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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开公司离婚怎么办(婚后开公司,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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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7: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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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辽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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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家族企业怎么分#企业法律顾问

吴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丈夫吴广军称二人婚后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其实吴广军不同意离婚最大的原因是想家上千万的资产。

原来吴广军的父亲多年前就开了一家建筑材料制造公司,在和恒媒登记前吴广军就子承父业了,接手了吴家的公司,接手后赶上了经济形势利好,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好。吴广军开始转向投资领域,二零零三年他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在南京投资结婚后建筑材料公司持续盈利,在香港投资公司也获利颇丰。

夫妻离婚时,家族企业怎么分#企业法律顾问

离婚案进入到宋城以后,何媒提出无父的公司,吴广军在香港创业办的投资公还有吴广娟聚成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对于二人财产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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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认为婚后吴广军在香港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红,以一对吴家公司的增资的一千万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由于此有五家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的股东分红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是孟长军,关注我,您身边的孙律师。

微普法|夫或妻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微普法|夫或妻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除了现金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财产,比如股票、债券等,而对于注册公司的夫妻而言,公司股权也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那么,夫或妻一人注册公司,离婚时,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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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人注册公司,离婚时,配偶能否分得一半股权?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 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基于公司人合性特征,其他股东不愿离婚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股东股权,则股东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其他股东购买股权的对价的一半可以分给配偶。

因此,夫妻离婚,对于股权的分割,可以是股权分割——配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可以是股权对价的分割——股权转让款的一半分给配偶,配偶不成为公司股东,以此避免配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还要和前夫/妻共事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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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判决,魏某与李某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终审法院认定涉讼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且一审时魏某已经发出告知函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就其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部分股东回函同意转让且不购买,其余股东在判决前未予答复,法院认为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判决二人平均分割股权。在当事人自己或法院给其他股东发函征询购买意见后,只要其他股东不购买,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割股权,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在(2013)浙民提字第121号案中,柳某与王某甲系夫妻,赛达公司系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柳某持有公司33%的股权。一审法院认定赛达公司33%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因柳某未征得王某甲同意,擅自将该股份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女儿王某乙,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柳某应少分财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赛达公司33%股权中18.15%的归王某甲所有,柳某分得 14.85%的股权。不过,王某甲提出,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整体股权归属一方(另一方获得折价款,而不是分割股权)。对于王某甲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分割股权的方案属法院自量范围,直接分割股权并无不当。

在(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案中,章某与陈某甲离婚,章某要求分割陈某甲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银鼎公司100%股权,而陈某甲则要求直接按股权价值分割现金,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关于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规定,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由于本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如何分割股权,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未判分割股权,而是按照双方在一审达成一致的股权价值,给予原告股权折价款补偿。

可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股权,其他股东同意,则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但出资购买,则配偶可以分得股权转让对价款。如果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既可以径行判决分割股权,又可能按股权对价分割。

为了不因股东离婚造成公司控制权旁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当公司股东发生离婚、需要分割股权时,夫妻二人中只能一人担任公司股东,且这个人选应当至少有1/2的股东同意,该离婚股东没有表决权。如此,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离婚股东配偶进入公司。


部分节选自《股权实务精要20讲》

“全职妈妈”离婚,获20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 , 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

近日,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王某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 1 间。原、被告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王某200万元。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实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本次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以事实说话,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主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适用条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近年来全职太太越来越多,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法律对婚姻的保障也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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