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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新的婚姻法改了,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保护,包括继承权、抚养权、探视权等。
保证他们在成
长过程中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因为出生方式的不同而受到任何不公平和歧视。
虽说孩子是无辜的,可是对正配女方公平吗?本来出轨就对女人造成的伤害,因为非婚孩子的出现和同等权利,让女人伤害更深。
这样的婚姻还神圣吗?又有多少人赞成这样的婚姻法。
央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废止。
为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关于离婚后孩子跟谁、网名是否受保护、老人遗产怎样分割等一些列被热议的民事法律问题,民法典和司法解释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法近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如何认定“虐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说:“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在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诉讼离婚时,如果有家暴行为,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可以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这无疑让被害人得到更高的赔偿。所以这些可以说是反家暴在婚姻家庭层面的重要抓手。”
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贺小荣举例说:“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是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可予以优先考虑的情形包括: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另外,也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贺小荣说:“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将表达真实意愿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
依据司法解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法院支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朱巍说:“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比如今年跟你,明年跟我,或者假期跟你玩,平时跟我,这把探视权和抚养权融合了,这个做法还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
近年来,孩子是否为亲生影响离婚诉讼判决结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依据司法解释,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于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回应,“即便变了名字,也不能不付抚养费,但是同时,作为平衡,法院是可以责令恢复原来姓氏的。”朱巍说。
生活中有人离婚心切,协议离婚时声称不在乎财产,之后就分割问题再打官司,朱巍提示说:“民法典司法解释其实也说了,就离婚分割财产后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没有发现订立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即便不公平,法院也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贺小荣介绍,此次修改继承编司法解释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扶的良好风尚。”他说。
司法解释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贺小荣举例说:“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我们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
为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贺小荣分析说:“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一些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出现在民法典里。现实生活中,因为有了互联网、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人们不仅有自己真实的姓名、乳名、笔名、艺名,还有网名、微信昵称等,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多样性,社会主体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越来越多。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修改增加了一些案由,以及赔偿范围。贺小荣介绍说:“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来源: 央广网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
这部只有8章27条的新中国首部法律,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年婚姻法不仅体现出党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关爱,也是党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扛起了“破旧立新”的新中国法律拓荒者的重任。
一部历经41次修改的法律草案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视可以追溯到革命年代。从延安到西柏坡,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婚姻家庭立法。早在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都成为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后历经修改,于1934年正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实际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从1948年就已经开始了。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9月20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探讨了如何建立一套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会议期间的一个傍晚,时任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在住处,刘少奇对大家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会,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他还嘱咐大家,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1948年10月5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专门在报告的最后部分讲到婚姻法问题:“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会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党史资料显示,1950年婚姻法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历经41次修改,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据中央妇委会委员、曾参与起草1950年婚姻法的罗琼生前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一次自上而下彻底的大解放
经过多次专题调研和反复修改,草案于1950年1月呈送党中央,之后还被分送给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翻开了第一页。
1950年婚姻法共8章27条。该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此外,1950年婚姻法还让妇女有了姓名权,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很多人都会发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
“这就必须要提及当时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土地革命已开始,而这场变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解放生产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妇女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另一半力量,而要想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出来,首先就要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解除包办买卖婚姻的束缚,对建设新国家尤其重要,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动因。通过颁布婚姻法,国家用立法的方式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出来,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彻底的大解放。
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妇女地位有了飞跃式的提高,很多妇女走上了工作岗位,有了劳动的权利,实现了经济独立,从而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对妇女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变革。
一场声势浩大的普法教育
解放初期,评剧《刘巧儿》风靡全国。该剧讲述了农村姑娘刘巧儿爱上了劳动模范赵振华,在妇女主任和马专员的帮助下,打破父母包办婚姻,奋起抗争,终于获得自主自由、美满幸福婚姻的故事。剧中有这样一段家喻户晓、广为传唱的唱段:“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
“自己找婆家”的这种婚姻自由,在今天看起来再正常不过,但在当时可以说是石破天惊。
1950年婚姻法打破了存在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但真正实现婚姻自由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在1950年婚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即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就专门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但这部法律在颁布实施后仍然遭受了巨大的阻力,甚至出现了种种问题。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
伴随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抗美援朝战争即将结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被提上了日程。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明确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
就这样,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城乡轰轰烈烈地展开。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都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运动,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达1.4亿人,占全国成年人口的42.2%。通过运动月的宣传,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对于婚姻法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正确的了解,结婚登记也逐渐被群众所接受。
值得一提的是,运动月后我国还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有数据显示,1953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对此,有专家指出:“20世纪50年代初形成的第一次离婚高潮,标志着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是我国妇女解放的重要步骤之一,符合当时历史要解放生产力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
“回顾历史,可以说,1950年婚姻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夏吟兰称,这部法律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标志性的,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记者 朱宁宁)
来源: 法治日报
中国婚姻法几章有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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