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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丈夫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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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7: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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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销吗?来看梅州这起案例

男子婚后才发现配偶在婚前已患有精神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梅州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撤销纠纷,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2015年初,家住五华县的阿芸(化名)经有关单位核发《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申请病种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7月,阿芸与五华男子阿锦(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2月,阿芸因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分裂情感障碍。

阿锦认为阿芸婚前隐瞒病史,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阿芸办理了结婚登记,遂于2021年底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同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拟证明阿芸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并诉称婚前其对阿芸患有精神病史不知情,直至阿芸在婚后因病住院诊断和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提交特殊门诊专用证证明后,才得知阿芸早在2015年初之前就患有这一重大疾病。另外,阿芸本人未提出答辩意见,但其监护人表示同意阿锦与阿芸离婚。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锦与阿芸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阿锦在结婚后阿芸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时才得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阿芸在结婚前已领取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而在婚后不足半年再次发病时阿锦才知道阿芸的精神疾病情况。阿锦在2021年2月得知该事由之时至其起诉之日间未超过一年,现阿锦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方于2020年10月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可撤销婚姻,故阿锦要求撤销其与阿芸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婚姻撤销制度,为保护配偶的知情权等权益,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禁止与无效事由。

对于因隐瞒重大疾病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如果重大疾病发生在婚后的,不享有撤销权。二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同时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若想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如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再以配偶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三是撤销婚姻必须以起诉方式解决,即当事人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等其他单位主张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主张该权利,由法院通过裁判来撤销婚姻。四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的财产争议或子女抚养争议,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五是《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徐冰琪

【作者】 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婚前丈夫隐瞒精神病,女子怒告民政局法院怎么判?

婚前丈夫隐瞒精神病,女子怒告民政局!法院怎么判?

2014年7月28日,黄女士与刘先生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不久,黄女士就发现刘先生精神有问题,后经过了解,得知早在结婚前,刘先生就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且至今未治愈,且具有暴力倾向,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无端就要对黄女士进行一顿殴打。

刘先生自与黄女士认识知道结婚后,一直都没有将其是精神病人的事实告知黄女士,黄女士认为她所遭受的巨大痛苦,和登记机构当地民政局有脱不了的关系,于是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既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机构不能登记离婚,那是不是说明,黄女士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呢?

婚前丈夫隐瞒精神病,女子怒告民政局!法院怎么判?

当地民政局表示无辜,认为其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其在监誓人面前签署声明书,完全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结婚的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只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合法性及结果依法进行行政审查和确认,然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签发婚姻证书。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尊重当事人结婚权利,进行书面审查,口头询问,无须进行实质审查。这件事完全是因为刘先生隐瞒精神病事实而造成的,黄女士认为婚姻无效,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刘先生。

婚前丈夫隐瞒精神病,女子怒告民政局!法院怎么判?

经历几番波折,近日,案件终于有了定论。终审法院认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本案审查的是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至于黄女士与刘先生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则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从民政局提交的现有证据看,黄女士与刘先生结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上述规定,民政局已尽到审查、询问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妥。

3、《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刘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政局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等有权的专业机构予以确定。本案中,黄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先生系智力残疾三级。对于该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黄女士既没有提交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交有权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诊断认定材料。此外,从现有证据看,刘先生明知其系智力残疾三级,却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告知民政局有关情况,黄女士也无据证明民政局了解有关情况。因此,黄女士以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为由要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辽02行终207号、(2016)辽0203行初41号、(2018)辽02行终286号

男方婚前隐瞒患重大疾病 这起婚姻撤销案件为何引热议?

携手感情稳定的恋人步入婚姻的殿堂,腹中还孕育着二人爱的结晶。谁料领证后,丈夫主动告知罹患艾滋病多年。

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在民法典实施前这段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那么,想离婚的妻子怎么办?

男方婚前隐瞒患重大疾病 这起婚姻撤销案件为何引热议?

