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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无效婚姻
一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对于只有夫妻之实没有夫妻之名的同居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夫一妻制度,应该予以明确的规定来禁止这些行为。新婚姻法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做出了一次改变,接下来介绍一下新婚姻法的规定。
1、婚姻法改新规
法律上怎么解决第三者问题,婚姻法在修改过程中,各方一件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应该对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进行刑法审判。原因:第三者的这种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极大道德影响,还行走在法律的边缘,真正重婚的少之又少,而这种趋势正在不断的在增加,可能在将来无法控制的程度;另外很多新老干部近年来贪污腐败,在寻找第三者上乐此不疲,包养屡见不鲜;再是,这种行为会对家庭造成巨大的冲击,并在很大的可能上引发刑事犯罪;再有,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触碰到了一夫一妻的制度,并且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只是在外不行夫妻之名而已。这一桩桩一件件已经到了无法仍受的地步,所以广东省就地先实施了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再与他人同居超过6个月,将视为重婚罪判处。
2、原则性规定
显而易见,大多数人对新婚姻法表示赞同。新婚姻法在原则上做出了不可改变的规定:令行禁止,重婚罪必须杜绝,禁止已婚者再与他人同居。在这一点上新婚姻法不断落实,第32条也明确规定,如有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其配偶能以这条为依据申请离婚。虽然在这个行为上面使用了刑法手段,但是并不能杜绝这种行为,想要真正的落实实行,需要结合各个方面全面开展,上行下效,政绩方面也需要得到很好的解决。
3、完善规定
第三者这种行为,终究被一些人议论纷纷,广东省之前发布的一些规定,却不久前被删除,禁止已婚者再与他人同居,或者他人在已经对方已婚的情况之下禁止与之同居,这一条已经在立法中抹去。因为在机关中也有着同样的行为,所以这简直是一件无法完成的事情,上梁不正下梁歪,而且没有相关法律能够为这一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不过在新婚姻法上做出了完善,新增了一条规定,如有人在已婚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或已知他人已婚还与之同居,将被按重婚罪处理。
每到新婚姻法出台了,总有人哭,有人笑。
“婚姻冷静期”石锤一落,很多准备离婚的嗷嗷直叫。这个婚,万不得已,谁冲动去离。
想结婚的依然去领证,不想结婚的还是单身。哭的人里大多数是女人——再也没办法通过婚姻分割财产了。笑的人里大多是男人——再也不用担心结婚时“财产公正”的烦恼了。然而笑的一小部分女人心里更踏实了,不必担心养汉了。哭的一小部分男人不踏实了,娶老婆就看重老婆家里的快要满五年的房改房,现在也跟自己没多大关系了。
新婚姻法,到底保护了谁呢?和小鞭一起看看律师对《新婚姻法》的解读:
1、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法院认为房产与配偶无关,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为自己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与配偶分割财产。
3、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4、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5、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房产所有一方私自将房子出售,另一方想处置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3、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4、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5、过错赔偿原则写进新婚姻法
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家暴,离婚后,被侵害的一方依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过错赔偿原则,简单的理解就是,情感出轨,经济赔偿。虽然感情没了,但经济上的实惠也是好的。所以从修订细则上看,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受到了更好的保护。但出轨这种事,过错方也不一定就是男性,如果对分割财产这件事上很在意的话,建议还是把婚离了再找下一任。
新婚姻法保护了男性吗?
