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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岁月静好,有军人守候
军人,有军属守候!
但是
军人和军属
如何制定和上报自己的休假计划?
你真的知道吗?
今天
小编对广大官兵关心的休假探亲相关问题
进行了系统梳理
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休假探亲的新规定
解决在休假探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快来看看吧!
现役军人探亲假
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役军人休假探亲相关规定进行了更为细致详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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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军官休假、探亲天数参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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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数
按下列办法计入或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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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士官探亲假统一纳入年休假计划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权限等,按照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执行。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与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年休假天数不得少于本人当年应休天数的70%,各单位年度士官休满假率不得少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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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经济补偿计发
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或不发放、少发放。
经济补偿标准:个人未休假经济补偿计领金额=(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
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
未休假天数,师级(局级、专业技术6级,下同)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当年应休天数的40%,军级(专业技术4级、5级)军官不得超过30%,副战区级(专业技术3级)以上军官不得超过20%,士官不得超过30%;
在上述比例之内的,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计算。
经费审批发放。各单位发放未休假经济补偿人数,军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100%-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年休满假率),士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士官总人数的10%。
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
其中,军委机关部门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由其政治工作部门编制,报本部门党委审批,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组织发放。
经费保障来源。2016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经费,从本单位行政运转费或机动财力中调剂解决,预算不足的列入2017年度预算安排。
2017年起,当年未休假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纳入生活费保障,列福利费“未休假经济补偿”科目逐级向上领报。
4
有关问题处理
(请着重看第三、四条)
(一)不纳入经济补偿范围。军官、士官不申报年休假计划或未全额申报年休假假期的,已批准年休假计划本人放弃的,当年11月30日前下达退出现役命令的,编外或免职后未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当年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当年义务兵选取为士官的,以及未休或未休满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二)代职、上学等特殊情况。因代职、上学、借调帮助工作等,军官和士官实际工作单位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年休假纳入本人实际工作单位管理,未休假经济补偿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
休假情况由实际工作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函告。军官调动当年的未休假经济补偿由调入单位发放,调出单位负责提供休假情况。
个别师级以下军官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当年休假天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未休假经济补偿可按实际未休天数计发,其中超出本《通知》规定比例和标准的经费,由各单位从机动财力中解决,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的5%。
(三)已婚军官探亲及家属来队。已婚军官与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每年可探望配偶2次,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2次。假期天数按军队现行规定执行。
(四)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文职干部年休假计划管理、假期计算以及未休假经济补偿,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军人配偶探亲假问题
关于军人配偶休探亲假的相关问题,虽然部队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别的文件中找到答案。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已经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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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条规定只针对以下三种情况,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看明白了吗?换而言之,就是并不是所有军属都能休到探亲假,能不能休,得看你的工作性质而定。但是也有地方政府做得比较好的,比如说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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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那么
军嫂休探亲假
部队方面有没有什么优待呢
最新的探亲休假路费发放标准在2012年经过了调整,是以我军现行的探亲待遇制度为依据,对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等发放办法进行了调整, 人员也包括来队探亲的家属。
【计发标准】其中,依据近年来国家铁路公路的运输价格、官兵实际探亲路费开支水平等情况,我们对官兵和来队家属探亲路费定额进行了反复测算,制定了探亲路费的计发标准。
【交通费】探亲里程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每百公里50元;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5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18元。
【中转住宿费】干部每人每天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符合乘坐飞机探亲的人员,其乘坐飞机的区段,仍实行按实计发的办法。
【发放时间】官兵探亲路费的发放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3月份,来队家属的探亲路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有关证明由部队按季度集中发放。
来源:《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现役军人婚假
【插句题外话】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这是规定,不是建议噢!
所以婚前体检是必须的!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相关规定: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队人员晚婚的假期
(一)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二)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四)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Tips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产假(女性军人需要看)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注:2015年国家已颁布最新“二孩”政策。据悉,《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已于日前上报中央军委审批)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军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2、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由上可知,我国对现役军人产假的规定,根据男女性别的不同,我国现役军人的产假分别为15天、98天。
现役军人陪产假(针对男性军人)
军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在妻子生产的时候,军人是可以申请陪产假的。那么,2018年军人陪产假多少天呢?
