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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农村的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都变好了,这也深刻的影响到了其他的方面,其中改变最大的就是农村的社会风气。以前的一些传统观念都逐渐的被淡化,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无法释怀的现象,比如说天价彩礼和离婚率增加。现在的农村男多女少,很多男人为了能够顺利的娶到媳妇,不惜花费高额的彩礼。可是现在农村的离婚率这么高,很多男性朋友都怕这个彩礼钱会打了水漂,到时候钱没了,媳妇儿也娶不回来。婚姻法在这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说有以下的这三种情况,离婚的时候女方必须要把彩礼返还。
现在的农村男多女少,很多男人为了能够顺利的娶到媳妇,不惜花费高额的彩礼。可是现在农村的离婚率这么高,很多男性朋友都怕这个彩礼钱会打了水漂,到时候钱没了,媳妇儿也娶不回来。婚姻法在这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说有以下的这三种情况,离婚的时候女方必须要把彩礼返还。
1、 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结婚不是谈恋爱,两个人虽然在一起过日子,但并不代表就结婚了,必须得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拿到法定的结婚证书。只有有了这一纸婚书,婚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婚礼只是在社会层面上宣布结婚,并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夫妻虽然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女方却收了男方的彩礼,而且在短时间内就提出了离婚,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必须要把这个彩礼钱给返还的。
2、领了结婚证却从没有共同生活
生活当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虽然领着结婚证,却从来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有一些年轻的夫妻因为某些原因去办理了结婚登记,甚至都办了婚礼,男方也给了女方彩礼钱,可是他们两个人却没有在一起生活过,这种属于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如果说牵扯到离婚,那么女方也需要把彩礼给返还,毕竟彩礼不是无条件赠与的。
3、 因为给彩礼导致家庭陷入经济困难
现在农村天价彩礼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动辄就得十几万,甚至是几十万,很多农民并没有这样的经济能力,但是为了娶媳妇,他们只能到处借债,给了女方彩礼之后,家庭生活也变得严重困难,并且没有能力偿还因付彩礼而借的债务,甚至都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那么离婚时,女方也需要把彩礼给退还。
王某与辛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结婚登记前同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王某经过介绍人给了辛某彩礼20万元现金,婚后辛某与王某生活不到一个月时间,就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后双方分开已达2年之久。
2022年8月19日,辛某曾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9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22年11月29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辛某离婚,辛某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辛某离婚但是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则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需要间隔六个月。
在这期间不影响被告起诉,所以2022年8月19日,辛某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2022年11月29日王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提出离婚,辛某表示同意,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对王某提出要求与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彩礼是否返还?
关于王某提出要求辛某返还彩礼2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王某和辛某在结婚登记前就已同居,婚后已经共同生活,且未提供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所以法院并不支持。
编者按
在我国农村,现在还有订婚的习俗,而订婚的一个重要程序就是“下聘”,也就是给彩礼,双方家庭一般会在订婚前商量彩礼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之后会举办订婚礼,这一民间习俗,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意思就是既不倡导也不反对。在法律上,赠与彩礼一般是一方家庭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与普通赠与不同的是这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一方赠与彩礼的目的是与对方结为夫妻,对方一旦接受了彩礼,就表示同意一方所附结婚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彼此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也不排除有个别家庭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情形,若双方最终未能结为夫妻或领了结婚证后没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不久就离婚。那么,司法实践中,具有哪些情形可以请求彩礼返还?到底需要返还多少?今天小编就来分享这一法律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解读
一、我国《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不禁止彩礼
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要区别在于:1、男方主动给付,还是因女方被动索要,男方婚前主动给女方彩礼是合法的赠与彩礼行为;女方婚前要求男方如想要结婚就必须给彩礼XX万元,若不给就不结婚的就是违法的以婚姻索取财物行为。2、前者是有无彩礼都可以结婚,男方是基于自愿、按照风俗习惯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后者不给彩礼就不结婚。
简单地说就是:借婚姻索财是不合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正常的民间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提倡也不反对。
二、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以结婚为借口骗取财物的行为,则涉嫌诈骗罪
借婚姻骗财是指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与对方结婚的意愿、隐瞒其只图财不结婚的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注:诈骗罪在广州的刑事立案标准为3000元)。