宣判现场。

1月4日,2021年第一个工作日,一场法院的判决冲上热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宣判了一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该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案件起因】

丈夫婚后坦白患病数年

她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经上海闵行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江某主动向妻子坦白,他已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依然让她无法接受。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告诉李某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这些都不是问题,如果有不好的结果也不要告诉她。

对此,李某则表示江某没有说过自己患病不适合结婚。

男方婚前隐瞒患重大疾病 这起婚姻撤销案件为何引热议?

原告李某、被告江某于202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

此前,按照原来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事实上,患艾滋病能不能结婚一直存在争议。但从相关法律来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许莉接受采访时表示。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前,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判决理由】

“隐瞒”成本案关键

并非歧视而是保护知情权

由于该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男方婚前隐瞒患重大疾病 这起婚姻撤销案件为何引热议?

法官认为,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宣判前,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许莉表示,“本案的关键还是在于男方婚前‘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民法典其实也是保护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被隐瞒一方可以因此提出撤销婚姻”。

【焦点热议】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有权主张索赔维权

对此该事,多数网友赞成这样的观点: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这起案件判决,并非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并不影响社会以平视眼光继续关爱艾滋病患群体。

部分网友称,本案的关键是男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按道理就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另一方有权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还有网友认为,该案中的原告李某有权向被告江某要求赔偿。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这部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网友称,具备韧性的婚姻关系,无不建立在真诚信任的基础上。如民法典第1043条创新性地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则认为,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家庭成员而言,起到了思想指引、行为导向和制度约束的作用。

【业内解析】

关于疾病告知和婚姻撤销:

从民法典中看艾滋病防治

去年11月18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其官方微信号中就“从民法典中看艾滋病防治”进行解析。文中称: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保障权益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此,也将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问题。这次我们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条款来深入探讨一下。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需要注意: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年内提出。

第一个关键词“重大疾病”。由于医学不断进步,重大疾病范畴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那么,艾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无论从对感染者个人的损害和对家庭的影响看,还是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危害看,还是从艾滋病预防治疗技术的发展阶段看,以及从国家的重视程度看,在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艾滋病毫无疑问是“重大疾病”。

第二个关键词“结婚登记前”。自2003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即强制婚检制度)不再实行。对于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样的疾病需要告知?社会存在不同看法,但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来理解,基本认为疾病告知是双方的个人权利。而民法典则在强制婚检制度和自由告知之间平衡了一下:重大疾病应该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第三个关键词“如实告知”。这个内涵就丰富了,简单的情况告知,可能就只是疾病名称、症状和进展等,复杂的告知就可能涉及很多细节,例如是否能治愈、是否会传染、是否会遗传、是怎么患病的……内容越多问题越复杂,这也是部分艾滋病感染者不希望婚姻的另一方知道疾病情况的原因,于是就选择了不告知。民法典施行后,不告知就会成为有过错的一方,无过错一方即可提出撤销婚姻。

第四个关键词是“一年内提出”。无过错一方要在什么时候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的规定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也就是说,打算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是不能逾越这个时间的。当然,如果对于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民法典尊重婚姻自主,认定婚姻有效。

关于法律责任。或许有人认为,撤销婚姻就撤销吧,也没有什么影响。其实不然,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在法律上,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双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关系。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作为不如实告知的有过错一方,是要付出巨大经济代价的;而且,如果一方因另一方未告知而感染了疾病,就属于故意传播的范畴了,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刑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也有人会认为,这种告知是不是侵犯了患病一方的隐私权?社会主流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隐私权应让位于知情权。因为在共同的家庭内生活,夫妻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密切接触,无论是对保护当事人权益还是提高优生优育来讲,彼此坦诚、信息充分都是重要前提。

从以上可以看出,民法典中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条款,对推动解决我国艾滋病防控中感染者配偶告知这一难点或许是一个重要突破口,能促使艾滋病感染者履行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

当然也要看到,还有一些技术细节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合理解释和不断完善,例如,怎样保障感染疾病一方的隐私权?告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证明已经告知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法律涵义如何界定?……但无论如何,对于艾滋病感染者配偶告知而言,可以说又增加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封面新闻 王萌 综合人民网、《上海法制报》、“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中国疾控艾防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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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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