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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带人走要通知家人吗(纪检带人用走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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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6: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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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怀化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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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也普法丨谈谈“聚会”之路上的纪法知识


追剧也普法丨谈谈“聚会”之路上的纪法知识

  电影中,南方某城市,盗车贼周泽农在与对方团伙的火拼中误杀一名警察,警方悬赏30万元捉拿凶手,周泽农逃亡途中,女伴刘爱爱、好友华华、妻子杨淑俊等人互相利用,合作、欺骗、隐瞒、伤害、怀疑、憎恨……各色人群,相继卷入一场聚会漩涡。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今天,让我们一起谈谈《南方车站的聚会》路上的纪法知识。

追剧也普法丨谈谈“聚会”之路上的纪法知识

  关键词1:窝藏罪

  刘爱爱帮助周泽农躲避警察的追捕,后又成功举报,能否构成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某人有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为将逃犯周泽农抓捕归案,在车站、闲置空屋等区域布置警力,进行地毯式搜索,而刘爱爱却在车站帮助周泽农逃跑,成功避开警方追捕。最后,刘爱爱在一家面馆里举报了周泽农,但刘爱爱的行为依然能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窝藏罪,不过在量刑上可予以酌情考虑。

  纪法小问题:党员刘某的儿子涉嫌抢劫犯罪在逃,刘某明知儿子被公安机关追捕,仍为其提供钱财,并为其购买车票帮助逃匿,后刘某因犯窝藏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身为党员的刘某,是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本案的刘某在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爱家人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不等于溺爱,更不是纵容,扭曲的爱只能是害人害己。

追剧也普法丨谈谈“聚会”之路上的纪法知识

  关键词2:搜 查

  杨淑俊与丈夫周泽农多年未见,也未参与丈夫的违法犯罪活动,她是否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搜查?

  抓捕周泽农未果,刑警队重案组刘队长带人到杨淑俊家中进行搜查,希望能在杨淑俊这里得到一些周泽农的线索,然而杨淑俊在此过程中却存在抵触情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纪法小问题: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监察机关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是否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他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是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种重要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

追剧也普法丨谈谈“聚会”之路上的纪法知识

  

  关键词3:检举举报

  如果公安机关在公告中没有高价码的悬赏,群众发现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后,是否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由于周泽农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公安机关一直未将其抓捕归案,便通过电视、传单等媒介发出悬赏通告,并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举报人奖励30万元。如果没有高额悬赏,有人发现周泽农行迹的相关线索,是否也应该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纪法小问题:群众对身边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的哪些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监督是最好的爱护。党员干部只有正确对待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才能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稳致远。

追剧也普法丨谈谈“聚会”之路上的纪法知识

  关键词4:责任追究

  在面馆里吃面时,刘爱爱趁着点面的功夫报警,周泽农发觉后,便立马拔枪逃跑,后被警察在湖边击毙,“7.18团伙盗窃电动车案”告破。周泽农死后,他生前所涉嫌的盗窃、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行为,是否还要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周泽农已死亡,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则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法小问题:党员王某某触犯刑法后意外死亡。那么,对于王某某是否还应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对于王某某的情况,应由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王某某作出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河南省辉县市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他为什么被处分 | 以案说纪之群众纪律

  • 【《条例》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典型案例】

“保护伞”难保自身

2018年12月23日,盘州市公安局旧营派出所教导员管靖被开除党籍。

2008年至2015年期间,社会人员杨某、蒋某某等人在盘州市羊场乡境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管靖任原盘县羊场派出所副所长,主要负责羊场乡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2012年9月,杨某、蒋某某等人在羊场乡粮仓仓库开设的赌场被管靖带人撵散。为顺利开设赌场,蒋某某与管靖商定,管靖为蒋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每月给管靖“好处费”30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管靖通过慢出警、安排协警通风报信等方式,为蒋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帮助其逃避处罚,分三次收受蒋某某现金共计9000元。

经盘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盘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管靖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3月31日,经盘州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管靖降低两个职务层次,明确为办事员,调至盘州市新民镇工作。

  • 【分析点评】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但黑恶势力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滋生黑恶势力需要一定的社会土壤。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根本原因在于有“保护伞”为其撑腰。

