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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问: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答: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须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异议,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
文章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往往在婚后由该方继续返还银行贷款。离婚时,另一方为自己还贷部分的举证发愁。那么,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呢?
其实,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须提供特别证明,就可以认定共同还贷的一方承担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
一个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
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意义,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
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已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则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适用。
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是否由特别约定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或者若一方主张婚后贷款并非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也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一方主张婚后贷款系父母代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贷款是父母代还的还款记录。
【案情】
于先生与李女士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8月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房屋总价款293万元。李女士的父母支付了239万元首付款,余款50余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于先生、李女士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后李女士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李女士。
2022年9月,于先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平均分割案涉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余万元。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其父母对其一人赠与,离婚时房产应按出资比例分割。
【评析】
第一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处理。由于本案系婚后购房、婚后还贷、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涉及具体分割问题,应考虑购买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对李女士一方可以多分。
第二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女士主张其父母出资为赠与其一方的事实,应当依法提供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款项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事实,但除了房屋产权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于先生主张系赠与双方,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约定该购房款为父母的借款或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款项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赠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无书面约定且出资时父母表意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出资父母与子女及配偶之间形成赠与关系,出资款系受赠财产。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笔者认为,鉴于民法典未将父母出资部分规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没有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在我国,把子女的配偶当作家人看待是合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因而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的这种以共有为原则、个人财产为例外的制度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另外,夫妻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也通常由双方承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继承及接受赠与的所得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至于有人担心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父母的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双方事先约定款项归属来解决,而不能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法定共有制度冲突。
最后,在离婚纠纷中,即使在原则上将父母出资款推定为赠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分割财产并不意味双方等额分割。笔者认为,具体分割比例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约定,其次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再次要考虑双方对房屋取得的贡献度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款项来源等,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予以适当倾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依法裁判,既可有效避免多起诉讼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又符合我国婚姻家庭伦理价值,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罗贵明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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