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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据淮河晨刊消息 寂寞、孤独、失去相濡以沫的伴侣,缺乏执手相伴的精神慰藉……寻寻觅觅,当一场黄昏恋终于来临时,婚恋却又遭遇重重阻力,多少黄昏恋,最终无奈地败给了房子。有的子女不愿父母的财产被“后来者”瓜分,于是对父母再次婚恋坚决反对。因为这个原因,很多老年人只能继续过形影相吊的生活。但这个问题并非无解,老年人其实可以找到一个“双全法”,既能保证子女的继承权益不受影响,也能保障再婚伴侣晚年生活,破除黄昏恋道路上的阻力。
一套房劈开了“继承权”、“居住权”
蚌埠市民刘女士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她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住宅。为了避免以后家里因财产生嫌隙,她决定到公证处提前办好遗嘱公证,把财产分配等事宜都提前安排好。
刘女士要把房子留给独生子小张个人所有,但是她还有一个哥哥,一直未婚,也没有自己的房子住,刘女士担心哥哥以后的居住问题,所以想让哥哥在这个房子里居住。
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刘女士立下了一则温情遗嘱。内容包括刘女士去世之后,其名下单独所有的该套住宅房由其独生子小张继承,属其独生子个人单独所有,保障了财产的安全传承。
同一套房产,刘女士明确了“继承权”,同时还明确了“居住权”。
考虑到哥哥以后需要固定的住所,刘女士在该套房屋以及拆迁还原所得房屋上为其哥哥设立了居住权。按照遗嘱内容,如果这套房子一直在,那么刘女士的哥哥刘先生可以一直居住在这里,即便是小张继承了房屋后,如果面临房屋拆迁,而小张又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这种情况下,刘先生仍然享有居住权。因为,刘女士要求其子要提供适合她的哥哥居住的房屋,供他居住,以更全面地保障刘先生晚年的居住需求,不至于居无定所、无家可归。
在这份确定“继承权”和“居住权”的遗嘱中,刘女士还录制了一段影像资料,对儿子小张解释了她之所以会做出如此安排的原因,讲述了她与哥哥之间深厚的兄妹情,以及希望儿子能够孝顺舅舅、保障舅舅居住的心愿。
《民法典》给了“居住权”名分
市众信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吴振坤解释,刘女士的这份遗嘱,其实对很多老年人都有启发意义,解决了很多家庭关于老年人再婚后权益保障、财产分配的难题。
“今年五月份《民法典》通过,这也是首次让‘居住权’有了有法可依的‘名分’。”吴振坤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谓“居住权”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是无偿设立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居住权既可以是终生的,一直住到死,也可以是一段时间的。
《民法典》施行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无房的子女、无房的再婚配偶(离异配偶)、或无房的亲朋好友等人设定居住权,以保障其今后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黄昏恋、房本加名字、赠与房产……问题都能解决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明确,是一大亮点。”吴振坤解释,《民法典》写入居住权,将现实操作变为了物权规定,对居住权人来说更加有保障了,这也为再婚家庭解决无房再婚配偶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
据公证部门介绍,实际上,关于“居住权”的操作一直都是存在的,公证实务中常见的设定居住权的情形有几种。第一种就是父母将房产赠送给子女或孙子。这时,双方在申办赠与合同公证时,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加居住义务,即受赠人应保证赠与人对赠与房屋享有居住权。也就是子女要保证父母在房子中居住到去世。这样有效地防止了赠与房产后,老人无家可归、无房可住的局面发生。
有的老年人晚年婚恋之所以不受子女的认可,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涉及到房屋等大额财产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下,将继承权和居住权剥离开就能解决很多问题。
比如,老年人可在遗嘱中为再婚配偶或无房子女等设立居住权。对于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后,房产继承等问题比较棘手,这时,有的再婚老年人会选择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和遗嘱公证。明确各自财产的归属,各自财产由自己一方子女继承。这时如果是男方有房,女方无房。男方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自己的房产由子女某某继承,但是应保障女方也就是再婚妻子有权居住到离世。老年人也可以立遗嘱让某一个子女继承房产,但是为另一个子女设立居住权,确保无房子女也能有房子住。这样,就解决了财富传承和居住的问题。
将居住权和继承权分离开,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确保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后,无论子女孝顺与否,父母都不至于被“赶出家门、流落街头”。有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但不敢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是担心以后被“逐出家门”。如果父母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双方可以办理一份协议,写明房产由父母出资购买或父母部分出资,现子女作为产权人同意为父母设立居住权,保障父母在房屋内一直居住。
将居住权分离出来,在男女双方离婚时,也可以保障其中一方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居住。如果一方没有住房,无处可去,另一方可以在自己的房产上为其设定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保障其住房需求。这样一来,既可以给对方适当的帮助,有情有义,又可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财产纠纷。
年轻人结婚,男女双方常因要不要在房本上“加名字”而产生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明确存在,给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比如,一方可以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既对自己和家人有交代,也保障了配偶的居住权益。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
(记者 陈瑶 实习生 周雨婷)
刘先生的妻子因为生病,一个月前去世了,他现在住的房子是妻子的婚前财产,妻子在生病时立了一份遗嘱,上面明确表示,这套房要留给亲弟弟,丈夫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居住权。
老丈人和小舅子来要房
刘先生便把遗嘱给大家看了一下
经过协商
娘家人同意刘先生先住着
小舅子要卖房,刘先生心里着急,他担心房子卖掉后自己被赶出家门,于是赶紧向法院申请了居住权强制执行。
房子是妻子的
遗嘱里又留给了小舅子
刘先生这波操作能行吗?
刘先生面对这样的事实,可以有两个途径保障和强化他的权利:
第一,向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将其居住权登记于涉案房屋的登记簿中;
第二,如果还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其享有居住房屋的权利。
根据遗嘱的设定
刘先生可以住到其再婚之前
只要在这个期间内
不论房屋卖与不卖
都不会影响其对涉案房屋居住的权利
直到其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时光匆匆,一转眼,2020年就要过去了,还有半个月,2021年就要来了。
2021年1月份居住权正式生效。
以前我们买二手房只需要确认房子的产权是否清晰,如果没有抵押也没有查封,那么就可以认为房子可以交易。那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话,一定要确认房子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是不是同一个人,这个一定要调查清楚。
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可以对任何人设立,甚至是陌生人。房主只需要拿上房产证去房管局登记,就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不可以继承和转让的。可以设有效期,也可以设置无有效期。
举个例子,比如说丈夫对小三设立了居住权,那么日后和妻子离婚了,妻子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小三有居住权,那么,妻子是没有权把小三从房子里赶出去的,因为小三的居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小三的居住权有期限还好,如果是没有期限的,那么小三可以住到去世为止。是在此期间妻子是可以把房子出售的。如果买房子的人没有了解清楚房屋的产权人是妻子,而居住权人是小三,那么,买了这个房子,他也是没有办法把小三赶走的。
但是“居住权”运用的好也是有好处的,比如说老人家到了一定年纪,就想把手上的房子转名到子女的名下,但是又担心万一子女不孝,把自己赶出来,那么就没有地方住了,在没有“居住权”出来之前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
现在居住权出来后,老人可以和子女书面协商好,过户之后子女对老人设立了居住权,那么老人就不用担心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之后自己没地方住了。
还有一个就是“居住权”还可以缓和保护婚前财产所引发的家庭纠纷。
结婚前买的房子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婚后要不要加名字,这也是很多家庭矛盾的源头,现在居住权出来之后呢,可以对另一方设立居住权而不用出让房屋所有权。
总之买卖二手房的朋友,自己擦亮眼睛,小心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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