杨某、蒋某某等人在盘州市羊场乡境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管靖作为时任羊场派出所副所长,承担着维护本地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责任,但在群众举报或110指挥中心通知出警抓赌时,他不是严查快处,而是通过慢出警、向黑恶势力通风报信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其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必须予以严惩。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难以扫净。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深入推进,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同黑恶势力划清界限,坚决同各种黑恶势力作斗争,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来源:六盘水日报)

叶婷事件,还原细节全貌,六个疑点,七个诉求,别被一叶障目

#头条创作挑战赛#

作为一名旨在传播正能量的作者,今天必须为“叶婷事件”说点什么……

12月5日,抖音账户名“叶婷”的河南杞县籍女孩叶冰艳,在网上发布实名举报信息,称“父亲被打死,打人者至今逍遥法外。”引发强烈关注。

叶婷事件,还原细节全貌,六个疑点,七个诉求,别被一叶障目

“叶婷”实名举报视频截图

一天后,叶婷家人发布《寻人启事》称叶婷失联;再一天后,网络有视频显示,叶婷被“找到”,但精神状态异常。

目前,官方前后发布了两则通告,叶家人也两次实名举报,还有诸多的文案和照片。但事件的整个过程,似乎依然显得扑朔迷离。

罪恶藏在谜题之下,真相就在推理之后。当我们把整个事件梳理出来,拨开层层迷雾,也许能一探究竟。

事件发展的时间线

2021年6月29日,河南开封杞县发生一起伤人事件。案件详情取自2022年12月8日联合调查组最新通报。核心要点是:伤人事件属实。参与者是两人还是三人,存在争议。警方出警后的执法过程存在疑点。

叶婷事件,还原细节全貌,六个疑点,七个诉求,别被一叶障目

图片源于联合调查组官方通报截图

2021年7月13日,杞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介绍了案情主要经过,对比来看,与后面的通报基本一致。并表明,在次日凌晨已接警,并于6月30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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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杞县警方通报

2022年8月26日,“叶婷”账号发布文本视频(疑似存在不实信息)。文本中提到三个要点:称“当天报警公安机关未出警、无出警记录仪、行政不作为,导致嫌疑人二次拿凶器伤人。”被害人一家疑似多次遭到恐吓。有人多次威胁,要求和解,疑似向纪检委举报未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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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叶婷”抖音账号

2022年8月29日,“叶婷”账号再次发布四页的实名“举报信”(疑似存在不实信息,不便贴图)。主要包括:据目击者口头叙述,刘某彦参与打斗,疑似遗漏了嫌疑人。指出嫌疑人可能使用了凶器,但未被调查清楚。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嫌疑人存在致伤时间不清、过程不清、手段不清,未主动拨打120等情况。承认派出所出警,但指出执法程序有问题,并要求公示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加油站视频为据,指出村支书侯某曾开着面包车拉着一车人赶赴案发现场。引用刘某艺邻居的说法,指出嫌疑人变卖10万元家产,到北京找人,并威胁受害人一家。

特别声明,以上信息均为“叶婷”账号发文,尚不能证实信息的可靠性。而行文中,“叶婷”也提及部分信息是从别人口中听说的,部分信息是自己推测的。

12月5日,叶冰艳以实名方式,叙述了自己父亲被害的过程,基本和警方通报符合。但声称“刘青彦至今逍遥法外”,自己一家在外漂泊一年有余。关注要点:实名举报中,与8月29日的文章对比,此处只提及了刘青彦疑似参与行凶的问题。另外,视频中使用文本提及“一周年祭日”,疑似并非当天所写。

12月7日,网上出现一张寻人启事,称“叶婷”于6日上午,被七八名男子夺走手机,强行带走。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事已立案调查了,现在也很重视。”

12月8日晚,网上流传视频,“叶婷”及家人街上跪地“申冤”。叶婷喊出“救我”“关我5年”等话语,并脱掉自己的裤子,精神状态异常。家人在哭喊“给人吓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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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婷”疑似精神不正常

随后,其二姐再次发出实名回应视频,称在未接到通知或手续的情况下,“叶婷”被取保候审,并称“叶婷写保证书”,还对相关手续和做法提出质疑。同时,还提及“叶婷”相关举报视频被强行删除(目前该账号相关视频确实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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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婷”二姐发布实名视频

