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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看起来很像,但是在法律上他们俩是两种概念。简单来说,无效婚姻就是双方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可撤销婚姻是一方可以申请取消婚姻关系。下面我们就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定义等方面来谈谈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吧~
1、无效婚姻的认定
无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①重婚的:一方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和他人再领证或者事实婚姻关系都属于无效的婚姻。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近亲不得结婚,因此有这类亲属关系存在的婚姻,自然也是无效婚姻了。
③有不能结婚疾病的:有精神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情况
⑤未到法定婚龄的:不管男女,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都不能领证。
2、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违背一方真实意愿,胁迫结婚的情况,被胁迫一方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拐卖妇女结婚等情况
②被胁迫结婚的:如一方用殴打、或者威胁恐吓等方法进行胁迫的。
1、形成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不构成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意愿。
2、请求权人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不是本人提出取消,例如精神病人的家人;而可撤销婚姻必须是本人。
3、申请时限不同:
无效婚姻只要是属于无效情况,就可以提出;可撤销婚姻必须在一年之内。
4、有权处理机关不同
无效婚姻只能是人民法院处理;可撤销婚姻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婚姻登记机关。
5、效力不同
无效婚姻是无效状态,简单来说就是没结过婚;而可撤销婚姻只在撤销后无效。
看完上面的内容,大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更清晰了解没?小编认为,无效婚姻的范围更广泛一点,而可撤销婚姻只是针对违法当事人意愿这一点,而且还有时间限制,比较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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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领了证,组建了家庭,想要解除关系,一般需走离婚的途径。除了离婚,还有两种: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离婚不同,撤销婚姻是将夫妻关系完全销掉,即二人从未存在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夫妻离了婚,称作离婚人士;婚姻被撤销,可称作单身男女。
无论是离婚还是撤销婚姻,男女双方都有过婚姻关系,不过是关系解除与撤销的区别。无效婚姻则不存在夫妻关系,一般只算作男女长期同居,比如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重婚、近亲结婚等,这些婚姻行为得不到法律认可,属于无效婚姻。
离婚与无效婚姻容易区分、理解,而可撤销婚姻具体指哪些?一般来说,违反了当事人意愿,比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可以撤销。
案例分享:
2014年4月,小梅与付某经人介绍认识,见过了几面,互相存有好感。付某家人对黄道吉日深信不疑,认为2014年是一个吉祥年,要求两人这一年领证结婚。付某年龄偏大,心里对早结婚十分支持;小梅却觉得他俩刚认识,马上就到了谈婚论嫁,过于仓促,就没同意。
2014年8月29日,付某母亲以自杀相逼,付某也随即说:母亲死了,自己活在世上也毫无意义,不如跟了去。两条人命相迫,小梅无奈地于这一天与付某领了证。纵使结了婚,小梅对付某失望不已,有意疏离,便搬出付家生活。多年来,夫妻二人从未共同生活,也不存在共同财产和债务。
分居两年,小梅向法院起诉,称这段婚姻并非本人自愿,而是被胁迫,恳请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情况属实,予以支持,撤销了二人的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
小梅与付某分居了一段时间,婚后也没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准予离婚的概率相当之大。但小梅没有申请离婚,而是想将婚姻关系直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小梅在付某及其父母用生命威逼的情况下,点头结婚,属于被胁迫的一方,有权提起诉求。
结婚的基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出现第三者加以干涉。小梅与父母的结合,既有来自于付某的强迫,也有来自第三者——付母的干涉,其婚姻缺乏自愿、平等的基础,应当进行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时间期限,则无法撤销,只能走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途径。
除了被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的情形,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也可撤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对病情隐瞒不报,或者结了婚才告知疾病,另一方权益受损,有权对这一段婚姻反悔,请求撤销婚姻。时间也为一年内提出,从知道疾病的这一天开始计算,超过了一年则不允撤销。
可撤销的疾病包括哪些?只要病情严重,皆可撤销吗?《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病属于重大疾病,可进行撤销,但结合婚前体检的相关规定可知,部分遗传性疾病、艾滋病、生殖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等都属于重大疾病。
总的来说,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胁迫、重大疾病两种情形,能撤销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类婚姻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缺乏婚姻生活的基础。既然违背了婚姻基本原则,不能直接判定为无效么?
无效婚姻没有一年的时间限制,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关系,不会得到法律保护。但可撤销的婚姻,经历了完整的结婚程序,领了证,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适合判定为无效。此外,虽然可撤销婚姻在结婚时属于一方受迫,却不排除二人在一起长了,会日久生情,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也不适合将可撤销婚姻定为无效。
因此,法律将起诉权利交给了受胁迫一方,她不申请撤销,则认定是满足这段婚姻。如果受胁迫一方受到了人身控制,无法一年之内提出,是否就不能撤销?前文叙述过,一年的这个时间是划定在受胁迫方完全自主自由的时候,如若正受控制,则由其脱离了控制的第一天算起,直至一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撤销婚姻中的夫妻有共同财产,自行协商分配或交由法院裁判;有未成年儿女抚养权争执的,法院会根据孩子年龄大小,夫妻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居住环境等综合考虑。可撤销婚姻与离婚差异巨大,但涉及共同财产、子女分配等共通问题,其实可参照夫妻离婚的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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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第五期:一方隐瞒疾病和我结婚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婚前体检的重要性,所以很多民政局双方在登记结婚的时候会告知其进行必要的身体体检,这也是为了确保结婚之后双方生于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也能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婚后生活的稳定和和谐。这也是从侧面体现出双方尤其是男女双方身体素质健康重要性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
所以在婚姻法师的时候,如果一方患有医学上不能够结婚的疾病婚后还不能治愈,所以在结婚条件上就认定为无效了。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存在不能够结婚的疾病,而且婚后也没办法进行治愈,那么此时这是一个婚姻无效的情形。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删改了这一条,也就去掉了这一条,他把它变变为可撤销的条件。可撤销条件就是如果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他也没有主动告知,另一方知道之后是可以提出可撤销婚姻的。也就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请。
当然这个诉请的时间应当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年内开始提出。大家进一步再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重大疾病?也就是如果双方一方想提出可撤销婚姻也是撤销婚姻的请求,是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是重大疾病?那么我给大家解释一下,重大疾病不是你们理解的很朴素的一个重大疾病,它是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定的。大致分为三个方向。
·第一个,一些可日遗传的一些疾病,为了确保下一代的身体健康,如果一些疾病是遗传的,而且遗传概率很大,那么此时这算一种重大疾病。
·第二个,精神类疾病,因为如果一些非常严重的精神疾病,可能会影响双方在婚后的一些生活,各种方面的相处。可能对第二种如果患有重大类的精神疾病,那么也可以作为可直销婚姻的一个情形。
·第三个,一些相对来说指定的传染病,因为传染,有些传染病是可以传染人的,所以如果犯有一些指定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也会作为可治疗婚姻的一个事由,尤其是重大疾病的一个事由。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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