彩,新奇的事物让人眼花缭乱;在这些所谓朋友的带领下,他第一次见到了毒品并吸食了第一口。“吸食了之后像做梦一样,人不受自己控制,眼睛也模糊了”。
小帆的外祖父是一个退休干部,初次见到他的外祖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由于刑事案件的严重后果,通常关乎自由甚至生命。一般直系当事人碰到了刑事案件后,通常都是慌乱无措,焦虑不已。甚至见过不少了解了案件可能后果之后,当场崩溃的。而小帆已经近七十的外祖父,依旧身材挺拔、精神矍铄,说话条理清晰、温文儒雅。衣服更是收拾的整整齐齐。在讨论案情及办案思路的过程中,始终冷静克制。我当时第一反应还以为小帆跟外祖父并不亲近。后来才知道其外祖父一直对他疼爱,但是,面对小帆的叛逆,其外祖父也束手无策,已经早已料到会出事,但是万万没想到他会去贩毒。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以后,小帆选择了彻底离家出走。身无分文的小帆在离家出走后,更是没有了经济来源,他找到了骑摩托车认识的所谓的朋友大升。大升让小帆住到自己的出租屋里。出租屋两室一厅,长期住着四个人,人不断的走了又来,但是不变的是这些人都是无业游民,没地方住,是大升“好心”收留,而且个个有毒瘾。他们当中最大的也不过二十岁,却已经都有多年闯荡社会的经历。没有工作,手头没钱,又都吸毒,还要上网,日常的吃喝都要钱。在大升的带领下,他们一直从事贩毒的勾当。购买毒品的人打电话给上家,上家将购买毒品的人的电话转发给大升,大升再安排屋里的人送货。
这样的人其实身处涉毒链条的最底层,真的挺惨的。一颗麻果最终卖50块钱,他们可提10块,一般买毒品得人也就十颗左右,账本上看,很多人其实只买两三颗,所以只能维持日常的生活。据团伙供述,钱全部在大升那儿,其他人根本就接触不到钱,要么大升转账收钱,如果当场收的现金也会全部交给大升。实在需要钱,就管大升要,大升给个百把块。
我问小帆为什么要帮大升跑腿送毒品。小帆一脸天真,瞪着无辜的大眼睛说,他提供给我们吃饭和住宿,平时我们吸毒也都是他免费提供的呢,他让我去送毒,我怎么好意思拒绝,再说他又是我们的老大,我们帮他跑腿不是应该的么?你看,孩子的世界就是这么单纯,他觉得谁对他好,他就全身心的回报。只可惜这个待遇父母亲人却无法享受。只能说,这个世界有时候很魔幻。
每天上网,吸毒,偶尔送毒,小帆觉得日子也挺好,不用再被家人唠叨,不用想学习将来那些烦心事,真是乐得逍遥。直到有一天晚上,大升打电话给小帆让他送十颗麻果到楼下交给买家,收了500块钱。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原来买家是公安机关控制下的交付实施人员。小帆配合公安人员抓捕了大升,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5g,氯胺酮52g。
接受委托后,通过沟通案情,我认为小帆构成立功坦白情节,公安人员也出具了相应证明。其后让社区出具其之前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为初犯偶犯。每次会见,都会传达家人对其殷切期望,小帆的态度也有了很大转变,在开庭之前写了一封悔过书,感人至深,让法官动容。
案件的核心要点集中在毒品数量的认定上。小帆被抓捕时交易的10颗麻果,是辩无可辩的,大约是0.91g。关键是后来在住所搜出的毒品能否认定为小帆的贩卖毒品数量。公安机关和起诉书中都认定为小帆的涉案毒品数量,起诉书中对小帆的量刑建议是四到七年。因为按照最高法《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精神,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而对于毒品案件,10g和50g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界限,分界线上下之间,量刑差别极大,根据我的办案经验,50g如果没有其他量刑情节,一般要15年左右,而打掉住所的毒品可能只判一年左右。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一个16岁的少年,他的人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刑期每多一年,对他和家人来说,都有极大的差别。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我认为小帆贩卖毒品的数量为0.91克。从出租屋内搜出来的毒品,不应认定为小帆贩卖的毒品,因此起诉书指控小帆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证据不足,我认为该项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但是法官能否支持我的观点,我也是悬着一颗心,因为有武汉会议纪要的支持,我翻了上百份判决,结果都是将住所的毒品认定为贩毒数量。必须准确提炼出本案的特殊点,才能支持我的辩护观点。
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本案中出租屋为大升承租,小帆只是大升的马仔,对大升承租的屋内的毒品不知情,更不具有支配权。首先该出租房并非被告人小帆所承租,房屋系大升承租的。那么,大升理应对该房屋内的东西承担责任。该房屋与被告人小帆无任何关系,却将毒品认定为小帆的涉案毒品数量,显然证据不足。
