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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第9届 第7会期第14次会议通过)
第 1 条 为落实“司法院 ”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第 3 条 未满十八岁者,不得成立前条关系。
未成年人成立前条关系,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4 条 成立第二条关系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之意旨及本法,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 5 条 与下列相同性别之亲属,不得成立第二条关系: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与直系姻亲成立第二条关系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适用之。
第一项与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成立第二条关系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适用之。
第 6 条 相同性别之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成立第二条关系。但经受监护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7 条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条关系。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条关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分别为民法所定之结婚即成立第二条关系。
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为民法所定之结婚。
第 8 条 第二条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四条之方式。
二、违反第五条之规定。
三、违反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前条第三项之规定者,其结婚无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款但书及第九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于第一项第三款及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 9 条 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项所定年龄者,不得请求撤销之。
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事实之日起,已逾六个月,或成立第二条关系后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之。
成立第二条关系违反第六条之规定者,受监护人或其最近亲属,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第二条关系成立后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之。
第 10 条 第二条关系撤销之要件及效力,准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条至第九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条关系无效或经撤销者,其子女侵权之酌定及监护、损害赔偿、赡养费之给与及财产取回,准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条及九百九十九条之一之规定。
第 11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住所,由双方共同协议;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
第 13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4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各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
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双方当事人负连带责任。
第 15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财产制,准用民法亲属编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夫妻财产制之规定。
第 16 条 第二条关系得经双方当事人合意终止。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项终止,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终止之登记。
第 17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终止第二条关系:
一、与他人重为民法所定之结婚或成立第二条关系。
二、与第二条关系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条关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条关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第二条关系之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第二条关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第二条关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第二条关系者,双方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终止之。
对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终止。
对于第一项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终止。
第 18 条 第二条关系之终止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条关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
第 19 条 第二条关系终止者,其子女亲权之酌定及监护、损害赔偿、赡养费之给与及财产取回,准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
第 20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
第 21 条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条之二中关于配偶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准用之。
第 22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负扶养义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间之扶养,准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条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条之第一项、第一千一百十八条但书、第一千一百十八条之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一千一百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 23 条 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有相互继承之权利,互为法定继承人,准用民法继承编关于继承人之规定。
民法继承编关于配偶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准用之。
第 24 条 民法总则编及债编关于夫妻、配偶、结婚或婚姻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准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规关于夫妻、配偶、结婚或婚姻之规定,及配偶或夫妻关系所生之规定,于第二条关系准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规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25 条 因第二条关系所生之争议,为家事事件,适用家事事件法有关之规定。
第 26 条 任何人或团体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响。
第 27 条 本法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来源: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湘01行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麟。
委托代理人黄思敏: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亮。
