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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民事婚姻案例(民事婚姻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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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23: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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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饶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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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 (记者薄晨棣、李楠楠)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为指导司法审判、引领社会风尚提供裁判准则和道德支撑。

据介绍,2022年,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本批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英烈保护、善意规劝、尊老爱幼、婚姻自由、职场文明、法治精神六个方面,对于弘扬英烈精神、促进职场文明、匡正社会风气、净化网络空间、提倡尊老爱幼、保护婚姻自由、增强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注意到,案例五“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中,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提醒,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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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一、原告邵某梅、陆某娟观点

陆某寿与原告邵某梅系夫妻,原告陆某娟系其女儿,被告陆某系其儿子,两被告曾系夫妻。因两被告婚后一直没有能力购买住房,遂陆某寿与两被告在2009年3月23日签订一份《x市房屋转让合同》,并约定: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陆某寿将其所有的位于x市x区x新村x区x幢x单元x室的房屋转让给两被告,转让价格为385000元;两被告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向陆某寿付清购房款。合同签订后,陆某寿于同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两被告。后陆某寿按照合同约定配合两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两被告却以没钱为由迟迟不支付购房款。

后陆某寿因年事已高,为保障自身养老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购房款,但均无果。2019年9月25日,两被告出具给陆某寿一份《欠条》并承诺两被告将在三个月内付清购房款,否则按照年利率24%向陆某寿支付自2009年3月23日起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后,两被告至今未付且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拆迁置换的1402室房屋内,也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2023年1月30日,陆某寿去世,两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参加诉讼。

二、被告王某花答辩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x市房屋转让合同》、《夫妻关系具结书》、《询问事项记录》中“王某花”的签名均系被告陆某代签,陆某寿生前与被告陆某在庭前核实中对此也予以确认,故被告王某花并未与陆某寿就案涉房屋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花在事后对《x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予追认。

事实上,陆某寿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两被告,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中“王某花”的签名系被告陆某代签,被告王某花不予认可;因为陆某寿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所以被告王某花不存在拖欠陆某寿购房款,也不可能与陆某寿就不存在的购房款通过《欠条》形式约定付款方式和利息;

同时,被告陆某无固定职业与收入,其根本无法在三个月内筹到款项,故《欠条》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具有合理性。此外,陆某寿与被告陆某基于父子关系从而涉嫌恶意串通签订《欠条》,两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欠条》出具之日已经开始分居,故《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被告陆某答辩称

两被告曾系夫妻且现已离婚;陆某寿与原告邵某梅系其父母,原告陆某娟系其妹妹。两被告婚后长期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父亲遂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两被告。2009年3月23日,父亲陆某寿与被告陆某签订《x市房屋转让合同》时,被告王某花因上班无法赶到现场。

故让被告陆某在《x市房屋转让合同》、《夫妻关系具结书》、《询问事项记录》中代签了“王某花”的名字,且父亲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房屋并协助两被告办理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被告王某花完全知晓并同意案涉房屋的转让。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受让案涉房屋后,被告陆某已支付给父亲购房款40000元,对剩余的购房款345000元至今未付。2022年6、7月份,当时两被告正值诉讼离婚,为了让前妻王某花付钱,父母及原告的两位委托代理人叫被告陆某到x市x区印月尚庭8幢1楼水电新村老社区办公室里按照他们拟好的内容写了一份《欠条》并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

故被告陆某对《欠条》中载明“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09年3月23日起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予认可。另外,被告陆某不认可原告陆某娟持有的《遗嘱》,认为其也系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要求依法继承案涉款项。

四、庭审意见

1、关于被告应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因被告陆某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给陆某寿、原告邵某梅购房款40000元,原告邵某梅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陆某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陆某寿在《x市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两被告并协助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应支385000元。

2、关于购房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据x5209号民事判决书,可知两被告在2019年10月前后夫妻关系恶化并处于分居状况。陆某寿与被告陆某系父子,且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陆某在《欠条》上代签“欠款人王某花”系经过被告王某花的同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某花知晓此事及事后对此予以追认。