其次,小帆对毒品没有支配权、控制权。本案案卷材料表明,在本案贩毒活动中,大升是毒品上下线的联络人,负责联系毒品买家和卖家,所有的事情均由其安排、组织、策划、联络。小帆只是大升马仔之一,所处地位低,无话语权。与何欢等人听大升安排,不能处分毒品。
同时,被告人小帆对房间内的毒品并不知情。毒品由大升直接和上线联络,然后由其去找上线拿毒品。大升什么时候会联系上家,什么时候去拿毒品,一次拿多少毒品,拿什么种类的毒品,被告人并不知情。本案中,从出租屋内搜出来的毒品,被告人小帆根本就不知情。
综上,本案要认定出租屋内毒品为小帆涉案毒品,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这些毒品为小帆所有,才能予以认定。指控书中将他人出租屋中查获的大量毒品认定为被告人小帆的涉案数量,违反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原则,依法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支持我的观点,按照小帆所参与的毒品犯罪数量0.91g进行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一千元。与起诉书中对小帆的量刑建议是四到七年比较,相去甚远,法官也是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折抵掉之前的羁押期限,小帆在判决下达一个星期后便恢复了自由身。愿毒品从此远离他!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环境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孩子,更是为了自己!见过无数的成功人士,因为孩子出事,后悔不迭!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陈盈 杨寒梅
父母离婚,孩子跟爸爸还是跟妈妈?其实,这也要听听孩子的心里话。4月1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11岁的小孩对法官说“想跟妈妈生活”,法院最终裁定抚养权由父亲变更成母亲。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母亲探望儿子多次被拒
据介绍,当事人双方曾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年幼的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时隔四年,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来,离婚后,女方多次希望探望儿子,都被男方及其母亲拒绝。后来,男方再婚,并到外地定居,与现任妻子生育一个女儿,遂将儿子留在老家交给奶奶照顾。而孩子奶奶却迷上了刷短视频,照顾孩子不够周到,男孩在校表现欠佳。
女方得知这些情况,坐不住了,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将儿子变更由自己直接抚养。
庭审当日,11岁的男孩跟着父母来到法庭上。开庭前,办案法官拉着男孩谈起了心,孩子小声告诉了法官,更喜欢跟妈妈一起生活,和妈妈在一起更开心。
庭审中,男方表示,自己到外地创业,男孩由奶奶照顾,对孩子的教育效果不好。但男方也认为,女方目前没有工作,经济能力受限,并且女方如果再婚,继父对孩子不可能比亲生父亲好;而自己勤奋肯干,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则表示,自己父母健在,而且都有稳定工作,自己也在家,能够给孩子更多照顾,自己虽然没有稳定工作,但却在合伙经营商铺,即使再找工作上班每月也会有收入。
“你们双方一直在强调物质条件!”庭审中,办案法官表示,“小孩成长,固然要物质保障,但仅有经济基础是远远不够的,父母的陪伴、关爱和正确的教育是不可或缺的。”
法院:孩子跟谁生活还要听孩子的
庭审中,办案法官走到旁听席上,搂着孩子,告诉他:“今天爸爸妈妈走上法庭,是因为他们都很爱你,争着与你共同生活,伴你成长。你现在还小,正是接受教育的阶段,现在爸爸妈妈已经分开生活,不能共同照顾抚育你,作为小男子汉,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做一个有担当的人,不辜负爸爸妈妈的生养之恩。”
11岁的小男子汉收住了眼泪,点了点头。
法官继续鼓励男孩:“你现在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你可以大胆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你认为怎样对你的成长更有利?在法庭上不要怕,说说你的心里话。”
男孩终于鼓起勇气,当庭说出心里话:“我想跟着妈妈生活。跟着爸爸,爸爸要出去做事,把我交给奶奶,奶奶年纪也大了。如果跟着妈妈,外公外婆可以照顾我,家里人也多,跟妈妈一起生活更开心。”
男方听了孩子的话,沉默下来。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男孩跟随母亲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可以随时探望。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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