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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结婚,意味着两个人组成了共同的家庭,拥有了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为了结婚,都会选择买房(无论是为了自己有个家,还是为了应付丈母娘)。但是买下一套房,往往要掏空5、6个人的钱包,期间还涉及到出首付、装修、还贷,如果小两口因为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的那一步,还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很多原本恩爱的夫妻因为析产而闹上法庭,甚至引发血案。那么你知道,婚前买房共同还贷怎么分割吗?继承的房子属于谁吗?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婚姻财产中关于房产的话题。
1.婚前买房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场景: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但这几年房子涨价了,房产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解答:不可以。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那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否则婚前买的房子并不会因为双方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tips:①如果是婚前一方出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话,则房产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婚前全款购房,婚姻存续期间卖掉了,然后再用售房款做投资产生了收益,这部分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场景:婚前签了协议,一方愿意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后还能反悔撤销吗?
解答: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约定一方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另一方,但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反悔,是否能撤销赠与是要分情况的。一般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tips:赠与房产在未进行公证或者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3.婚后父母出资所购房屋归谁所有?
场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房并将房子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这属于ta的个人财产吗?
解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tips:婚后一方出首付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4.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如何分割?
场景: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TA和我一起还贷,离婚后该如何分割房屋?
解答: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tips: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仍由是付首付一方还贷的。一般仍认为是共同偿还,离婚后房产分割仍然按上述分割,除非还贷的一方能证明房贷还款的资金来源是其个人财产。
5.配偶继承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场景:夫妻一方表示如果离婚,另一方父母遗留下的房子,会有ta的一份吗?
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如果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取得的遗产,除非遗嘱中有明确表示,遗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否则都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当然就有权要求分割。
tips:如果离婚时,继承遗产的一方家里兄弟姐妹尚未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另一方是不能主张权利的。但相应的权利并没有丧失,其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后再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婚姻财产中涉及到房产分割的一些情况,相信很多人都用得到,欢迎收藏备用。
离婚后按揭房屋分割原则包括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原则、自愿协商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对于夫妻婚前购买的房屋,且房款已全部付清,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离婚的房产怎么分?
1.贷款购买如果婚后一男一女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抵押贷款购买并办理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抵押贷款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只要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偿还给银行的抵押贷款是连带债务。
2.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以一方名义抵押,贷款由一方偿还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无论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按揭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应属于买受人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何确定用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持。
用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4.双方父母婚后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可以按照双方父母各自出资份额确定房产归双方占有。
婚后按揭买房,父母一方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只能认定为赠与投资人子女,该房产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付部分为出资子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5.如果婚姻中父母一方资助孩子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离婚分割抵押房屋时,应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分割抵押房屋。
裁判要点: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9号:陈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离婚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不动产 夫妻共同财产
【参阅要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薛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陈某某于2013年1月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陈某某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以下简称204号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4号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陈某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某某的名义按揭贷款,陈某某、薛某某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欠贷款374239.18元未还。此外,204号房屋的装修款10万元由薛某某之母出资。庭审中,陈某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某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204号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00元。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386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二、三项(略);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陈某某自行偿还。被告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五、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某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六、七、八、九项(略)。宣判后,陈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薛某某离婚,薛某某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
关于204号房屋分割问题。
首先,该套房屋系陈某某与薛某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且陈某某与薛某某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居住问题;
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某某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某某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某某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某某本人;
再次,在诉讼中,陈某某认可薛某某的父母出资10万元装修费,后陈某某与薛某某又共同偿还贷款,说明薛某某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有高额投入,如仅因陈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某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综上,陈某某要求确认204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04号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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