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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离婚案件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与分割的认定一直都是法律难题,在法律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主要看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时间。如果婚前就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那么自然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办理的,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和婚前还贷部分为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以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贷款合同的时间为判断依据。至于房屋不动产权证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不能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按婚前与婚后出资的比例来判断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该如何做
1、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小孩的手续:夫妻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住房三证,以及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再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之后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取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有按揭贷款的房子怎么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
实际上,这种情况仍应将按揭房屋作为婚前财产处理,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而且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应按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2、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3、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此外,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
综上所述,有些夫妻离婚后,出于对孩子的照顾,会协商将房子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法律也是支持的。办过户手续之前,双方要保障房子的贷款还清,然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孩子是未成年人的,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代为其办理过户,并妥善保管产权证。
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如何的
1、以夫妻双方自行协议分割房产为主,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在保护妇女、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上分割房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房产的,对该方依法少分或者不分房产。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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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女)与韩某(男)原系夫妻,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2010年12月底,樊某以其名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538378元,之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同时在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37万元,月供2795.93元,贷款期限300个月。之后贷款均由樊某银行卡支付,在2012年12月,房屋交付后,樊某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
在2019年11月,由于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故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并未做分割。离婚后,房屋一直由男方韩某占有居住。期间,樊某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下来,要求韩某搬离房屋,韩某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拒绝搬离。无奈樊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韩某能够腾出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樊某2011年11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6.8378万元,剩余37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至庭审时,已经偿还本金102462.88元,利息223765.64万元,剩余贷款为267537.12万元。又经计算: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共偿还本金及利息236821.12元。并在庭审时共同确认该房屋目前市场价估算为100万元。其中韩某认为其2006年就已经与樊某共同生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未予认可。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涉房屋首付款168378元,截至2023年2月3日,案涉房屋已还本金102462.88元,已还利息223765.64元,贷款余额267537.12元。上述金额合计762143.64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计还款236821.12元。结合案涉房屋的贷款、还款情况及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归樊某所有为宜,故对樊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韩某腾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均同意对房屋现价确定为1000000元,故樊某应向韩某支付补偿款155365元
(236821.12/762143.64/2×1000000=155365)。
本案中,樊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购房,并办理了银行贷款。之后即便是以婚内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故最终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归樊某所有,但以共同财产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需按比例对韩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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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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