故本院基于各方的特殊关系、被告王某花的目前意见、各方举证情况等对《欠条》载明的内容不予采纳。依据《x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两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支付给陆某寿购房款,但两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还给陆某寿造成了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3、关于陆某寿遗留案涉债权的范围认定。依据案涉《x市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并结合陆某寿和被告王某花的婚姻关系存续状况,本院确认案涉购房款385000元及其利息损失为陆某寿和原告邵某梅的夫妻共同债权。据此,原告邵某梅享有案涉购房款及其利息损失的一半份额,案涉购房款的另一半份额即192500元及其利息损失应当为陆某寿的遗产。

4、关于陆某寿遗留案涉债权份额的继承。因陆某寿和原告邵某梅在《遗嘱》中表示“我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所有财产包括现金、存款、工资归女儿陆某娟一人所有。”并未明确表示所有财产是否包括案涉债权,故该份《遗嘱》对案涉债权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案涉债权中属于陆某寿享有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陆某寿于2023年1月30日死亡,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邵某梅、儿子陆某、女儿陆某娟。该三位继承人均分陆某寿在案涉债权中遗留的份额,即每人继承641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

5、综上,案涉债务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在两被告离婚时未予处理,故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邵某梅款项2566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陆某娟款项641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五、法院判决

被告陆某、王某花支付给原告邵某梅款项256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陆某、王某花支付给原告陆某娟款项641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丈夫婚内赠与情人172万元,无效法院妇女节发布女性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台海网

丈夫婚内赠与情人172万元,无效!法院妇女节发布女性维权典型案例

台海网3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丈夫婚内赠与情人百万,妻子如何维权;同居男友酒后暴力,她该怎么办;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她能索赔吗……

昨天是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海沧法院为此发布一批女性维权典型案例,帮助广大女性朋友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案件1

婚内赠与情人百万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丈夫婚内赠与情人百万,妻子如何维权?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原来,阿梅(化名)与王某2016年登记结婚。王某系二婚,婚前育有一子小豪(化名)。2019年王某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为王某与小豪,王某占公司99%股权,小豪占1%。

事业红火的同时,婚姻却亮起了红灯。王某不仅婚内与公司女下属阿芳(化名)往来亲密,且经由其账户转入阿芳账户款项共计172万余元(金额为18888元、1888元、6666元、9999元、1314元、520元等多笔),还为阿芳购买GUCCI名牌包。

不仅如此,阿梅与王某分居期间,王某偷偷转移财产,以0元价格将2019年成立的建筑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小豪。阿梅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对阿芳的赠与无效,并返还赠与的所有财产。

关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法院认为王某与阿芳存在婚外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在王某与阿芳无法明确举证双方之间的转账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视为王某对阿芳的赠与。

王某未经其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他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无效,侵害了阿梅的利益。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赠与阿芳款项及名牌包的行为无效,要求阿芳向阿梅返还赠与的款项。

法官说法

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王某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具有情人关系的第三者,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合法配偶阿梅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方、特别是女方的保护功能,有效保障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案件2

同居男友酒后暴力法院发出保护令

同居男友酒后暴力,她该怎么办?原来,黄女士(女)与张某(男)于2014年开始同居,生育两个孩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女士称自己受到张某的多次殴打和恐吓,导致身心受到伤害,二人已分居。黄女士担心遭受张某的继续恐吓,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通过调取报警记录查明:张某酒后与黄女士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爆发肢体冲突,黄女士报警。

法院认为,张某确实对黄女士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胁。虽然双方已分居,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预防性措施,黄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官说法

分手后面临家暴危险也可申请保护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法条明确规定终止恋爱关系后不得对一方进行骚扰等行为,分手后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该规定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在更大范围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同时也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不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损害生活安宁也可以构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案件3

婚内出轨导致离婚法院判过错方赔偿

阿芳(化名)与张某(男)原本是夫妻,他们于2011年、2017年生育两个儿子后登记结婚。2021年张某搬离共同居住所。

后来,阿芳发现张某在微信朋友圈“晒幸福”,但是主角不是她。更让她吃惊的是,张某的父亲去世,张某在朋友圈发的讣告里,其儿媳写的竟然是张某婚外第三者的名字。阿芳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芳与张某2021年分居至今,在阿芳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阿芳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某有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考量张某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过错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有重大过错。

其中“其他有重大过错”系《民法典》新增内容,此处的“重大过错”应当与前四项过错程度相当,而非一般的过错。

同时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或离婚的理由并未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婚内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其过错程度与前四项相当,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故判决张某赔偿阿芳20000元,切实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以后婚婚姻存续期的债务谁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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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后不承担债(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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