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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李轶文 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者简介:曾任职于国企和法院,具有建设工程、公司实务、刑事案件的丰富经验,涉及诉讼、仲裁、债券发行与收并购业务的领域。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去聊一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对于财产处分的相关法律关系。
案 例
甲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丙。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丁,甲与前妻离婚后,丁由其前妻抚养。
婚后数年,甲乙感情破裂,但考虑对儿子丙的影响,不办理离婚手续,决定分居,并签订了《分居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中双方明确了并不离婚,仅仅对于双方的财产做了处理,甲名下的一套房产归乙所有,在乙需要处分该房产时,甲无条件配合。儿子丙的抚养权归父亲甲,乙每月支付相应生活费。
分居一年时,甲突发疾病死亡,没有立遗嘱。甲的继承人为乙、丙、丁三人,但三人对于《分居协议书》中涉及的甲名下但分配给乙的房产的权属产生了分歧,丁认为该房产仍是甲的财产应当作为遗产,由三人依法继承;但乙认为该房产虽未办理过户但已经归属于其个人财产。
三人对该房屋的权属不能达成一致,丁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该房产为甲的遗产,并依法继承。丁提出的理由是甲乙未离婚,该《分居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因此没有效力;且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房产中一半仍属于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丁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但二审法院却未支持其主张,确认该房产属于乙的个人财产。因何形成这样的判决呢?我们来具体分析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该案中《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究竟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性质,还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呢?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明确表示了为不给儿子丙造成伤害,选择以分居的方式解决双方感情破裂问题,这种“离异不离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方式。由此可见,甲乙双方并没有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双方未办理离婚,但并不影响这份协议的合法有效。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甲乙双方签订这份《分居协议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对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权属的确认,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呢?
丁在本案中认为,该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分割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作为身份法,旨在调整规制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财产关系也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调整的是仅限于因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更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
法院认为,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本案中,甲乙所签协议关于该房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未涉及家庭外部第三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物权法应作为补充。
乙是否有权处分仍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
二审法院认为,甲乙所签订《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该房屋归乙方一人所有,虽然登记在甲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
实践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房产会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并不影响双方对该房产相应共同所有权,这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婚姻法》也认可了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对于双方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只要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这样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处理夫妻名下不动产权属发生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动产物权变动及是否牵涉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可简单以产权登记作为唯一依据。本案中,甲乙双方明确将该房产变更到乙名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是事实物权人,应当予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为何会是《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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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婚姻中有说不完的是非,道不尽的恩怨。许多人从婚姻中享受到了幸福,也有不少人被婚姻折磨得死去活来。婚姻给不少人增添了奋斗的力量,使他们的人生成功;也有不少人的事业毁于婚姻,葬送在男女之情上。
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相敬相亲,同舟共济、皓首偕老,“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千百年来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美好憧憬和理想。因为恩爱和睦、幸福美满的家庭,是人生旅途的温馨驿站,是事业兴旺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源泉。
但是,处于社会变革中的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是一些困惑和烦恼,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负面影响侵蚀着人们的思想,“包二奶”、婚外情等现象屡见不鲜……
在这个喜欢成名成家的社会里,我们发现人人都说婚姻是门学问,可是却从来没有人敢称自己为婚姻导师。因为婚姻不是科学!因为幸福的婚姻生活不可复制。
婚姻是两个人的联姻,婚姻似乎与战争有不解之缘。
从古罗马的斯巴达克斯年代开始,每当战争和革命的硝烟散尽,人们渴望娶妻生子的愿望便油然而生。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多年战争时代的结束。城乡内外各类娶妻、休妻、退婚、再嫁等婚姻案件急剧增加,人民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来规范。
而起草这部婚姻法典的重任就落在了曾经犯过“左”倾冒险主义路线错误的王明身上。
王明时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种法律和法规。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做事之前,先得引经据典,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充分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资料。他还自己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那一代人对法律的执著精神让我们今天想来都动容!但,那是很久远的事了!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这部8章27条的《婚姻法》。毛泽东随即发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了!
毛泽东当时讲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从那一天起,这部《婚姻法》在中国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开始修改。无论是1980年9月10日的修改、还是2001年4月28日的修改,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并无大的变化!故有海外评论家称,这是毛泽东时代唯一的一部货真价实的法律。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为何会是《婚姻法》?
