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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否影响绩效工资(婚假对工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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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8: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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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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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执行待遇,适应现代医院管理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皖人社秘**号《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和绩效改革实际需求,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程序

1、请假:凡需请假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报请审批后,到院人事科备案,将工作交接清楚,方可离岗。因急事、急病不能先办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次日补办,事后补交相关证明。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者,必须电话续假,返回后应提供有关证明并详细报告原因,否则按旷工处理。

2、销假:休假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回院工作的,请假人应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科室负责人签字,到人事科销假,销假日期以科室签字日期为准。若提前返岗,须在返岗3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否则将按请假天数执行,后期补销假无效。

二、假期规定及批准权限

1、病假:2天以内的,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经治医生填写诊断书并出具疾病证明单,经治科室主任签字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所在科室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批;30天以上的,由经治医生填写诊断书并出具疾病证明单,经治科室主任签字并提出具体意见,所在科室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病假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届时确需继续请假的,需按规定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2、事假(1)一般工作人员事假1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批;3天以上、10天之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10天以上需经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2)一线科室中层干部(含临时主持科室工作人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需经职能管理部门批准(科室副职同时需经科室正职批准),报分管领导知晓;3天以上的经职能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3)行政后勤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事请假的,2天以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分管领导拟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4)党政班子成员因事请假的,均需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干部请假管理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执行。事假不得连续超过20天,届时确需继续请假的,按规定再次履行请销假手续。

3、婚产假:由科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职能管理部门(计生防保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

(1)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产假:女职工领取准生证合法生育的,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基础上,按照安徽省政策规定延长产假60天,难产或剖宫产再延长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不安排夜班,产前产后合并计算产假。产前请假须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3)哺乳假:哺乳期内不安排夜班,哺乳期安排每天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从孩子出生开始12个月。

(4)流产假: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4-7个月流产给假42天,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意外怀孕的不享受此假。

4、丧假:由科室负责人核准后,上报人事科,按事假批准程序和权限执行。当地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天。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除丧假3天外,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5、年休假:按照委政府年休假有关文件规定和金医[2015]121号文件(关于印发《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管理,结合本科室工作,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同时合理安排人员轮休,做到应休尽休,保证年休假制度得到贯彻落实,职工利益得到保障。

上述请假获准后,均需报送医院人事科备案,中层管理人员及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请假,须同时到监察室备案;如医院或科室有紧急事务需要参加的,要服从大局,克服困难,终止假期。

7、因公请假:因公外出(如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或其他活动)须有相关文件通知,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书面形式报监察室备案后方可外出。

8、其他法定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假期待遇

1、病假 (1)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2、事假:(1)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2)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护士10%)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职工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3、婚产假、丧假:

婚假、产假、流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额发放。超出规定天数,按事假执行。

上述假期,工作量绩效不予发放。管理人员连续请假满1个月,当月管理绩效不予发放。

四、其他规定:

1、长期请假及病退:工作人员因重大疾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长期请假或病退手续。长期请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申请病退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它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3、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病事假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科室、部门、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4、各科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返岗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及科室不能如实上报各类请假信息和材料的,每月根据绩效考核系统抓取的数据与人事科收存的请销假材料进行核对,漏报人员,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同时按作风效能建设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旷工处罚标准为日全部工资的两倍。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职工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科内短期调休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对因科室疏于管理、处理不当造成工作人员上班不正常,对工作人员旷工、请假逾期不归隐瞒不报,给予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5、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本《规定》从202*年1月1日起执行,所涉事项及未尽事宜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原《人民医院请销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是否扣发绩效工资,如何扣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是否扣发绩效工资,如何扣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是否扣发绩效工资,如何扣发?

病假、事假等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的,是否扣发绩效工资,如何扣发这一问题,在国家上层相关文件中未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扣发基本工资有具体的规定。对于绩效工资的分配,国家只作出的了指导性原则,具体分配办法一般由单位自主进行分配。各地政府对事业单位工资人员请假、旷工等是否扣发绩效工资,以及如何扣发绩效工资作出明确规定的,少之又少,大多数都是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所以,难免会出现在同一地区的事业单位对病、事假扣发绩效工资有不同的做法。

本人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当扣发绩效工资,这也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扣发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这本身在法律及相关政策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作为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病假、事假工资制度中,必然会涉及到扣发的标准,那么单位扣发的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呢,那就不得而知了。为此,我们不妨可以看一看《广州市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病假、事假等相关绩效工资发放的标准,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制度时,在本地区没有相关政策的,可以作为参考。

1、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2、 请病假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具体标准:

1、 请病假累计满5天不足10天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按照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照95%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按照100%发放;

2、 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按照85%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照90%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按照95%发放;

3、 累计满15天及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按照8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照85%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按照90%发放;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3、 请事假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4、 旷工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6、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是否扣发绩效工资,如何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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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办法出台 婚假产假工资奖金照发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吴忠斌 通讯员 黄榜 报道:为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加强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11月27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假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假期管理、假期所涉问题的把握、各类假期请销办理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处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资奖金照发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的假期类别包括带薪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等。

《实施意见》规定,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均应按照程序向单位申请,并按假期类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微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对带薪年休假管理。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内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应尽量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人员,须经本人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并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的管理。各单位凡涉及到工作人员因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等事宜请假的,应在请假前或请假期满后5天内,要求工作人员根据请假理由分别提供结婚证、户籍或工作证、生育证或生育住院凭证、直系亲属有关依据等。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对事假的管理。工作人员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工作人员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对病假的管理。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因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而又不符合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相关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请假均应实行销假制度和假期公示制度。

当年退休人员应优先安排年休假

《实施意见》还对有关假期所涉的不好把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规定,病假、产假(含护理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天数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因休产假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工作人员带薪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为本人当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挂职锻炼或借用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纳入年休假计划。

对当年退休人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请、销假违纪将追责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实施意见》还规定,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解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市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链接

各类假期有关政策规定

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探亲假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每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每次20天。或自愿两年一次假,每次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每次20天。探亲假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2.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应按程序报批。

工作人员请事假,1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停止工作接受住院治疗的,治疗期间请病假休息的,应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


婚假是否影响绩效工资(婚假对工资的影响)

上海一医院工作人员核检结果异常(正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开展排查)

假释批准后多久能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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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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