值此,事件的整个经过梳理完毕。我们来详细解读其中的疑点。

本案中的诸多疑点

关于这起引发轰动的案件,无论是官方通报,还是“叶婷”及家人的自述和文本,都存在一些疑点:

疑点一:打人者几人?根据12月8日“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发布的说明,指出“刘某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为不实信息。而“叶婷”举报信中称,根据目击者叶某旗、徐某立的叙述和录音,可证实刘某彦疑似参与了殴打。这是“叶婷”多次举报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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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杞县联合调查组通报

目前来看,刘某彦到底有没有因涉案被拘留调查,官方的通报没有明确说。但从前文看,此案已侦查结束,通报的是刘某艺、刘某见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派出所,据此判断,目前锁定的凶手应该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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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杞县联合调查组通报

疑点二:叶父遭受殴打的过程?据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公安局接警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2时36分,并随即立案侦查。但“叶婷”于2022年8月26日的发文,却称“未出警”。8月29日的发文,则称“案发过程有人报警,派出所出警了”,但未将相关当事人传回派出所,就收警回去了,间接导致了后面的悲剧。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叶婷”被带走的原因之一。

可以看出,“叶婷”的说法是有出入的。但问题的核心是,警方在案发过程有没有出警?案发过程到底发生了什么?

从警方前后两次的通报来看,是没有出警的,双发厮打后,是被他人劝开了。而叶父,是在23时左右,由邻居发现倒在路边昏迷不醒,被送回家的。而后,出现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

7月7日,叶父在事发9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的死亡原因为:被别人殴打、踢、拧、咬或抓伤。而在“叶婷”提供的诊断中,包括了:脑疝、重度肺炎、脑梗死、多脏器官功能性障碍,以及血肿、脑挫伤、出血、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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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洪青死亡医学证明

据此来看,叶父的死亡确与遭受殴打直接相关,并由此引发了脑疝、脑梗死、重度肺炎等基础病,最终遗憾离世。但以上,尚不能证明其遭受了钝器、锐器的伤害。

较大的可能性是:叶父被人殴打后,被人劝开,在回家途中出现昏迷,晕倒在路边直至被邻居发现。因为,如果当时就出警了,村子里肯定都知道了,叶父家人也应该得到消息了。而作为当事饭店和承办宴席的许某力也肯定会很清楚。无法求证的是,叶父在离开后,有没有遭受“二次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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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家人祭拜

疑点三:村支书参与没有?据“叶婷”的说法是,刘某给村支书侯某打电话,叫来了一车人,并说有加油站的监控可以证明。而联合调查组,在通报中表示“侯堂村支书参与殴打,公安机关未处理”为不实信息。

实际上,“叶婷”只在2022年8月29日的发文中,提到此事,后面的视频举报中也未提及,也没有列举目击者或口供,所以尚不能完全取信。而这,也是“叶婷”被带走的原因之一。

疑点四:“叶婷”一家是否遭到威胁?在官方通报中,未提及相关内容。而“叶婷”在多次发文中,提及的威胁、恐吓也大多是“放出狠话”的说法。依据笔者在农村的经历,对于“放出狠话”的说法,我是比较相信的,这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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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家视频监控画面

但“叶婷”在两次发文中,言语不详的提到一些说法,诸如:“上级”找到家要求和解,“拖压时间”,“推卸责任”,刘某艺家属“变卖10万块钱”到北京找丈夫在某某国家机关上班的记者老表等,不能说一定是假的,但存在“道听途说”和“错误引导”之嫌。这些,也是“叶婷”被带走的原因之一。

疑点五:“叶婷”怎么被带走的?这一点,其实从联合调查组的通报中,可以得到答案。她是因为歪曲事实、发表不实言论、误导舆论等原因,在男友在场的情况下,被公安民警带走的。

被带走的原因,前面提到了几条,我个人认为,更多的是8月26日、29日的两篇文本中,存在太多揣测性的说法,且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另一个就是,看过原视频的都知道,诸如“家里没有当官的”“刘某彦至今逍遥法外”等说法,确实存在误导舆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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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家人发布的寻人启事

在此,我要申明一点,我个人并不能断定“叶婷”所说的就是一定是假的。但实名举报,还是要以事实和证据作支撑,诸如“听说”“放出狠话”等没有实打实的证据的内容,一定不要出现在举报中。

疑点六:“叶婷”遭遇了什么?当看到“叶婷”被找到后的视频时,我有一个大大的疑问,她到底发生了什么,才会出现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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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婷”(白衣服)出现异常举动

首先,“叶婷”被带走,是基于网上发布信息可能存在不实的问题,这本身没有问题。但一天后,“叶婷”又出现了,相关的视频也被删除了,是不是说明问题已经解决了?但她为什么一夜之间派若两人?