借婚姻骗财和借婚索财的主要区别在于,结婚骗财的女方没有与男方结婚的真实意思,其假意同意与男方结婚,实际上是为了骗取男方的彩礼。一般这种借婚姻骗财的妇女,会在彩礼到手后携款潜逃。而借婚索财的女方,实际上是愿意与男方结婚的,只不过其结婚的条件是男方要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
三、 在法律上有以下3种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是不管双方因为什么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彩礼都应进行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意思是虽然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过,那么婚姻的目的也没有实现,彩礼也需要返还;
3、虽然有领结婚证,也有共同生活,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彩礼也需要返还。
第2、3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意思是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是离婚,如果不离婚就不能要求返还。
返还多少
案例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637号张某1、曹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1与刘某2019年11月经介绍相识,2020年5月依民俗举行婚礼,2020年7月双方关系破裂。 其间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刘某以结婚为目的送给张某1彩礼及金首饰,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所附条件未能成就,故刘某要求返还彩礼及首饰的诉讼请求成立。二审法院依据彩礼礼金72000元,现存金首饰款项19238元,酌情返还70000元,并无不当,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案例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2)兵民申153号 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仲某主张一、二审判决仲某返还吴某30000元有误的问题。因仲某认可收到吴某现金35000元及吴某母亲为其购买了首饰、衣物等生活用品的事实,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吴某为结婚支付的各项费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仲某返还吴某30000元并无不当,仲某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系对双方离婚后财产进行的处理,并未超出吴某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故仲某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申1067号马某、袁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围绕马某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为1.马某给付彩礼金额问题;2.原审判决由袁某返还金额是否适当。关于给付彩礼金额问题,马某再审主张其给付金额为24万元,而原审法院根据转款凭证及袁某认可收到金额确认为20万元有事实依据,马某提供微信聊天截图欲证明给付袁某彩礼24万元,袁某不认可且没有提供相关凭证,该微信聊天截图内容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审法院认定给付彩礼金额为20万元并无不当。关于原审判决袁某返还金额问题。
本案中,马某与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属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彩礼金额应以彩礼的实际用途作为考量依据,袁某支付媒钱、置办结婚用品部分花销符合客观情况,后袁某转账给马某13万多元,大多用于偿还马某债务,应予扣减。关于双方交往过程中马某转账给袁小绢款项,应当认定为消费性馈赠,不应纳入彩礼范畴。故原判结合双方转账数额、共同生活消费情况等确定袁某酌情返还马某4.5万元并无不妥,马某并没有相关证据推翻原判决。
另,本案双方经媒人介绍后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将近一年,期间袁某将部分彩礼用以偿还马某债务,而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是因马某欠有债务,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不存在骗婚敛财的情形。对于马某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从上述案例,我们已经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返还会根据当事人有无领取结婚证、有无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的过错,结合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再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从保护女方合法权益出发确定返还比例,采取“酌情返还”。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法院会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如有怀孕其返还的比例会明显的降低。
一般情况,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且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如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未办理结婚手续会比办理了结婚手续返还的比例高一些。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虽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不能结婚或离婚的过错责任是彩礼返还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这也符合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类纠纷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1、如因一方的原因(如一方有赌博、好吃懒做、与其他异性纠缠不清等)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考虑增加或减少,比例会在10%至50%之间。2、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如还存在其他情况,返还比例会酌情继续降低。
结语
近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常住人口越来越少,城市房价持续走高等原因,导致农村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男青年结婚难的问题也愈演愈烈,而给付彩礼的数额也逐年走高,互相攀比。对于经济能力不够宽裕的年轻人来说,婚姻不再是两情相悦之下心甘情愿的赠与,有些几乎是举全家之力而为,甚至举债而为,高额的彩礼演变成为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那么一旦双方未能如愿步入婚姻,或婚后不久就离婚,纠纷也就会随之而起,若协商不成,则会演变成对簿公堂。因此,小编建有: 彩礼可以给,但请量力而行;彩礼可以收,但请不要给对方家庭带来负担,毕竟结婚以后过日子的还是婚姻双方,不要因为彩礼而降低了婚后的生活质量。相爱很难,别因彩礼而破坏;婚姻不易,别因彩礼而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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