我们应该记住王明对新中国法律事业的贡献,而不是因人废事。
1950年婚姻法实施了,需要在全民中广泛普及。那时的人们就明白普法最好的方式就是找个“形象代言人”。这个代言人不是明星大腕,也不是高官贵妇,广东一个和木头人成婚的农家姑娘江秀清成了最佳人选。
1951年,中南区土地改革展览会总馆在番禺市桥三八市场展出。其中有江村贫农江清秀被迫嫁‘木头夫婿’的实物,打动了参观者的心。连乡地主婆林金意的儿子苏尚美,在7岁的时候就死了。可是她却偏偏要说她儿子成了“仙”,并自称“仙姑”,做了一个代表她儿子的木头人,胁迫水历村的一个17岁农民姑娘江清秀嫁给木头人做妾。可怜江清秀在她家,白天粗重劳动,晚上伴着木头人睡觉。好不容易熬过了7年。民间说,江清秀被迫“嫁鬼”,做了“鬼娘子”。共产党来了,她同贫苦大众一样得到了解放,自由恋爱,建立起幸福的新家庭。这正说明了“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使鬼变成了人。”(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番禺历史大事记(1949年10月—1978年12月)》,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有短短51个法条,与那些动辄300多个条文的重要法律相比容量差很多,尽管当下中国婚姻法学值得一看的教材少之又少,但现实生活,婚姻关系确实是个难题。
对婚姻法,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那就是:案件之多、民众之关心与法学研究之不足、法律条文规定之粗疏并存,这导致现实中离婚案件绝少错案,因为“感情确已破裂”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潜条件。
第一部婚姻法一用就是30年。
30年过去,1950年《婚姻法》的有些条文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内,面临着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例如,结婚年龄规定得偏低(男20岁,女18岁),允许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条件过宽等。
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天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二部《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并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而彻底废除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中表婚”。
青梅竹马的一对表兄妹,同在南方打工时偷尝禁果。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两人欲登记结婚。民政部门以“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以保障其子孙后代健康”为由拒绝。女方做绝育手术后再去登记仍遭拒绝,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起诉婚姻登记部门。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两原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2008年12月11日《农民日报》)
许多网友认为民政部门不人道,人家都结扎了还不允许结婚?也有人从法律上分析民政部门的合法性。可谓“众人纷纭说不一”。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登记时需提交“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说,只要你不主动声明是近亲,事实上是没有人管的。难道这两个表兄表妹会傻到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是自己近亲不可?我知道有表兄妹结婚的好几对,而且还都生下了孩子,好在孩子都还正常。再说,你就是生个傻子也没有管,因为婚姻是自己的事。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将结婚与生育联系到一起呢!
时光飞逝,20年沧海桑田!
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家庭财产迅速增加,而1980年《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对个人权利、经济利益的基本保障,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即2001年《婚姻法》。
很多人以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不止一位朋友向我抱怨,我又不离婚,为什么要学习婚姻法?
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良民”,洁身自好,一辈子可能都不会与刑罚、行政处罚和毒品发生什么关系,所以这方面的法律知道一点就足够了。但作为一个公民,婚姻法却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为每个人都要走进婚姻的城堡,结婚生子,为人父为人母,所以我们都在自觉不自觉地遵守着婚姻法的规定。有些人可能很不以为然,您这话是不是以偏概全,说大了点?我是独身主义者,是不是不受婚姻法的约束?
要恭喜这些较真的朋友,他有独立思维。但不好意思,你仍然受婚姻法约束,因为我们不能像孙悟空一样从石头缝隙中蹦出来,所以每个人都会有父母和亲朋,如果说我们有一天离开这个世界,还会多多少少遗有一定的财产,就要发生继承关系,这些都要受婚姻法来调整。因为我们这部婚姻法正确的称呼应该是“婚姻家庭法”,它不只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且涉及到家庭关系,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截至同年2月28日,共收到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这是我国影响最为重大的一次法律全民讨论之一(另一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意见191849件,创历史记录)。
当时就有人建议将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法》,认为叫《婚姻法》容易误认为这部法律只调整夫妻关系,实际上该法“除调整夫妻关系以外,还调整家庭关系”。
有人则建议,法的名称不作修改。因为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在可改可不改的情况下,保留原有法的名称为好。当然,后者观点在论战中占了上风,这就是我们仍然叫《婚姻法》的原因。
2001年《婚姻法》的立法过程,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
人民日报总结为:
■ 一是来信多。这是近几年来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收到来信数量最多的一次。■ 二是范围广。工人、农民、学生、教授、军人、公务员等社会各界都对婚姻法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热情高。有的逐条对婚姻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见;有的另行草拟了婚姻法全文;有的连续多次来信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来信后又专程到北京向立法工作机构的同志当面陈述意见。■ 四是意见广泛。可以说对婚姻法修改的大多数问题都提出了意见,对有的问题提出了多种意见和建议。(2001年4月23日《人民日报》)
也难怪民众如此关注婚姻法。因为婚姻是人类永久的话题。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2020年将是我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70周年。近70年来的中国婚姻家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社会性决定了婚姻纠纷的复杂性,特定时代的婚姻很容易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婚姻案件也不单是简单的法律诉讼,更深深镌刻着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法律观念。
婚姻的根源是爱情,婚姻的表现是责任、忠诚和信任,要得到美满的婚姻,还是先精心地维护我们的爱情吧。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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