在“叶婷”二姐的实名举报中,提及8日下午接到李局长电话,说要把“叶婷”送回家,并在约好的地点见面。从网传视频来看,也确实是在大街上,使用的也是私家车。按理说,如果是正常的带走调查,那么接人应该去派出所,并履行相关手续,这一点需要当事方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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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婷”二姐发布的声明文本

另外,根据二姐的说法,“叶婷”是被取保候审的,并签署了“保证书”。后者可以理解,如果确实发布了不实信息,一般也会要求写一个“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前者,也是二姐质疑的是,谁给她取保候审的?相关方面未作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在联合调查组的通报中,提及警方多次与家属沟通。此次,“叶婷”被带走,虽然事出有因,但也应该是以耐心解释、劝导说服为主,为什么“叶婷”会明显出现精神异常的状态?人放了,说明她没有涉嫌违法犯罪,怎么会被“吓傻了”?她在接受调查的时间里,到底经历了什么?这一点,公众需要一个真相。

以上种种疑点,让大众对本案高度关注,也希望相关方面,能尽快给出一个答复。这里面,不仅是叶父的案件,还包括“叶婷”的相关遭遇。

一名普通老百姓的诉求

在梳理了案情和疑点后,我想代表我个人表达一些诉求:

从“叶婷”诸多视频的诉求,网友的质疑来看,主要需要关注的问题包括:①刘某彦是否参与了殴打?②是否使用了凶器?③村支书候某是否带人实施了“二次殴打”?④相关人员是否进行了恐吓,并有人威胁、劝导和解?⑤有没有外力介入,导致案件审理缓慢?⑥“叶婷”是否应该被带走调查,并遭遇了什么?

①关于“叶婷”在多次实名举报中提及的问题,特别是在官方通报中没有提及的方面,以及有出入的方面,希望能够给大众一个相对全面的回应。特别是关于叶父的致死原因、出警记录、相关人员是否参与等问题。

②关于叶父案件,建议最好做“提级审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点,建议最好是交予异地办案。我个人坚持支持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③鉴于“叶婷”当前的精神状况,建议开封市妇联能接入关注,提供必要的心理服务,防止新的悲剧发生。

④对于“叶婷”在调查期间的遭遇,希望有关方面能积极关注,对于执法程序、执法手段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展开相关调查。

⑤鉴于叶家人多次在网络上实名举报问题,已经造成了全民的广泛关注,建议上级纪委监委、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能够按照职权划分,视情介入调查。

⑥基于当前造成的舆论影响,希望成立更高层级的联合调查组,以最快速度查清事实真相,将凶手绳之以法,还百姓一个公道。特别是,“叶婷”的遭遇问题,要早日廓清群众的质疑。

⑦基于叶父案件和“叶婷事件”的后续影响,建议相关案件最好能够公开审理,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此处,我还想啰嗦一句,个人在梳理此次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感触:叶父案件距今已经过去近一年半了,由于牵扯人命,这个调查事件不算太长,相关嫌疑人也一直在收押。但在叶家人看来,凶手一天没有绳之以法,一天就是无尽的煎熬,这是可以理解的。作为执法机关来说,积极安抚好受害人的情绪,是职责所系,理应积极帮助。对于受害方来说,也要防止被各种小道消息所干扰,以至于冲动之下,做出一些不太理智的事情。

叶婷事件,还原细节全貌,六个疑点,七个诉求,别被一叶障目

“叶婷”一家人

作为此文作者,我理解和支持受害人实名举报的做法,但也提醒受害人,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防止出现误导性言论。

作为一名公民,我坚决捍卫公民的权力,支持每一名公民正当的维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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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带人走要通知家人吗(纪检带人用走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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