1.《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2. 在实际工作中,男军人一般都是把当年的探亲假留着,等家属要生小孩时探亲假、护理假一块请掉,这样假期(加上路途)就会有将近两个月。
简直棒棒的!
内容来源:中国民兵
在这炎炎夏日,训练神马的好辛苦,虽然我们是祖国的卫士,虽然我们是战场的利刃,但是,我们人民子弟兵也需要休息。因此,假期,成了我们人民子弟兵的一个比较关心的话题。
在我国,现役军人,除义务兵两年期间没有探亲假期外,军官、士官每年都享有探亲假。除了探亲假以外,男军人还享有婚假、护理假;女军人还享有婚假、产假,并且在有特殊情况的时候,还可以请事假。事假天数,通常不超过10天。
除此之外,军人在周末、节假日时都可以按比例请假外出,这同时也包括我们服役的义务兵。另外,周末、节假日时,已婚官兵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不在驻地的也可以安排在公寓住宿。
各类假期,对于长年生活在部队的军人来说,这是唯一能够合法回家的保障。为此,同志们应该对于假期天数更是精打细算,尤为关注。为了规范现役军人的假期,军队也是多次专门出台规定,保障好军人的休假问题。
这不,就在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内务条令(试点)》专门对军人休假的审批权限等问题作了明确回应,还特别指出:不得随意中途召回探亲(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
去年4月,还出台了《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官、士官探亲休假的年休假假期再次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国家法定节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再比如,请病假的官兵,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是不计入年公休假期的。(小编在此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士官老A,在某次执行任务中受伤,请病假超过3个月,但其属于公伤,则继续享受年休假。)
在非公伤、战伤的情况下,不再享受年休假的范围,《通知》也作了界定:服役年限不满10年,累计超过60天;服役满10年不满20年,累计超过90天的;服役满20年以上,累计超过120天的;这些都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超过上述病假天数标准三分之二的,年公休假期天数减半。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系统的整理下各类假期的休假制度吧:
探亲假(士官):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二、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
三、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四、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天。
五、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20年的假期30天。
六、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探亲假(军官):
一、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
二、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三、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休假4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及其它海拔3000米以上(含3000米)地区但本人常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的(含3000米)地区工作的。
3.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其他: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每年休假80天。
军官、士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数计算:
病假:军官、士官请病假天数,服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不满10年的,累计60天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累计9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累计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分别累计超过上述天数三分之二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公休假日:军官、士官年休假假期,包括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调休的双休日。
疗养假:军官、士官当年保健疗养天数从年休假假期中扣除,康复疗养天数计入病假天数。特勤疗养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寒假、暑假:军队院校军官,以及满一个学年以上的军官学员,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计入年休假假期,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视为休满假。
婚假:
一、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二、军队人员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外,再增加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双方享受晚婚假。只有一方达到的话只有该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护理假:
一、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工勤人员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
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休假待遇。
产假:
一、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工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二、驻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的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工勤人员,除享受已明确的产假外,再增加孕产假120天。
三、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工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事假:
一、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在准假。
二、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三、批准权限: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10月27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国防部新闻局副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谭克非大校答记者问。
记者:据报道,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请问修订这部法规有什么重要意义?修订后的法规有哪些创新点和亮点?
谭克非: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事职业承担任务繁重、工作节奏紧张、异地分居较多,保障军人休息休假既是广大官兵高度关注的重要权益,也是促进战斗力生成的重要途径。新的休假政策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军军事力量运用和训练管理创新发展形势任务需要,对军人休假待遇进行调整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聚焦服务备战打仗。综合考虑劳动强度、风险系数、艰苦程度等因素,采取“基本假期+增加假期”形式,向基层官兵和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军人予以倾斜,增加跨年度休假制度安排,保证官兵有时间、有条件休假。二是综合集成体系设计。对军官、军士休假制度进行整合重塑、一体设计,统一设置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人员假期,系统规范年休假、探亲假,以及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婚假、产假等,确保总体平衡、协调一致。三是完善休假落实机制。调整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和计发办法,假期计划管控和刚性落实制度,对休假计划安排、审批管理、监督问责等进行细化,推动形成强力落实机制。四是提高休假保障水平。依托军地有关招接待机构建立军人休假服务保障网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部分官兵探亲出行保障标准,保障军人休假制度更好落实。
孕妇走劳动仲裁,孕妇走劳动仲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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