这用问吗?这么看,就是保护的是男性啊!社会上,普遍男性在职场和家庭中的地位都高于女性,无论从收入水平还是职位选择上,男性都占有一定优势。那么,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男性都高于女性。从前,女性还能从婚姻中获取房产的一半,作为女性在社会分配中不平等的一部分补偿,但从今往后,妹子,人家婚前的房子就是人家的房子啊!人家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是人家的房子啊!房子涨价,老公出售房屋,人家父母的房改房,都和你没半分钱关系。你能享有的,只是房屋的“联合使用权”。小鞭倒不是劝妹子们结婚就想着离婚,但是人生这么长,变数这么多,没有房子没有青春生了孩子的老妹子,很可能就是:天赐绝人之路。
法国是一个崇尚单身的国家,在那里,多大年纪的人都可以自由恋爱。嗯,你会法语么?英语怎样?去法国怎么生活的前提是:你怎么去?这些都是问题,张曼玉是明星,40岁息影。但40岁离婚的女人,目测要和20岁的小姑娘“共同奋斗”了。都是从40岁活自己,怎么活,就天上地下了。
乍一看,是在保护男性。实际上,这也是对女性深层和长远的保护:它迫使女人变得更加独立,聪明,是鞭策女性积极投入社会竞争的重要举措。
家庭不再是可靠的温床,得出来跟社会斗一斗了——你牺牲了一切奉养的老公,孩子,公公婆婆,现在,每日精心装扮的,用微薄的工资添置小家具的房子,都可能是别人的。
那么不会再有一个母亲看着自己的分数,劝自己的女儿不去报考一所专业很好,但男性很少的文科或者综合类学校而去报考一所,专业差,但学校男性品质的较高的理工科大学。
不要不相信这样的母亲的存在,小鞭曾在报考时就见过很多这样的母亲(小鞭为自己选择一所综合性大学而自豪)。因为,她们认为,这是一个女孩子镀金的最终目的和最终的归属。
婚姻法,还从长远来看,保护了男性拥有一个独立的妻子,和一个,睿智的丈母娘。
新婚姻法保护了爱情吗?
没有爱的婚姻,丧偶式婚姻,摧残的不是两个人,包括孩子。
婚姻法告诉女人,房子这个在中国婚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将面临重大的新的划分。房子,只属于有能力购买它的人,不属于其它任何一个人和任何一种事物,包括感情。那么,这种划分正确吗?这种划分,其实是正确的。资产,应该属于有能力掌控它的人,而没有能力获取它的人,则也许可以拥有它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拥有它所属权的能力。
世界上美好的事物的特质,都是简单易获取。爱情作为美好事物的一种,本来就是不该参杂太多事物和太多的外界因素。将男性在婚姻中承诺的房子,车子等等物质条件,作为一种条件的婚姻,看似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实际是对女性的一种剥夺。而女性长期享受着这种看似的优越,实则在承担着这些物质条件的众多的“无形代偿”——放弃争取忙碌而晋升空间的职业,职位;沉浸在商品琳琅满目的小情绪小欢喜中;日益丧失的交际圈子。很多女人并不承认这一点,说我也有自己的圈子,自己的事业。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个结了婚的女人,少有靠自己的能力获取另外一套房产的能力。
是天资不够吗?不,只是无形中,放弃这种争取的资质。《我的前半生》中子君放弃了工作的前提是,在那个时候,她潜意识中知道:即使离婚,我也不会流落街头。如果没有当时这种法律保护,而是现在的婚姻法,子君谈不上结婚,不会在婚姻中如此放松对财务警惕,也许她会转移一部分俊生的财产,更谈不上离婚。
这不是女性除了独立就要变成心机婊,这是人的本能——生存。
原来的婚姻法,只从短期上保护了女性。而新的婚姻法,从长远来看是在保护女性。它保护了女人的尊严,能力,价值不受侵犯,就保护了爱情。
因为,也没有几个男人真心愿意自己娶的女人,除了爱自己也爱自己的房子吧!虽然促成婚姻的元素众多:他怎么能分清,女人更爱哪一个呢?除了这个女人与自己差不多,才能放心吧!
婚姻法保卫了爱情。
新婚姻法还说,夫妻隔经常争吵感情不合,或分居满两年,就意味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开绿灯;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新婚姻法规定是准许离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对子女或父母遗弃,若诉讼离婚时法院不会不批准。恭喜,终于可以终结一部分人的“丧偶式”婚姻了。
那些不赡养你父母的,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感情不和被拖住不能自由的,都可以离婚了!有评论说,婚姻法让离婚更难了——真的吗?新婚姻法,让离婚成本更加低廉。但今年的补充,让低廉不廉价。
婚姻法又给了爱情自由。不远的将来,一个渣男,或者渣女即使更容易离婚,想再婚,也不那么容易,因为谁和谁都差不多,你这么渣,我干嘛要娶/嫁给你?
我们看看上一部婚姻法就坐实的事情。
1、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2、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配。
3、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
4、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两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的时候就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私自将房子出售,妻子想讨回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结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保护了谁?新婚姻法保护了,独立,自尊,永不言弃的你自己。
小鞭先干为敬,敬有情人终成眷属,无情者终成房奴。
军人结婚登记是否有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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