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黄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天明,系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福康,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文麟、胡明亮因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芙蓉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胡明亮到芙蓉区民政局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芙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审查后,认为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规定,决定对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当场告知孙文麟、胡明亮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和结果。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据此,芙蓉区民政局具有对辖区内居民结婚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我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芙蓉区民政局对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当场告知孙文麟、胡明亮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我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的规定。芙蓉区民政局对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行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孙文麟、胡明亮上诉称:行政行为在执法人数、资格、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告知理由和结果、陈述申辩权、以及送达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单等程序上没有依照湖南省的相关行政程序性规章。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民政局的证据,故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民政局工作人员对上诉人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及依法完成了告知义务,是错误的。 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婚姻法第二条的男女平等应当是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 。 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等包括了同性的情况,婚姻登记也应当涵盖同性婚姻 。 根据宪法等对于平等和人权的规定,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 。对于本案涉及的宪法上的平等权与人权、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等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回避,法律适用不当。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芙蓉区民政局答辩称: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不予受理结婚登记,而是受理后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前对上诉人申请结婚进行了审查和询问。不予登记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无需其他证据。对于婚姻法的相关条款,立法原意即异性婚姻,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严格依法执法,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但,芙蓉区民政局在一审中提交的何建平的自述材料,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经过,对于上诉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及被上诉人不予登记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也予以认可,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予采信。一审法院以该证据不是作出行政行为时形成的为由不予采信,将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等同,应予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起诉状,本案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男女双方。二上诉人均为男性,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 上诉人提出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包括同性,婚姻登记也应涵盖同性,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应当解释为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等,其理解明显超出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男女”的文义范围,属于曲解法律,不予采信 。 上诉人认为根据宪法等关于平等和人权的要求,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该主张系否认法律的效力,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文麟、胡明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永
代理审判员黄姝
代理审判员陈丽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配偶移民是一种直接而高效的移民方式,想要申请澳大利亚配偶移民,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也能办理。今天星汉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澳大利亚300未婚/夫妻签证。
300未婚夫/妻签证
300类签证是针对那些有计划到澳大利亚,然后在9个月内注册结婚的群体。这类必须双方是真实的事实婚姻关系(de fecto),俗称同居关系。
提交300签证时,申请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取得300签证后,如果申请人在9个月内结婚,可获得在澳大利亚提交820/801配偶签证的资格。
300签证申请条件
•18周岁以上;
•另一半是担保人,且是澳大利亚公民、永居公民或西兰公民;
•递交签证和审批时,申请人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申请双方之间的关系是真实的;
•澳大利亚的单身配偶可以作为担保人;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注意:签证有效期是9个月,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没有去到澳大利亚与另一半结婚,签证将被取消;如果入境了,也没有与另一半注册结婚,也将被要求离境。
注册结婚后,可立即在境内提交820/801配偶签证,2年后可转为正式永久居留签证。
820/801签证基本要求:
•配偶双方年龄在18周岁以上;
•配偶双方是已婚(Married)或同居(De facto包括同性),且要求有1年以上关系,并在申请期间一直保持该关系;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注意:以820签证递交时间为基准,递交满2年之后才能递交801签证。
审批时间(截止今日)
申请提交后,通常会在7-37个月内获得9-15个月的300未婚夫妻临时签证。
境外300签证办理时间:
25%审理时间为8个月,50%审理时间为16个月,75%审理时间为26个月,90%审理时间为37个月。
境内820/801签证办理时间:
820签证:25%审理时间为6个月,50%审理时间为9个月,75%审理时间为21个月,90%审理时间为39个月。
801签证:25%审理时间为7个月,50%审理时间为9个月,75%审理时间为16个月,90%审理时间为23个月。
费用
300未婚夫妻签证
基本申请费8085澳币,携带1名18岁以上的副申请人4045澳币,携带1名未满18岁的副申请人2025澳币。
境内820/801配偶签证
基本申请费8085澳币,携带1名18岁以上的副申请人4045澳币,携带1名未满18岁的副申请人2025澳币。
最后
虽然结婚移民因为没有教育经验、工作经验、语言要求、财产证明等要求。但是,想要成功获得配偶签证,最重要的是双方的关系是否真实、长期和唯一。这种方法看起来很简单,但法律、法规和要求仍然相对复杂。
如何准备一个完整、详细的应用程序,以便审理员能够迅速相信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真实和长期的关键的一步,是必须深入了解当前的澳大利亚移民政策法规,有高超的技能和丰富的文件处理经验。
有关澳大利亚配偶移民、de fecto关系以及配偶签证电话调查的内容,感兴趣的可以评论区留言或私信!
海外网5月17日电据台媒报道,台立法机构17日就“同婚专法”进行二读表决,其中关键性的第4条宣布通过,法条包含相同性别两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台“中央社”称,台立法机构确定名称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规定“相同性别两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台媒称,草案通过,意味着台湾成为亚洲首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
2017年,台“大法官”宣布,“民法”不允许同性结婚的规定“违宪”,主管机关应以法律保障同婚,并在2年内改正,逾期未完成则比照现行婚姻自动生效。
今年2月,台“行政院会”提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规定年满18岁的同性伴侣可成立同性婚姻关系,互相承担扶养义务、互为继承人,并准备自5月24日起实施。不过,该草案也引发争议。去年年底反同团体曾发动“三个公投”,均获得通过。(海外网 杨佳)
中国去泰国签证办理流程(要去泰国签证在哪里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同志如何结婚证(中国同志结婚合法)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